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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發布日期:2010/5/28 15:5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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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做好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保證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質量,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推薦、受理、評審、授予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要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鼓勵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促進科技成果商品化和產業化,加快創新型內蒙古的建設。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分為:

              (一)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

              (二)自然科學獎;

              (三)科學技術進步獎;

              (四)中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

              (五)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五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推薦、受理、評審、授予等各項活動,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授予在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促進科技進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或者組織。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不授予各級行政部門。

              第七條  公民、組織完成的不涉及國防和國家安全的項目,為自治區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做出了貢獻,或者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公民,為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做出了貢獻,均可申報自治區科學技術獎。

              第八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是自治區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組織的榮譽,獎勵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依據。

              第九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獎勵中心)負責日常工作。

              第二章  獎勵范圍和評審條件

              第一節  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

              第十條  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授予為自治區科學技術做出重大貢獻,熱愛祖國、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從事科學研究或者技術創新的科技工作者。

              第十一條  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按候選人在知識創新、技術創新中做出的貢獻及對科技繁榮、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產生的作用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審。

              (一)在知識創新中,取得系列或者重大科學發現,豐富和拓展了科學理論,帶動該學科或者相關學科的發展,為國內外同行所公認,對科學技術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重大貢獻的;

              (二)在技術創新中,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術發明,并以市場為導向,推動科學技術成果轉化,促進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提高產業的競爭能力,創造重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對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

              第十二條  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的候選人應當是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或者獲得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同時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基礎理論、應用基礎研究成果由候選人署名的有一定數量的論文在國內核心期刊發表并被SCI、EI、ISTP等收錄;

              (二) 主要技術創新成果在自治區已應用,產生巨大經濟效益;

              (三) 主要社會公益成果在自治區應用,產生顯著的社會效益。

              第十三條  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每兩年評審一次,不分等級,每次獎勵人數不超過3名。

              候選人的成果和貢獻達不到自治區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授獎條件時,可在評審年度空缺。

              第二節 自然科學獎

              第十四條  自然科學獎獎勵范圍是在知識創新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研究成果具有較大科學價值,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主要論文(著)公開發表(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學結論、學術觀點已為國內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實驗結果已被證實的科學技術成果。

              第十五條  自然科學獎按推薦成果在基礎理論或者應用基礎研究中的科學探索、推動科學發展的意義,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的影響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審。

              (一)在科學上取得重大進展,研究的科學現象、揭示的自然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為國內外學術界所公認和引用,對本學科或相關學科的發展有較大影響的,可評為一等獎;

              (二)在科學上取得較大進展,研究的科學現象、探索的自然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為國內學術界所引用,對本學科或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有影響的,可評為二等獎;

              (三)在科學上取得一定進展,研究的科學現象、提出的學術觀點為國內學術界所公認,對本學科或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有一定影響的,可評為三等獎。

              第十六條  自然科學獎的候選項目完成人應當是相關科學技術論文(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總體學術思想、實驗方案的提出制定者;

              (二)科學現象、特性和規律的發現者;

              (三)關鍵性學術疑難問題或者實驗技術難點的解決者。

              第十七條  自然科學獎分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每年評審一次,每次獎勵項目不超過20項。自然科學一、二、三等獎每個獲獎項目的獎勵人數均不超過3人。

              第三節 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十八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獎勵范圍是在技術發明、技術開發和社會公益等方面為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做出貢獻,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經科技評價或者取得行業準入證明等,并應用一年以上的科學技術成果。

              (一)技術發明類

              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對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進行研究開發,取得自主知識產權,經實施,產生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成果。

              (二)技術開發類

              運用已有的知識、技術加以系統集成,開發出新產品、新工藝、新的生產方式,能夠滿足市場需求的;利用各種引進的技術資源,自主完成消化吸收并在技術改造、產品升級、研究開發等環節有創新,具有市場影響力的;在工農牧業試驗研究、新技術推廣等活動中,具有市場價值的科學技術成果。

              (三)社會公益類

              在標準、計量、科技信息等基礎性工作和環境保護、醫療衛生、自然資源調查、軟科學、科普等工作中為促進社會進步取得的科學技術成果。

              工人、農民在技術革新、技術引進和產業化方面,經應用創造了一定經濟、社會效益的科學技術成果。

              第十九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按推薦成果的創新性、先進性、成熟性和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進行綜合評審。

              (一)技術發明類

              技術思路獨特,其核心技術取得自主知識產權,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優于國內同類技術水平,推動了相關領域的技術進步,產生了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可評為一等獎;

              技術思路獨特,其關鍵技術取得自主知識產權,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水平,帶動了相關領域的技術進步,產生了明顯經濟、社會效益的,可評為二等獎;

              技術思路獨特,其主要技術取得自主知識產權,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水平,促進了相關領域的技術進步,產生了較好經濟、社會效益的,可評為三等獎。

              (二)技術開發類

              在核心技術研究、系統集成、新技術推廣等方面有重大創新,主要經濟、技術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水平,轉化程度高,創造了重大的經濟、社會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重大作用的,可評為一等獎;

              在關鍵技術研究、技術集成、新技術推廣等方面有較大改進或者創新,主要經濟、技術指標接近國內同類水平,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推動作用的,可評為二等獎;

              在主要技術研究、技術改造、新技術推廣等方面有改進或者創新,主要經濟、技術指標超出自治區內同類水平,取得明顯的經濟、社會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促進作用的,可評為三等獎。

              (三)社會公益類

              研究成果有重大創新,難度很大,方法上有突破,并在行業內得到廣泛認可及應用,取得重大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重大作用的,可評為一等獎;

              研究成果有較大創新,難度大,方法上有突破,并在行業內得到承認及應用,取得較大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推動作用的,可評為二等獎;

              研究成果有創新,難度大,方法上有改進,并在行業內得到應用,取得明顯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促進作用的,可評為三等獎。

              第二十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侯選項目主要完成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總體技術方案制訂中做出重要貢獻者;

              (二)在解決關鍵技術中做出重大技術創新者;

              (三)在研究開發中解決技術疑難問題者;

              (四)在項目實施和推廣應用過程中做出貢獻者。

              第二十一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分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每年評審一次,每次獎勵項目不超過120項,其中技術發明和技術開發項目占科技進步獎獲獎項目總數的70%以上。授獎人數一等獎每項不超過9人,二等獎每項不超過7人,三等獎每項不超過5人。

              第四節  中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

              第二十二條  中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授予為自治區科學技術做出貢獻,熱愛祖國、具有良好科學道德,年齡不超過50歲的中青年科學技術工作者。

              第二十三條  中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按候選人在知識創新和技術創新中取得的科學探索、技術發明及自主創新成果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審。

              (一)在知識創新中取得具有較大科學價值的成果,主要論文(著)公開發表(出版)一年以上,重要科學結論已被同行公認和引用的;

              (二)在技術創新中取得多項發明等自主創新成果,技術先進、成熟,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同行先進水平,經實施,獲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

              第二十四條  中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的候選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獲得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

              (二)基礎理論、應用基礎研究成果由候選人署名的有一定數量的論文在國內核心期刊發表并被SCI、EI、ISTP等收錄;

              (三)主要技術創新成果在自治區已應用,產生較大的經濟效益;

              (四)主要社會公益成果在自治區已應用,產生明顯的社會效益。

              第二十五條  中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不分等級,每兩年評審一次,每次獎勵人數不超過10名。

              候選人的成果和貢獻達不到中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授獎條件時,可在評審年度空缺。

              第五節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二十六條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勵范圍為,在多邊國際科學技術合作中對中國友好,為自治區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外國科學家、工程技術人員、科學技術管理人員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管理的組織等。

              第二十七條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按侯選人(組織)在為自治區經濟、科技事業發展等方面做出的貢獻進行綜合評審。

              (一) 自治區公民(組織)與侯選人(組織)合作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成果產業化后對自治區的產業結構優化和技術升級有重要推動作用,并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

              (二) 侯選人(組織)在自治區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科學技術人才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推進了自治區科學技術事業或者相關產業的發展,并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

              第二十八條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每兩年評審一次,不分等級,每次獎勵不超過5名(個)。

              候選人(組織)的貢獻達不到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獎條件時,可在評審年度空缺。

               

              第三章  評審機構和職責

               

              第二十九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委員會人員由不少于21人的專家、學者和有關部門代表組成,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得少于三分之二。獎勵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35人,秘書長1人。

              主任委員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科學技術工作的副主席擔任。

              獎勵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審定各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

              (二)研究、解決評審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三)向自治區政府提出科學技術獎勵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不同獎種評審需要,分別組成各獎種評審委員會,對候選人和項目進行復審。評審委員會分別由不少于11人的同行專家和有關部門代表組成,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三分之二。每個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3人,秘書長1人。

              評審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對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相關獎種的初評結果進行評審;

              (二)向獎勵委員會報告復審結果;

              (三)對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供咨詢意見。

              第三十一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不同獎種評審需要,分別組成若干初評專家組,對候選人和項目進行評審。初評專家組分別由不少于7人的同行專家組成,設組長、副組長各1人。

              初評專家組主要職責是:

              (一)對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和候選項目進行評審;

              (二)對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供咨詢意見。

              第三十二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和初評專家組成員實行資格聘任制,由所在單位推薦,經自治區科技行政部門進行資格認定后成為科學技術獎勵專家庫成員。

              聘任的專家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目前仍在第一線從事科研、教學或生產工作,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

              (二) 能夠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堅持原則,秉公辦事,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學風正派,了解科學技術獎勵工作;

              (三) 學識淵博,熟悉本專業國內外科學技術發展狀況,有較強的綜合判斷能力;

              (四) 遵守評審工作規則、紀律,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第四章  申報與推薦

              第三十三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一般由申報人或組織提出,并按行政隸屬關系,逐級審查,逐級推薦。

              幾個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由主持單位負責,聯合協作單位共同申報。

              第三十四條  申報自治區科學技術獎應提供如下材料:

              (一)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各獎種推薦書;

              (二)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各獎種推薦書附件(應用、經濟效益證明;技術評價、專利等自主知識產權、發表論文(著)、論文引用證明;臨床病例等材料的復印件)。

              第三十五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推薦。

              (一)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由下列單位限額推薦:

              1、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

              2、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3、高等學校;

              4、自治區的“兩院”院士、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獲得者可推薦1名同行候選人。

              (二)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中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由下列單位推薦:

              1、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2、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門;

              3、高等學校;

              4、經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單位。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推薦自治區科學技術獎:

              (一)在知識產權及有關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存在爭議,且尚未解決的。

              (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且直接關系到人身和社會安全、公共利益的項目,如動植物新品種、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基因工程技術和產品等,未獲得主管行政部門批準的。

              第三十七條  同一候選人不得在同一年度同時推薦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和中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

              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的獲獎者不得再被推薦為中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的候選人;

              同一研究成果其主要完成人以此獲得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和中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其他完成人不得憑該成果再推薦同類獎種。

              第三十八條  經評審推薦授獎的項目,在自治區級媒體公示結束之前,主要完成單位可以提出撤項申請,履行相關手續后,下一年度,可按程序重新推薦。

              第三十九條  經評審未授獎的候選人和項目,取得新的實質性進展,并符合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的有關規定,可按程序重新推薦。連續2次(年)參加評審未予授獎的,如再次推薦必須隔1次(年)進行。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四十條  自治區獎勵中心負責對推薦的候選人和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推薦材料,可要求推薦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者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評審。

              第四十一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實行專家評審組初評,評審委員會復評,獎勵委員會終評三級評審。

              (一)對候選人和候選項目的推薦材料,經形式審查合格的,由獎勵中心提交專家評審組進行初評。初評工作采用會議或者網絡評審方式,以記名打分和投票的方法進行。

              (二) 評審委員會對專家評審組初評提出的擬授獎人和項目建議進行復審。復審工作采用會議或者網絡方式,以記名差額投票的方法推薦出擬授獎人和項目等級、數量。

              (三) 獎勵委員會終評工作采用會議或者網絡方式,以記名投票的方法評選出擬授獎人和項目的等級、數量。

              第四十二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按照以下規則進行。

              (一)初評擬授獎侯選人和項目必須獲得參評委員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票,同時,應按贊成票數和分數的先后順序,在限額內提出。

              (二) 復審和終評工作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參加評審,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中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擬授獎的候選人(組織)必須獲得到會委員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贊成票;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擬授獎的候選項目必須獲得到會委員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贊成票,二、三等獎擬授獎的候選項目必須獲得到會委員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票。

              (三)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實行回避制度,候選人或者候選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在評審期間,不能作為獎勵委員會委員、評審委員會委員和初評專家組成員參加評審。

              (四) 在評審期間,申報獎勵相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評審,如有違反者,一經發現終止推薦候選人或者項目的評審。

              第四十三條  經評審委員會通過推薦的科技進步獎一等獎項目,由獎勵中心委托審計機構進行直接經濟效益的審計,并向獎勵委員會匯報審計結果。

              第六章   異議與監督

              第四十四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接受社會的監督。獎勵委員會評審通過的推薦授獎人員和項目,應當在自治區級媒體上進行30天的公示。各評審委員會通過的推薦候選人員和項目,應當在自治區科技廳網站上進行15天的公示。

              第四十五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實行異議制度。任何公民和組織對自治區科學技術獎持有異議的,應在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公示之日起45天內向獎勵中心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六條  提出異議的公民、組織,必須提供書面異議材料和必要的證明文件。公民提出異議的,須在異議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注明聯系方式;組織提出異議的,須加蓋本單位的公章。

              參加異議調查、處理的單位及人員應當對異議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確實需要公開的,應當事前征求異議者的意見。

              第四十七條   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凡對涉及推薦授獎人員和項目申報材料不實所提出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對推薦授獎項目主要完成人及完成單位排序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

              推薦單位、項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單位對推薦授獎項目的等級意見,不屬于異議范圍。

              第四十八條  獎勵中心在接到異議材料后,應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查,如果確屬本細則第四十六條所述實質性異議的情況,并能提供充分證據的,應予受理。

              第四十九條  實質性異議由獎勵中心負責協調、處理。推薦單位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核實異議材料,并將調查、核實的情況報送獎勵中心。

              非實質性異議由推薦單位負責協調、處理。涉及跨部門的異議處理,由獎勵中心負責協調,相關推薦單位協助。

              第五十條  推薦授獎人員和項目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承認異議內容;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放棄異議。

              異議未處理完畢的不得授獎。

              第五十一條  評審活動接受社會監督,對參加評審活動的專家違反規定的,視情況,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責令改正、解除聘任或者行政處分等;對參加評審活動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的,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章     

               

              第五十二條  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由自治區主席簽署,并頒發獎勵證書和獎金。獎金每人100萬元,其中40萬元歸個人所得,60萬元用于自主選題的科研經費。

              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由自治區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一等獎獎金每項10萬元、二等獎5萬元、三等獎2萬元,全部歸獲獎項目主要完成人個人所得。

              中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由自治區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每人獎金8萬元,全部歸個人所得。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由自治區主席簽署,并頒發獎勵證書。

              第五十三條  凡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的項目,除國家頒發獎金外,自治區人民政府也頒發同等數量的獎金。

              對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獎金,任何單位及個人不準以任何名義提成、挪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省級人民政府頒發的科學、技術等方面的獎金,免納個人所得稅。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經費由自治區財政預算專項支付。

              第八章     

              第五十四條  社會力量設立面向全區的科學技術創新工作獎勵,須經自治區科技行政部門審批、登記(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條  本細則由自治區科技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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