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科技重大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自治區科技重大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充分發揮財政性資金的支持和引導作用,加快提升自治區自主創新能力和產業競爭力,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升級,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黨委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實施科技重大專項的決定》(內黨發﹝2012﹞16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若干規定》(內政字﹝2005﹞91)及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治區科技重大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自治區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用于支持科技重大項目研發及其產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堅持政府引導、多元投入,集中資金、支持重大,單獨核算、??顚S?,突出重點、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四條 創新科技重大專項組織實施方式,探索組建研究創新平臺,集成各類科技資源,強化產學研用相結合;創新財政投入和投融資方式,推動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
第五條 專項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廳、科技廳按照職責權限分工協作管理。
自治區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的籌措、分配和管理,會同科技廳制定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并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自治區科技廳研究專項資金年度支持重點,會同財政廳制發年度專項資金申報指南,組織項目申報、評審、驗收等工作,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二章 支持方向、方式和標準
第六條 專項資金重點用于解決制約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問題,并圍繞現代農牧業、生物技術、民族醫藥、生態環境、節能環保、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裝備制造、新一代信息技術等領域,集中力量攻關,突破關鍵共性技術,并選擇以下方向進行重點支持。
(一)現代農牧業方向。在種植業方面,重點開展馬鈴薯優良新品種選育及不同地區種植模式的高效栽培技術集成。在畜牧業方面,重點在肉羊、奶牛、肉牛等家畜的良種選育及標準化養殖方面開展研究示范工作,主要是肉羊良種選育及繁育體系建設和標準化養殖,提高雙胎率和出欄率;奶牛良種擴繁及中等以上標準化規模養殖小區建設;苜蓿等優良牧草選育和人工草場建設研究。
(二)民族醫藥方向。在蒙醫方面,重點開展基礎理論、診斷、療效判定、操作技術標準化研究,建立蒙醫診療技術標準體系。在蒙藥方面,利用生物技術等現代化手段重點攻克一批蒙藥創新藥及二次開發的共性關鍵技術,研制創新藥物,建立蒙藥標準體系和道地蒙藥材規范化種植標準,完善蒙藥現代化技術平臺,推動民族醫藥創新體系建設。
(三)生態環境方向。結合自治區生態建設需求,全面提升生態綜合治理建設與生態保護可持續利用的長效科技支撐能力。構建生態建設與經濟效益雙贏的適用技術體系,在草原、沙地、森林以及退化土地等生態類型區組裝集成適用的技術體系并建立示范區。
(四)人畜共患病防治方向。在牛羊布魯氏菌病防治方面,重點突破布魯氏菌病自然感染和疫苗免疫鑒別診斷、現用牛羊布魯氏菌病疫苗的評估評價及制定防控技術規范;在人感染布病防治方面,重點突破布病相關基礎研究、檢測診斷、檢測預警、臨床救治等關鍵技術,提升布病的應急和綜合防控能力。
(五)稀土及新材料方向。圍繞稀土資源保護、研究、開發利用,開展稀土元素物理、化學、材料學特性及其特殊作用機理研究,加強稀土清潔高效選冶技術、稀土礦各元素綜合利用技術、稀土功能材料及產品的研究與開發。圍繞鍺、鋰、鎵等有色貴金屬資源的綜合利用,開展鍺、鋰、鎵等貴金屬冶煉、提純技術研發及合金材料、相關應用產品開發。
(六)高端農牧業裝備制造開發方向。重點突破農林生物質收獲加工成套設備、新型青貯飼料裝備、智能化節水灌溉設備、大型馬鈴薯收獲設備和牧草濕法收獲太陽能干燥成套設備等的產業化關鍵技術研究與開發。
第七條 專項資金主要采取財政補助和貸款貼息等兩種支持方式。
(一)財政補助。財政補助分為前補助和后補助方式。前補助是指立項后核定預算,按照項目執行進度撥付經費的財政支持方式。適用于重大專項實施過程中的基礎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研究、開發、集成等公共科技活動;后補助是指相關單位圍繞重大專項的目標任務,先行投入并組織開展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活動,在項目完成并取得相應成果后,按規定程序進行答辯評審或驗收后給予相應補助的財政支持方式。適用于具有明確的、可考核的產品目標和產業化目標的項目。
(二)貸款貼息。對取得銀行貸款并已發生利息且符合支持方向和范圍的重大項目,可采取專項資金貼息支持方式。對已給予專項資金補助的重大科技項目,原則上不再予以貼息支持。
為幫助項目單位取得銀行貸款資金,可提供科技創新引導獎勵資金擔保貸款支持。對通過該資金擔保取得的銀行貸款,優先給予專項資金貼息支持。
第八條 專項資金補助標準。
(一)財政補助。前補助項目可分年度予以支持,支持年度一般不超過3年,單個項目補助額度一般不低于500萬元,不高于3000萬元。因項目研發需要,經批準可適當延長支持年限和提高資金補助額度;后補助項目支持年度一般不超過2年,財政按照不高于單個項目投資總額(不含征地拆遷費)的30%給予資金補助,單個項目最高補助不超過2000萬元。企業類申報主體總投資額低于1000萬元的項目原則上不予專項資金補助。
(二)財政貼息。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貼息時間一般不超過2年,年貼息額一般不超過500萬元。同筆貸款已通過其他渠道取得貼息支持的和因未按期償還銀行貸款產生逾期利息、加息、罰息的,不給予貼息補助。
第三章 項目申報及審核
第九條 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根據專項資金支持的六大方向組織成立不同組別的專家咨詢組,研究每個方向的支持重點及規劃,并于每年6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專項資金在每個方向的具體支持重點和每個方向中面向全國公開招標項目。各專家組成立及其工作規劃由自治區科技廳會同財政廳另行制定。
第十條 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根據專家咨詢組提供的書面意見,研究確定以下事項:
(一)研究確定未來幾年每個方向的支持重點及規劃。
(二)研究確定年度支持重點,制定發布《內蒙古自治區科技重大專項資金非招標項目申報指南》。
(三)研究確定每個方向支持重點中1—2個項目實行公開招標制度,制定發布《內蒙古自治區科技重大專項資金項目招標公告》(具體內容另行制定),按照要求委托自治區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服務機構組織項目的招投標活動,在全國范圍內擇優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并逐年擴大公開招標項目的范圍和數量,直至將能夠實行招標的項目全部實行招標制度。
第十一條 非招標項目的申報主體按照本辦法和年度專項資金申報指南的要求,提供相應的申報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真實性負責。項目申報主體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成立2年以上(含2年);
(三)健全的財務與管理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五)項目申報符合本辦法和年度申報指南規定的支持范圍和重點;
(六)項目申報主體為企業的,近兩年研發投入占銷售總額的比重符合以下標準: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應高于5%;近一年銷售收入大于或等于5000萬元并小于2億元的,應高于3%;近一年銷售收入高于或等于2億元的,應高于2%。
(七)兩個以上單位聯合申報的,須明確牽頭單位并簽訂合作協議;
(八)項目申報單位及主要負責人近三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的處理處罰。
(九)應當具備法律、法規、政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非招標項目申報主體應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一)項目資金申請文件;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項目資金預算;
(四)經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鑒證的企業近兩年(實際年限不足兩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研發投入占銷售總額比重的專項審計報告(具體研發費用的歸集按照國家關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五)申報主體為企業的,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近三年年度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復印件;
(六)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七)相關資質證書復印件;
(八)本辦法規定的相關表格及資料;
(九)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十三條 項目資金預算,應按以下要求編制:
(一)預算編制應根據項目的合理需要,堅持項目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費投入合理性的原則。
(二)編制項目資金來源預算時,應同時編報單位自籌資金來源預算。單位自籌資金主要是自有貨幣資金、銀行貸款及其它貨幣資金。項目申報單位已有的儀器設備、房屋等非貨幣形式的投入不能作為自籌資金來源。項目申報單位應提供自籌資金出資證明及相關財務資料。
(三)編制項目資金支出預算時,應同時編報單位自籌資金安排的支出預算。項目資金支出預算應按照專項資金開支范圍確定的支出科目編制,同一支出科目原則上不得同時列支專項資金和自籌資金。項目資金支出預算應對各項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依據進行詳細說明。
(四)兩個以上單位共同承擔一個項目的,應根據各單位承擔的主要任務分別編制項目資金預算。
第十四條 非招標項目申報主體,屬自治區直屬單位(含直屬企業)的,由所屬主管部門認真組織申報,并對申報項目資料的完整性、合規性、真實性負責,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自治區科技廳和財政廳;屬盟市及旗縣單位的,由所在盟市科技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認真組織申報、篩選,按照申報條件及要求組織申報并對申報項目資料的完整性、合規性、真實性負責,在規定時間內聯合報送自治區科技廳和財政廳。
第十五條 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在收到非招標項目申報資料后,應聯合對申報項目資料的完整性和合規性進行初審。
第十六條 自治區財政廳、科技廳按照專項資金支持方向和領域,分別建立不同組別的財務、技術專家庫。項目評審論證或檢查驗收等所需專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對涉及重大關鍵技術或國防安全等技術專家可指定產生。
第十七條 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組織相關領域專家,成立專家評審組,分組對初審通過或公開招標項目進行評審論證(必要時將開展實地勘察),進行綜合評定并打分排序,出具書面評審論證意見。
第十八條 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依據專家評審論證書面意見,研究擬支持項目;對公開招標項目,按照項目打分排序確定承擔主體。
第十九條 自治區財政廳、科技廳根據評審情況,研究確定項目支持額度及支持年度;對公開招標項目,按照項目中標結果確定支持額度。
第二十條 自治區財政廳、科技廳對擬支持的項目在部門門戶網站上進行公示,公式時間一般為7個工作日。對公開招標項目的公示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對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納入專項資金項目庫管理。對已確定的下年度專項資金支持項目,列入相關部門預算并報自治區人大審核。
第四章 項目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財政廳、科技廳根據確定的項目計劃,批復項目總預算和分年度預算,由自治區科技廳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任務合同書。
第二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批復的預算執行,并對專項資金實行單獨核算。
項目預算一般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履行相關程序。在項目執行期間出現目標和技術路線調整、承擔單位變更等重大事項,致使項目總預算、年度預算和項目支出費用預算發生調整的,應當按規定程序向自治區科技廳提出申請,報財政廳核批。
第二十四條 專項資金的撥付按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對實行前補助方式的,項目承擔單位建立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項目完成情況決算報告制度。
(一)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承擔單位于每年11月底前,提供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及項目實施情況報告,按照項目申報程序上報自治區財政廳、科技廳,必要時組織人員進行重點核查,以此作為下年度接續支持的重要依據。
(二)待項目完成后,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組織有關專家按照合同書及其相關要求進行項目驗收。項目驗收后一個月內,項目承擔單位按照項目申報程序上報項目決算報告和技術成果報告,自治區財政廳據此批復決算?! ?/SPAN>
(三)未完項目的年度結存經費,按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因故中止,承擔單位應當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財務報告及資產清單,報自治區財政廳、科技廳審批,結余資金(含處理已購物資、材料及儀器設備等變價收入)按有關規定由自治區財政收回。
(四)專項資金形成的大型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產屬國有資產,由項目承擔單位進行使用和管理;形成的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形成的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在保障有關參與單位合法權益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放共享,以減少重復浪費,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第二十六條 對實行后補助方式獲得資金的,項目承擔單位可用于補償組織開展相關研發活動發生的各項支出。
第五章 資金開支范圍
第二十七條 自治區財政廳每年按照當年專項資金總額的1%—3%提取項目管理費,專項用于專家咨詢、招標管理以及發布專項資金指南、項目評審論證、檢查驗收及績效評價等工作發生的費用。
盟市以下財政部門和其他部門不得在自治區撥付的專項資金中重復提取項目管理費。
第二十八條 科技重大專項經費由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組成。
(一)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
1.設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使用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
2.材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運輸、裝卸和整理等費用。
3.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的檢驗、測試、設計、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4.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5.差旅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發生的外埠差旅費等。
6.會議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為組織開展相關的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任務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應當參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數量、規模、開支標準和會期。
7.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相關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而發生的費用。
8.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9.勞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項目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研發人員和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
10.專家咨詢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科技重大專項項目研究及其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
11.其他費用: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除上述支出項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關的支出。其他費用應當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支,單獨核定。
(二)間接費用是指項目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科技重大專項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項目承擔單位在研發過程中對使用本單位現有設備及房屋、日常水、電、氣、暖消耗,以及其他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間接費用一般不超過上述2至10項費用總和的8%。管理費實行總額控制,由項目承擔單位管理和使用。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自治區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各級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自治區財政廳、科技廳要建立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評價制度,實行信用評價、中期評價、績效評價和第三方評價??荚u結果將作為是否繼續安排專項資金支持的重要依據。評價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各盟市財政部門和科技主管部門按照自治區財政廳、科技廳要求,定期對本地區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相關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及時上報自治區財政廳、科技廳。
第三十二條 專項資金要按照規定的支持方向和范圍,??顚S谩ε撟骷?、截留、挪用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關管理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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