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2008-11-13| 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覽251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科教興區戰略,加速科學技術進步,發揮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的作用,推動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科學技術進步,是指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應用,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科學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創新,科學技術的普及以及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的其他活動。
第三條 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經濟建設轉向依靠科學技術進步和提高勞動者素質的軌道;要堅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工作必須面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基本方針。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領導,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確定科學技術重大項目,組織、動員全社會力量支持和推進科學技術進步。
第五條 自治區各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學技術工作的宏觀管理與統籌協調。各級人民政府的其他有關部門,必須做好職責范圍內的科學技術工作。
第六條 旗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要逐步建立健全科學技術顧問組織和決策咨詢制度,對經濟、社會和科學技術的發展規劃及重大政策的制定,實行科學論證和民主決策。
第七條 科學技術項目的管理實行合同制,對重大科學技術項目逐步推行招標制。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重視和加強科學技術的普及工作,應將科學技術普及工作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進步統計制度,定期對科學技術進步狀況進行統計、監測和分析評價。
第二章 農牧業科學技術進步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發展高產、優質、低耗、高效現代農牧業的要求,推進農牧業科學技術的研究、試驗、示范、推廣和應用。
第十一條 農牧業科學技術研究與推廣圍繞品種選育改良引進、栽培技術、植樹造林、治水改土、疫病防治、病蟲害及自然災害的綜合防治、農畜產品加工及綜合利用、農牧林業生態環境保護、區域綜合發展等重點科技課題進行。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創造條件,因地制宜建立農牧業科學技術試驗示范基地,并在技術、資金、生產資料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農村牧區科學技術推廣網絡、培訓體系,充實加強科學技術服務隊伍,對農牧民進行科學技術培訓,實行綠色證書制度。旗縣、蘇木鄉鎮要逐步建立固定的科學技術推廣、培訓等服務場所并配備必要設施。
第十四條 鼓勵和引導研究開發機構、大專院校、企業、社會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為農牧業科學技術進步提供服務?! ?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農村牧區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服務條件和生活條件,穩定和發展農村牧區科學技術隊伍。
第三章 企業科學技術進步
第十六條 自治區依靠科學技術進步,促進企業發展。企業要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產業技術政策,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把建立健全企業科學技術進步的運行機制,作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內容,盡快成為科學技術進步的主體。
企業的科學技術進步規劃列入盟市以上科學技術進步規劃的,申請科學技術項目時,有關部門要優先支持。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技術開發、試驗機構,鼓勵企業與研究開發機構、大專院校聯合與協作,增強研究開發、中間試驗和工業性試驗能力。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技術引進項目必須經過可行性論證。
企業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關鍵設備,必須做好消化、吸收和開發新技術的工作。
第十九條 企業必須建立健全職工技術培訓制度和技術工人考核定級制度,培育和發展工人技師隊伍。
企業要開展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革新活動,促進企業的科學技術進步。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幫助鄉鎮企業解決發展中遇到的人才、技術問題。鄉鎮企業必須重視科學技術進步,引進和培養人才,引進科學技術成果和先進的管理經驗,逐步走上集約化發展的道路。
第四章 社會事業科學技術進步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制定社會事業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政策,并加強實施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 各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要組織有關研究機構、大專院校加強對人口、資源、國土整治、環境保護、衛生保健,以及災害性天氣和氣候、地震監測、草原森林火災預報等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方面的科學研究。
第二十三條 社會事業主管部門要把科學技術納入本行業的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鼓勵計劃生育、環境保護、資源開發、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采用先進技術,促進社會事業的發展。
第五章 高新技術研究和高新技術產業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要把發展高新技術研究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作為科學技術工作的重點,全社會都要積極利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大力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的形成。
各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要確定高新技術發展重點、發展領域,扶持高新技術產品的研制和開發,組織高新技術研究和成果推廣。
第二十五條 積極辦好國家批準建立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并選擇具備條件的地區,按照國家的規定,建立自治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第二十六條 對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和區外從事高新技術產品開發、生產的企業和研究開發機構,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實行優惠政策。
高新技術產品和高新技術企業由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認定。
第二十七條 自治區有關部門要采取措施,鼓勵、引導采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并在投資、貼息貸款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二十八條 自治區、盟市要確定采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的重大項目,并組織有關部門共同解決科技攻關、技術開發和技術改造等方面的問題。
第六章 研究開發機構
第二十九條 自治區根據經濟建設和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建立布局和結構合理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體系。
第三十條 全民獨立研究開發機構的設置、調整由同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大專院??筛鶕陨淼膶I優勢建立非獨立的研究開發機構。
各級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勵按照自籌資金、自愿結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原則建立的集體、私營和個體民營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對從事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高技術研究、重大科學技術攻關項目研究、重點社會公益科學技術研究的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院校,在經費、實驗手段等方面給予必要支持。
技術開發型研究機構可以創辦或與企業聯合創辦科學技術先導型企業,實行技術、工業、貿易一體化或技術、農牧業、貿易一體化經營,鼓勵和引導技術開發型研究開發機構進入企業和農村牧區。
農牧業研究開發機構要按照自然經濟區域,逐步形成各具特色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推廣、生產緊密結合的農牧業研究開發、推廣體系。
科學技術咨詢、科學技術信息服務等社會公益型的研究開發機構,要逐步實行企業化經營或者有償服務。
第三十二條 研究開發機構之間,研究開發機構與企業之間可以多種有效形式實行聯合、承包、租賃、參股、兼并。
第三十三條 鼓勵自治區外和駐自治區的中央研究開發機構參與自治區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要做好協調、服務工作。
境外組織和個人可以在自治區設立研究開發機構,也可以與自治區研究開發機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舉辦合資、合作研究開發機構。
第七章 科學技術工作者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各單位要充分發揮科學技術工作者的作用,采取措施改善他們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對有突出貢獻的科學技術工作者要給予優厚待遇。
對在農村牧區、貧困地區以及在惡劣、危險環境中工作的科學技術工作者,實行優厚的工資待遇和福利待遇。
對從境外、自治區外來自治區工作的科學技術工作者,根據本人意愿具體商定工作形式和期限,保證來去自由。對其中的學科帶頭人或者攜有重大科學技術成果來自治區從事開發工作的人員,待遇從優。
科學技術工作者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從事科學技術活動,要遵守職業道德,完成本職工作,努力提高自身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三十五條 逐步實行科學技術工作者和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聘任合同制,進一步放開、搞活科學技術勞務市場,建立健全人才流動中介服務組織,促進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理流動。
第三十六條 實行科學技術工作者直接從實施技術成果的純收入中提取酬金的制度。
受益單位和個人對提供技術服務的科學技術工作者除兌現技術合同的報酬外,可以給予物質獎勵。
第三十七條 要實行專業技術職稱制度??茖W技術工作者經申請,應根據其學術水平、業務能力和工作實績,取得相應的技術職稱。有特殊或重大貢獻的,可以破格取得相應的技術職稱。
對在工業企業和農村牧區從事專業性生產、科學技術普及推廣工作的科學技術工作者,申請評定專業技術職稱或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應適當照顧。
第三十八條 各部門、各單位通過專業進修、培訓、出國留學等方式,加強對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繼續教育。
自治區要重視青年科學技術骨干和學科帶頭人的培養和使用,要設立青年科學技術基金,專項用于扶持有特殊和重大貢獻的青年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
第三十九條 依法保護科學技術工作者創辦或者參加科學技術社會團體的權利。
科學技術社會團體應當在推進學科建設、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培養專門人才、開展咨詢服務、促進學術交流、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十條 科學技術工作者不得將職務科學技術成果及其技術資料和數據占為已有,不得侵犯單位的合法權益,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可以業余從事技術開發、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工作,所得收入依法納稅外,歸個人所有。
第八章 科學技術投入
第四十一條 建立財政撥款、金融貸款、單位自籌和吸引民間、境外資金的多渠道科學技術投入體系。自治區逐年提高科學技術投入的總體水平,到2000年自治區全社會科學研究開發經費占自治區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達到1.5%。
第四十二條 旗縣以上人民政府應把科學事業費、科學技術三項費、科研基本建設費和科學技術專項費納入財政預算。到2000年全區財政年度安排科學技術三項費用和科學事業費占全區年度財政預算支出的比例達到3%。2000年以后,隨著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加,科學技術投入的總體水平,應逐年提高。
自治區科學技術三項費增長速度要高于年度財政收入增長速度3到5個百分點;盟市、旗縣科學技術三項費增長速度高于財政收入增長速度2到3個百分點。盟市科學技術三項費低于本級財政支出0.5%的,以0.5%作為基數,旗縣科學技術三項費低于財政支出0.2%,以0.2%作為基數。蘇木鄉鎮人民政府也要增加對科學技術的投入。
自治區財政安排的科學技術成果轉化補助經費、自然科學基金等科學技術專項費用,要視財力狀況逐年增加,不得從科學技術三項費用中列支。
第四十三條 自治區預算內和盟市、旗縣本級財政的基本建設撥款中,每年安排1%的資金,用于科研基礎設施和重大科學技術工程項目。
研究開發機構的基本建設、研究開發機構的重點實驗室、中間試驗基地和重要科學研究儀器設備所需資金,列入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基本建設年度計劃。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農牧業綜合開發資金,用于農牧業研究開發的要達到5%以上。
群眾性科學技術普及經費,自治區、盟市、旗縣要按人均不低于0.1元列入財政預算,并逐年增加,由各級科學技術協會負責??顚S谩?
第四十五條 銀行應按國家規定,設置科學技術開發貸款,貸款規模應當與科學技術事業發展相適應。貸款的回收再貸,應當全部用于科學技術開發。逐步增加科學技術開發貸款比重,到2000年全區科學技術進步貸款占銀行貸款總額的比例達到25%左右。銀行對符合貸款條件的研究開發機構和科學技術企業應給予流動資金貸款。
自治區可根據國家規定建立科學技術信托投資機構,支持有條件的地方開辦科學技術信用機構。
第四十六條 自治區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增加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的投入。使企業成為科學技術投入和技術開發的主體。企業技術開發費按實際數額直接記入管理費或分期攤入生產成本,并列入企業年終審計范圍。
第四十七條 鼓勵和引導各種社會力量增加對全社會科學技術進步的資金投入。鼓勵境內外組織或者個人設立各類科學基金,資助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獎勵科學技術人才。
第四十八條 建立健全科學技術資金財務管理制度,自治區各級審計、財政、科學技術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科學技術資金使用的審計和監督,保證??顚S?。
建立健全科學技術投入統計制度,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定期向統計部門報送科學技術投入的統計資料。
第九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九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科學技術進步獎和其他科學技術獎,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盟市、旗縣和各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對在開展群眾性合理化建議、新技術新工藝研究、新產品開發、科學技術成果推廣、科學管理、技術改造以及技術引進吸收等方面做出貢獻的科學技術工作者,從新增留利中提取一定比例進行獎勵。
第五十一條 國內、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可以在自治區設立科學技術獎勵基金,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九章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的具體應用問題,由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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