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實施自治區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政策的通知
內政字〔2006〕392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實施自治區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的若干政策》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2006年第十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實施自治區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的若干政策
為組織實施《內蒙古自治區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以下簡稱《規劃綱要》),落實科教興區戰略,推進自主創新,建設創新型內蒙古,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精神,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大科技投入
建立社會化、市場化、多元化的科技投入體系。全社會研究開發投入占地區生產總值的比例到2010年達到1.5%,2020年達到2.5%。
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為預算保障的重點,年初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體現科技投入法定增長的要求。
2007年,自治區本級財政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原科技三項經費)實現大幅度增長,在此基礎上,每年保持穩定增長。
2007年,盟市財政應大幅度提高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的資金投入,確保逐年提高科技投入占財政支出的比例。旗縣(市、區)人民政府也應按法定比例安排科技專項經費。
從2007年起,自治區財政設立科技發展創新引導獎勵資金,支持重大科技專項、優勢特色產業的技術創新和科技創新人才隊伍建設,激勵和引導全社會自主創新。
從2007年起,自治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也應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和中小型科技企業的技術創新和新產品研發。
從2007年起,自治區財政單列自然科學基金,重點支持自治區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并隨著財力的增長逐年增加。
從2007年起,自治區財政單列知識產權專項經費,重點支持專利創造、保護和專利技術產業化。
二、優化科技投入結構
確立企業是科技投入的主體,鼓勵企業加大技術創新和新產品研發投入。高新技術企業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比例應達到5%以上。
自治區本級財政科技投入重點支持產業關鍵共性技術、高新技術、社會公益技術研究及科技公共平臺和人才隊伍建設,解決制約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技術難題,引領產業技術跨越;盟市、旗縣財政科技投入重點支持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成果的轉化、推廣與產業化。
三、整合全社會科技資源
以科技項目和科技創新基地為紐帶,整合科技創新的各類資源,促進重點領域技術創新和適用技術轉化、推廣。建立健全科技資源社會共享機制,促進資源優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形成科技創新的整體合力。
四、推進重大科技專項實施
對《規劃綱要》確定的重大專項,經全面深入的技術、經濟等可行性論證,根據自治區發展需要逐項啟動實施,由自治區科技專項經費給予引導性投入。對取得重大技術突破的項目,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有條件的盟市也應按照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重點,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
五、強化財政科技投入的績效管理
優化配置各種財政科技資金,增強財政科技投入的引導放大效應,促進全社會自主創新投入的增長。強化科技項目和科技經費管理,建立科技活動信用管理體系,把科技項目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新上項目的依據,進一步完善科技經費的績效評價機制,對科技項目的實施及經費的使用進行全過程監管,使財政科技投入更加科學規范,實現效益最大化。
六、加強政策性金融對自主創新的支持
政策性金融機構對國家和自治區重大科技產業化項目、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項目等提供貸款,給予重點支持。國家開發銀行內蒙古分行在獲準的軟貸款規模內,向高新技術企業發放軟貸款,用于自主創新項目的參股投資。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內蒙古分行對自治區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項目實施傾斜支持政策。
七、引導商業金融支持自主創新
政府以專項資金、貼息、擔保等方式,引導各類商業金融機構支持自主創新與產業化。
商業銀行對國家和自治區立項的高新技術項目應積極給予信貸支持,對有效益、有還貸能力的自主創新企業出口產品所需的流動資金貸款,要根據信貸原則優先安排、重點支持,對資信好的自主創新產品出口企業,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額度,在授信額度內,根據信貸、結算管理要求,及時提供多種金融服務。
加快建設企業和個人征信體系,促進各類征信機構發展,創造商業金融支持科技發展的良好條件。
八、拓寬創新型中小企業投融資渠道
自治區本級財政繼續安排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風險補償資金,用于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風險分擔機制,支持擔保機構開展技術創新企業擔保。對于擔保機構為技術創新企業擔保發生的代償損失,在年末擔保責任余額5%以內,擔保機構提取的風險準備金不足以彌補的,財政部門給予一定補償。
積極引導社會資金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探索創立多種擔保方式,彌補中小企業擔保抵押物不足的問題。支持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開展知識產權權利質押業務試點。
開展自主創新風險投資試點,健全和完善風險投資進入和退出機制,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創業風險投資企業,鼓勵創業風險投資企業投資處于種子期和起步期的創業企業。
九、鼓勵企業開展自主創新活動
允許企業按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企業購買國內外專利技術的支出,可一次或分次計入成本費用。
企業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但不提取折舊;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上的,可適當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
企業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在計稅工資總額2.5%以內的,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十、支持企業加強研發能力建設
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進口規定范圍內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承擔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國家科技計劃重點項目、國家重大技術裝備研究開發項目和重大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再創新項目的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關鍵設備、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十一、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
自2006年1月1日起,國家高新技術開發區內新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免稅期滿后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落實國家對高新技術企業計稅工資所得稅前扣除的有關政策。
十二、支持轉制科研機構發展
對整體或部分企業化轉制科研機構享受的企業所得稅、科研開發自用土地和房產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免征政策到期后,根據實際需要適度延長并加以完善,以增強其自主創新能力。
十三、支持風險投資業務的發展
對主要投資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業風險投資企業,實行投資收益稅收減免或投資額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等稅收優惠政策。
十四、提升科技園區和產業基地自主創新載體功能
對在國家和自治區認定的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循環經濟園區及各類產業化基地內的龍頭企業、重點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可優先優惠配給資源。對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自認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免征營業稅、所得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十五、加快推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政府科技經費給予優先支持。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所組建的企業以及高新技術企業,可不受工資總額限制,自行決定其職工的工資發放水平,并可全額列支成本。
十六、鼓勵社會資金捐贈創新活動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和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其他激勵企業自主創新基金的捐贈,可按規定在繳納企業和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十七、支持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
政府核準或政府投資的重點工程項目,應限制進口國內已具備研究開發能力的關鍵技術裝備,確需引進重大技術裝備,項目業主應積極聯合制造企業制定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方案,作為工程項目審批和核準的重要條件。重大技術和重大裝備的引進消化吸收和再創新方案,須經有關部門聯合組織的專家委員會評估論證,并將是否具備引進技術的再創新能力作為項目驗收的重要指標。
對區內企業通過消化吸收再創新形成的先進裝備和產品,優先納入政府采購范圍。
完善產業發展技術政策,提高新上項目技術標準,鼓勵企業采用先進技術裝備,限制進口和采用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落后的技術裝備。
十八、加大政府對自主創新產品采購力度
對納入國家和自治區自主創新產品目錄的產品,在自治區財政支出和政府投資的重大工程建設中給予優先政府采購。采購人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注明自主創新產品。財政部門在預算審批過程中,優先安排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的預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監督自主創新產品采購行為。
審批國家和自治區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使用財政資金采購重大裝備和產品的項目,應將承諾采購自主創新產品作為批準立項的條件。在國家和地方政府投資的重點工程中,國產設備采購比例一般不低于總價值的60%。
十九、支持創造和掌握知識產權
科技項目立項、成果鑒定、科技獎勵要將取得知識產權作為重要指標。對區內單位和個人申請發明專利,企業和科研機構可形成知識產權的新技術、新產品研發,企業參與制定國際和國家技術標準,培育名牌產品和馳(著)名商標,知識產權成果轉化以及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建設等給予資金支持。
鼓勵知識產權作價投資入股。知識產權作價投資入股最高比例可達到公司注冊資本的70%。
二十、加強知識產權管理與保護
加強專利管理機構和隊伍建設,建立重大經濟活動專利特別審查評估機制、專利預警機制、維權援助機制,建立知識產權舉報投訴服務中心,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切實保障科技人員的知識產權權益,職務技術成果完成單位應對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和在科技成果轉化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依法給予報酬。依法保護非職務發明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權益。
二十一、加快科技創新人才隊伍建設
實施自治區高層次科技創新人才培養工程,通過項目實施、科技創新基地建設與人才培養的有效結合,集聚創新人才,培育創新團隊,加快培養一批創新能力強的科技領軍人才。重點支持優秀青年科技創新人才,進入國家和自治區各類高層次人才培養計劃。重大科技項目實行首席專家制和項目負責人制,優先支持領軍人才組建創新團隊,承擔重大科技項目,并由自治區科技資金和人才開發基金給予重點資助。在自治區重點項目、重大科技項目的綜合績效評估中,把創新人才培養作為重要的考評指標。
二十二、支持用人單位引進和使用創新人才
及時發布自治區重點領域和行業人才開發需求目錄,吸引海內外優秀人才到內蒙古創業。大力引進自治區優勢特色產業發展急需的高層次科技人才,對帶技術、項目、資金的優秀創新人才,可在生活居住、配偶工作和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優惠政策。入外籍留學人員來內蒙古創業、投資,可辦理3年至5年往返簽證。企事業單位聘用的外籍專家和區內外高級專業技術人才,薪金等報酬可列支成本,可由單位為其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商業醫療保險。企事業單位在引進和使用特殊創新人才遇到具體困難時,可由人才管理機構采取“一事一議”的方法解決。
鼓勵國外優秀技術人才在自治區兼職、短期服務、承擔委托項目和重要課題研究,取得的報酬在計算個人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按規定加計扣除。鼓勵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從社會選聘專家,擔任兼職教授或兼職研究員。對到區內博士后工作站工作的博士,自治區人才開發基金給予資助。
二十三、加大對科技人才的分配和獎勵力度
政府支持的科技項目經費,在使用中適當提高用于人力成本支出的比例。對重點項目引進的急需人才,可實行按崗、按任務或按業績定酬的分配辦法。
加強智力資源資本化的制度創新,建立和完善企業股權激勵機制,采取股權(份)獎勵、股權(份)出售、技術折股方式對企業技術人員予以激勵。企業實現科技成果轉化,且近3年稅后利潤形成的凈資產增值額占實現轉化前凈資產總額30%以上的,可按一定價格系數將一定比例的股權(份)出售給關鍵研發人員。
對在科教興區和人才強區戰略實施中有重大貢獻的個人和團隊,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二十四、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
支持企業自辦研究開發機構,增強自主創新能力。鼓勵企業開展國際科技合作和區域技術合作。吸引國內外大集團、大企業在我區設立研發機構。鼓勵區內企業跨區創辦研發機構。
實施“技術創新引導工程”,引導創新型試點企業制定技術創新戰略規劃,增加研發投入,重點加強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
在科技項目立項中,優先支持研究開發經費占企業年銷售總額5%以上的企業。
二十五、支持產學研合作
建立和完善產學研合作機制,推動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與企業通過聯營、參股、合作等形式,整合優化各類資源,實現產學研深度結合。
鼓勵國家和自治區級創新型試點企業聯合國內外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建立產學研戰略聯盟,形成和發展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
支持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鼓勵產學研共建實驗室和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二十六、加強科技創新基地與平臺建設
重點支持國家和自治區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建設。圍繞自治區優勢特色產業,建設跨區域產業技術研發中心。繼續支持國家和自治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科技園區、特色產業基地建設,帶動區域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轉變。
大力發展科技培訓、評估咨詢、技術產權交易、科技風險投資、科技型中小企業孵化、生產力促進、人才智力交流、技術轉移等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推進科技創新基地與公共服務平臺的開放共享。
二十七、完善高校和科研機構知識技術創新機制
以自然科學基金、人才開發基金等為紐帶,推進高等院校學科建設和人才隊伍培養。
對有重大發明創造或推廣應用成果的科技人員,在專業技術資格評審中可破格晉升。
科研事業單位用人可采取流動崗位和固定崗位相結合的方式,在核準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內,可實行以聘代評,自主聘用人才。關鍵技術崗位和科研項目負責人可向國內外公開招聘。
加大對公益類科研機構的穩定支持力度,推進和完善公益類科研機構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改革。
二十八、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宏觀指導和綜合協調,努力營造促進自主創新的良好法治環境、政策環境、市場環境和輿論環境。
建立和完善促進自主創新和科技進步的領導責任制,加強對地方科技進步的監測和指導,健全盟市、旗縣黨政“一把手”抓第一生產力的科技進步業績考核制度。
加強對科技投入、政府采購、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的統籌協調。完善黨委統一領導、政府大力支持、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實施、有關部門協調配合、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推進機制。
各盟市和有關部門要依據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政策,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制定相應的具體政策措施。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一處
2006年12月2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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