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科技局、財政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關于加快民生科技發展的意見》(國科發社[2011]279 號),加快民生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根據科技部、財政部《科技惠民計劃管理辦法(試行)》(國科發社[2012]127號)的要求,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啟動實施內蒙古自治區科技惠民計劃。為科學規范管理自治區科技惠民計劃,特制定《內蒙古自治區科技惠民計劃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組織實施。
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內蒙古自治區科技惠民計劃管理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于加快民生科技發展的意見》(國科發社[2011]279 號)和國家科技惠民計劃,加快內蒙古自治區社會發展領域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應用,充分發揮科技進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撐引領作用,實現科技惠民計劃科學、高效、規范管理,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印發的《科技惠民計劃管理辦法(試行)》(國科發社[2012]127號)和《科技惠民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財教[2012]429號),結合自治區科技計劃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自治區科技惠民計劃是內蒙古自治區科技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資金主要來源為自治區財政專項撥款。該計劃旨在通過依靠科技進步與機制創新,在基層(旗、縣、區)示范應用一批綜合集成技術,推動一批先進實用技術成果的推廣普及,提升科技促進社會管理創新和服務基層社會建設的能力,使科技成果更好更多地惠及民眾。
第三條 創新自治區科技惠民計劃組織實施方式,集成資源,強化產學研用結合。應堅持面向基層、典型示范,需求驅動、科技引領,機制創新、協同推進,政府引導、多元投入,突出重點、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負責國家及自治區科技惠民計劃的總體部署和協調。科技廳負責制定自治區科技惠民計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項目實施方案的咨詢論證、立項批復、成果管理、考核驗收等工作;負責征集和發布自治區科技惠民計劃先進科技成果目錄,為國家科技惠民計劃先進科技成果目錄推薦備選成果;科技部推薦報送負責遴選申報國家科技惠民計劃項目,負責國家科技惠民項目的組織實施和協調管理等。
第五條 自治區財政廳會同科技廳進行項目資金管理。主要負責科技惠民計劃項目預算審核、地方配套資金的籌措與管理;負責經費監督管理及績效評價等;與自治區科技廳共同組織國家科技惠民計劃項目的篩選推薦、組織協調、監督實施、考核驗收等工作。
第六條 科技惠民計劃涉及相關領域的自治區級業務主管部門參與征集本部門先進適用科技成果,參與國家及自治區科技惠民計劃項目實施方案咨詢論證、監督管理、考核驗收等工作;負責推動本領域(行業)相關技術成果與成功經驗的推廣應用。
第七條 盟(市)科技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盟市組織單位)負責本地區科技惠民計劃項目實施方案的匯總審核、初評論證,擇優推薦基層申報的科技惠民計劃項目,負責本地區科技惠民計劃項目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等工作,協調落實相關政策資源及資金等保障條件。
第八條 旗(縣、區)科技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基層組織單位)負責本地區科技惠民計劃項目實施方案的編制、申報、實施管理,負責遴選確定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配套資金并提供資金來源證明,明確到位時間進度安排;負責政策、人才等相關保障條件。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九條 科技惠民計劃優先支持范圍:
(一)生態環境領域。優先支持荒漠化沙化治理與恢復、草地與濕地生態恢復、水土流失治理及水土保持、森林保護、農牧業節水、大氣、土壤等污染控制、節能減排、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新能源利用等技術的轉化應用與推廣。
(二)人口健康領域。優先支持重大疾病防治,地方病、常見病、多發病等防治技術的示范推廣;遠程醫療及低成本醫療、臨床醫療和轉化醫學、生殖健康及婦幼保健等衛生適宜技術的示范推廣。
優先支持蒙中醫適宜技術、蒙藥材種植與加工等技術的示范推廣。
(三)公共安全領域。優先支持重大自然災害預警、森林草原火災預警、食品安全檢測預警、重大生產事故預防、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社會綜合管理服務等技術的轉化應用推廣。
(四)城鎮化建設領域。優先支持宜居建筑、城鎮綠化與園林建設、水資源綜合利用管理等關鍵技術的轉化應用與推廣。
第十條 自治區科技惠民計劃項目的申報及管理程序與自治區科技計劃管理相統一。自治區科技廳會同自治區財政廳發布自治區科技惠民計劃項目申報指南,指導各地做好科技惠民計劃申報工作。
第十一條 基層組織單位根據項目申報指南及相關要求,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方案,開展項目可行性研究,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并報盟(市)組織單位。
第十二條 科技惠民計劃項目實施方案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該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科技發展規劃的方向與部署;符合優先支持領域和范圍;符合項目指南要求;在本領域或行業具有技術先進性和適用性。
(二)項目實施方案完整,目標明確,任務具體,技術指標可考核;除自治區級財政資金外地方配套資金和其它來源資金確保落實到位。
(三)項目實施機制可行,產學研用結合緊密,項目參與各方權責明確,管理措施科學規范。
(四)項目實施的示范帶動作用明顯,項目實施成果在該地區推廣應用模式成熟,措施明確,影響力強。
第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內蒙古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長期從事本領域業務或研究工作,具有良好的項目實施條件。
(二)能夠充分發揮產學研用聯合的優勢,突出項目依托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的作用。鼓勵項目依托單位優先作為項目承擔單位的牽頭單位。
(三)能夠調動相關資源開展工作,并具有行之有效的技術成果展示和推廣條件。
第十四條 盟(市)組織單位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遴選,根據相關規定,正式行文報送自治區科技廳、自治區財政廳,并抄送自治區級相關業務主管部門。
盟(市)推薦項目實施方案的質量、組織保障能力、配套投入程度等,作為確定盟(市)項目推薦數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第十五條 自治區科技廳對盟(市)推薦的項目實施方案進行咨詢論證,提出年度立項建議。
自治區科技廳會同自治區財政廳向盟(市)組織單位下達立項批復,并抄送自治區級相關業務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盟(市)組織單位依據立項批復和項目任務書,督促基層組織單位落實相關保障條件,確保項目按計劃執行。旗(縣、區)科技局每年按時向盟(市)科技局報送項目實施方案年度執行情況報告,盟(市)科技局每年按時向自治區科技廳報送項目年度執行情況綜合報告。
第十七條 項目經費的開支范圍嚴格按照財政部、科技部《科技惠民計劃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自治區財政廳根據中央下達的專項資金額度和地方配套資金,統一下達到項目牽頭單位所在盟市財政部門,盟市財政部門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撥付專項經費。專項經費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項目牽頭單位應及時足額向合作單位轉撥專項經費,并加強對合作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專項經費下達之日起至年終不滿三個月的,當年可不編報年度預算執行報告,其經費使用情況在下一年度的年度預算執行報告中反映。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科技廳、自治區財政廳會同相關自治區級業務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業機構、專家對項目執行情況開展定期檢查與評估。對于未經批準變更項目任務、未落實項目實施保障條件的盟(市),視情況終止項目或取消未來三年的項目申報資格,追回財政撥款;對盟(市)組織單位未履行職責,造成項目不能順利實施的,調減甚至取消所在盟(市)未來三年的申報項目數量或申報資格。
第四章 驗收考核
第二十二條 項目任務完成后,由基層組織單位組織項目承擔單位在三個月內,向盟(市)組織單位報送項目總結報告、用戶使用報告、財務審計報告等驗收材料;盟(市)組織單位對驗收材料進行審核后向自治區科技廳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驗收材料。自治區科技廳遴選成立項目驗收組,通過審查驗收材料、現場考察、質疑答詢等程序,形成項目驗收意見。驗收意見分為通過驗收和不通過驗收。
(一)項目實施方案確定的目標和任務已基本完成、經費使用合理的,為通過驗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為不通過驗收:
1、沒有達到項目主要考核指標;
2、所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
3、實施過程及結果等存在糾紛尚未解決;
4、無正當理由且未經批準,超過規定的執行期限半年以上仍未完成項目任務;
5. 經費使用存在嚴重問題。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科技廳在項目驗收結束后一個月內,將驗收意見通知盟(市)組織單位。未通過驗收的項目,盟(市)組織單位在接到通知的三個月內,組織項目承擔單位進行整改,在基本達標后再次提出驗收申請。仍未通過驗收且無正當理由的,盟(市)組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及相關負責人三年內不得承擔國家及自治區科技惠民計劃項目。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科技廳匯總項目驗收材料及相關檔案,建立項目實施成果庫,為盟(市)及相關自治區業務主管部門推廣應用科技惠民計劃先進技術成果及經驗提供基礎材料。
第二十五條 逐步建立項目實施績效評價制度。項目驗收后三年內,自治區科技廳會同自治區財政廳開展項目實施績效評價工作,對項目實施效果、經費使用、管理工作以及成果推廣方案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對于項目績效評價良好、成果推廣效果顯著、管理經驗先進的,采取以獎代補等方式,支持項目所在盟(市)進一步開展社會發展領域科技成果轉化應用推廣工作?! ?SPAN lang=EN-US>
第二十六條 項目涉及的知識產權等問題,嚴格按照《科學技術進步法》及有關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執行;項目如涉及保密事項,按照國家有關保密管理辦法執行?! ?SPAN lang=EN-US>
第二十七條 自治區科技廳、自治區財政廳根據國家科技惠民計劃的主要精神,結合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每年將擇優遴選一批具有地區優勢、實施效果好、有示范意義的項目申報國家科技惠民計劃,并給與配套支持,形成國家和自治區科技惠民計劃的良好互動。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組織實施的國家及內蒙古自治區的科技惠民計劃項目。本實施細則由自治區科技廳、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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