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鼓勵社會力量支持科學技術事業,加強對內蒙古自治區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社會力量設獎)的規范管理,根據科學技術部《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和《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會力量設獎是指國內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經費或自籌資金,面向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劃內設立的經常性的科學技術獎。
本辦法所稱科學技術獎是指以在科學研究、技術創新與開發、科學技術成果推廣應用、高新技術產業化、科學技術普及等方面取得成果或者做出貢獻的個人、組織為對象而設立和開展的科學技術獎勵活動。
第三條 社會力量設獎是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工作的組成部分。各級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對社會力量設獎應當積極支持、正確引導、規范管理,促進社會力量設獎的有序進行。
第四條 社會力量設獎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建立科學、民主的評價體系和評審程序,實行公開授獎制度。
第五條 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科學技術主管部門)管理內蒙古自治區社會力量設獎工作。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服務中心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社會力量設獎由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審批,并報科學技術部備案。
第七條 社會力量設獎的名稱應當科學、確切,與其設獎目的相符合,與設獎者的性質和獎項規模相適應。同時應有反映獎項特征的“機構名稱、人物姓名、企業字號”等內容。
社會團體等機構設獎的名稱應包含該機構全稱,其他社會力量設獎的名稱不得冠以“內蒙古”、“全區”等字樣。
第八條 申請社會力量設獎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向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獎勵辦法和實施細則;
(三)《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登記表》;
(四)辦公場所使用權證明;
(五)獎勵經費來源證明;
(六)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對批準的社會力量設獎,發給由科學技術部統一制作的《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登記證書》(以下簡稱《登記證書》)。
第十條 經登記的社會力量設獎承辦機構享有依法開展科學技術獎勵的相關活動,并在公開出版物、媒體上如實進行報道、宣傳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十一條 經登記的社會力量設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向科學技術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ㄒ唬└莫勴椕Q;
(二)修改獎勵辦法;
?。ㄈ└脑O獎機構或者日常機構負責人;
?。ㄋ模┳兏k公場所。
第十二條 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在接到變更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變更事項進行審查,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社會力量設獎由于下列原因終止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應向科學技術主管部門申請注銷登記,并交回《登記證書》和有關印章。
?。ㄒ唬┩瓿缮鐣α吭O獎目的的;
?。ǘ┳孕薪馍⒌模?SPAN lang=EN-US>
?。ㄈ┓至?、合并的;
(四)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十四條 社會力量設獎登記、變更、注銷的情況,由科學技術主管部門予以公告。
第十五條 社會力量設獎承辦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動、撤銷登記等處罰,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一)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批準登記的;
(二)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登記證書》或者印章的;
(三)超出獎勵辦法規定的目的和范圍進行活動的;
(四)自取得《登記證書》之日起兩年內未開展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停止科學技術獎勵授獎活動連續兩次以上(含兩次)的;
(六)不正當籌集或使用獎勵經費的;
(七)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八)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十六條 社會力量設獎予以撤銷登記的,由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收回《登記證書》和有關印章。
第十七條 未經批準登記擅自進行科學技術獎勵活動,或者被撤銷登記繼續開展科學技術獎勵相關活動的,必須停止一切活動。
第十八條 社會力量設獎的承辦機構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申報單位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 經登記的社會力量設獎應于每次科學技術獎勵后向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報送該次獎勵活動的相關資料。
資料包括:工作報告、申報獎勵通知、項目匯總單、評審專家名單、評審結果等。
第二十條 經登記的社會力量設獎實行年檢制度,每年的年檢截止日期為1月31日,逾期不予年檢。
第二十一條 申報社會力量設獎項目,應事先征得項目完成人、完成單位的意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力量設獎不得受理:
(一)凡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在未獲得主管行政機關批準之前的;
(二)凡存在知識產權以及有關完成單位、完成人等方面爭議,在爭議解決之前的;
(三)凡涉及國防、國家安全領域保密項目、完成人的。
第二十二條 社會力量設獎的承辦機構和參與評審的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竊取候選人和候選單位的技術秘密、剽竊其科學技術成果。
第二十三條 社會力量設獎科學技術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法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盟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面向本地區的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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