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高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質量,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申報與推薦、形式審查、評審、異議與監督、授獎等各項工作。
第三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鼓勵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促進科技與經濟、社會緊密結合,加快創新型內蒙古的建設。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分為:
(一)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
(二)自然科學獎;
(三)科學技術進步獎;
(四)中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
(五)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五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授予在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促進科技進步等方面做出貢獻的公民或者組織。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不授予各級行政部門及副縣處級(含)以上公務員。
第七條 公民(組織)完成的為自治區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做出貢獻,同時不涉及國防和國家安全的科技成果,可申報自治區科學技術獎。
第八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是自治區人民政府授予公民(組織)的榮譽,科學技術獎勵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依據。
第九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獎勵中心)負責日常工作。
第二章 評審條件
第一節 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
第十條 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授予為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做出重大貢獻,熱愛祖國,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公民。
第十一條 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按候選人在知識創新、技術創新中做出的貢獻及對科技進步、經濟發展、社會和諧產生的作用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定:
(一)在知識創新中,獲得重大科學發現,豐富和拓展了科學理論,帶動學科發展,為國內外同行所公認;
(二)在技術創新中,獲得多項自主創新性成果,并以市場為導向,實現規模生產,促進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提高產業的競爭能力,取得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
第十二條 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的候選人應當是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或者獲得自治區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同時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基礎理論、應用基礎研究成果由候選人署名的代表性論文(著)公開發表(出版)并被《科學引文索引》 (SCI)、《工程索引》(EI)、《科技會議錄索引》(CPCI-S)收錄,且有很高的他引率;
(二)主要技術創新成果已在自治區應用,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優于國內同類技術水平,并產生顯著經濟效益;
(三)主要社會公益成果已在自治區應用,在國內外同行中得到廣泛認可,并產生顯著社會效益。
第十三條 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每兩年評審一次,不分等級,每次獎勵人數不超過3名。
候選人的成果和貢獻達不到自治區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授獎條件時,可在評審年度空缺。
第二節 自然科學獎
第十四條 自然科學獎授予公民在知識創新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具有較大科學價值,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其重要科學結論、學術觀點已為國內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實驗結果已被證實的科學研究成果。
第十五條 自然科學獎等級分為一、二、三等獎,按照以下標準進行綜合評定:
一等獎:在科學上取得重大進展,發現的科學現象、揭示的自然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為國內外學術界所引用和公認,對本學科或相關學科的發展有重大影響;
二等獎:在科學上取得較大進展,發現的科學現象、探索的自然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為國內學術界所引用和公認,對本學科或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有較大影響;
三等獎:在科學上取得一定進展,發現的科學現象、提出的學術觀點為國內學術界所引用和認可,對本學科的發展有一定影響。
第十六條 自然科學獎的候選成果完成人應當是科學技術論文(著)的作者,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總體學術思想、實驗方案的提出制定者;
(二)科學現象、特性和規律的發現者;
(三)關鍵性學術疑難問題或者實驗技術難點解決者。
第十七條 自然科學獎每年評審一次,每次獎勵成果不超過20項。每項授獎成果的獎勵人數不超過3人。
第三節 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十八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公民在技術發明與開發、社會公益等方面推動經濟、社會發展,且為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做出貢獻的科學技術成果。
(一)技術發明與開發成果
1.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對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進行研究開發,取得自主知識產權,經實施產生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
2.運用已有的知識、技術加以系統集成,開發出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等,經實施能夠滿足市場需求的;
3.利用各種引進的技術資源,自主完成消化吸收并在技術改造、產品升級、技術推廣等環節有創新,經實施具有市場影響力的;
4.工人、農牧民在技術發明、技術創新、技術引進和產業化方面有創新,經應用取得了較好經濟、社會效益的。
(二)社會公益成果
1.在計量、自然資源調查、環境保護等方面有創新,經應用對生態建設和構建資源節約型社會具有促進作用的;
2.在科技信息、科普等方面有創新,經應用對科技發展和提高人民科學素養發揮巨大作用的;
3.在醫療衛生方面有創新,經臨床應用對改善人民生活條件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產生重大作用的。
第十九條 科技進步獎分為一、二、三等獎三個等級,按照以下標準進行綜合評定:
(一)技術發明與開發類
一等獎:核心技術取得自主知識產權或在系統集成、技術開發等方面有重大創新,實現規?;a,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優于國內同類技術水平,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重大作用,并產生了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
二等獎:關鍵技術取得自主知識產權或在系統集成、技術開發等方面有較大創新,實現規?;a,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水平,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推動作用,并產生了明顯的經濟、社會效益,可評為
三等獎:主要技術取得自主知識產權或在系統集成、技術開發等方面有創新,實現規模化生產,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接近國內同類技術水平,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促進作用,并產生一定的經濟、社會效益。
(二)社會公益成果
一等獎:技術上有重大創新,方法上非常先進,并在同行內得到廣泛認可及應用,極大地提高了人民生活質量,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
二等獎:技術上有較大創新,方法上較先進,并在同行內得到普遍認可及應用,較大地提高了人民生活質量,取得明顯的社會效益;
三等獎:技術上有創新,方法上有改進,并在同行內得到認可及應用,提高了人民生活質量,取得一定的社會效益。
第二十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侯選成果主要完成人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總體技術方案的提出制定者;
(二)解決關鍵技術的重大創新者;
(三)解決研究開發技術疑難問題者;
(四)項目實施和推廣應用過程中做出貢獻者。
第二十一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評審一次,每次獎勵成果不超過120項,其中技術發明與開發成果占獲獎成果總數的70%以上。每項授獎人數一等獎不超過9人,二等獎不超過7人,三等獎不超過5人。
第四節 中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
第二十二條 中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授予為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做出較大貢獻,熱愛祖國,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年齡不超過50周歲,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公民。
第二十三條 中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按候選人在知識創新和技術創新中取得的科學探索成就、技術發明及自主創新成果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定:
(一)在知識創新中取得具有較大科學價值的成果,重要科學結論已被同行公認和引用;
(二)在技術創新中取得自主創新成果,技術先進、成熟,實現了產業化,促進了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取得明顯的經濟社會效益。
第二十四條 中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的候選人應當是獲得自治區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同時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基礎理論、應用基礎研究成果由候選人署名的代表性論文(著)公開發表(出版)并被《科學引文索引》 (SCI)、《工程索引》(EI)、《科技會議錄索引》(CPCI-S)收錄,且有較高的他引率;
(二)主要技術創新成果已在自治區應用,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水平,并產生了明顯的經濟效益;
(三)主要社會公益成果已在自治區應用,受到國內同行廣泛認可,并產生明顯的社會效益。
第二十五條中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不分等級,每兩年評審一次,每次獎勵人數不超過10名。
候選人的成果和貢獻達不到中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授獎條件時,可在評審年度空缺。
第五節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二十六條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在雙邊或多邊國際科學技術合作中對中國友好、為自治區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外國公民。
第二十七條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按侯選人在為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做出的科學技術合作貢獻進行綜合評定:
(一)侯選人與自治區合作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取得科學技術成果,經應用對自治區的產業結構優化和技術升級有重要推動作用,具有顯著經濟社會效益;
(二)侯選人在自治區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科學技術人才等方面做出貢獻,推進了自治區科學技術事業或相關產業的發展。
第二十八條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每兩年評審一次,不分等級,每次獎勵人數不超過5名。
年度申報獎勵候選人的貢獻達不到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條件時,可在評審年度空缺。
第三章 評審機構和職責
第二十九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不同獎項的評審需要,分別組成若干學科組,每個學科組由不少于7人的同行專家組成,對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候選成果(人)(以下簡稱候選成果(人))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分別提交各獎項的評審委員會。
學科組主要職責是:
(一)第一輪評審:同行專家按照《自治區科學技術獎
評價指標體系》,對候選成果(人)進行記名打分,推薦并提出評審意見;
(二)第二輪評審:同行專家在一輪評審的基礎上,差額推薦出候選成果及等級并提出評審意見;
(三)對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
第三十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不同獎項的評審需要,分別組成各獎項評審委員會,對候選成果(人)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分別由不少于11人的專家和有關部門代表組成,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三分之二。每個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至3人,秘書長1人。
各獎項評審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對各獎項學科組推薦候選成果(人)進行記名、差額投票;
(二)向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推薦候選成果(人);
(三)對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
第三十一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設立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獎勵委員會人員由不少于21人的專家和有關部門代表組成,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得少于三分之二。獎勵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3至5人,秘書長1人。
主任委員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科學技術工作的副主席擔任。
獎勵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審定各獎項評審委員會的推薦候選成果(人);
(二)研究、解決自治區獎勵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三)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擬授獎成果(人)和科學
技術獎勵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二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評審專家實行資格聘任制,由所在單位推薦,經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進行資格認定后成為科學技術獎勵專家庫成員。
聘任的專家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目前仍在第一線從事科研、教學或生產工作,身體健康;
(二)能夠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堅持原則,秉公辦事,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學風正派,了解科學技術獎勵工作;
(三)學識淵博,熟悉本專業國內外科學技術發展狀況,有較強的綜合判斷能力;
第三十三條 擔任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評審專家,在評審工作開始之前,應向內蒙古科學技術獎勵服務中心提交《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網絡(會議)評審專家誠信承諾書》(格式),以維護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權威性和公正性。
第四章 申報與推薦
第三十四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由公民或者組織提出,并按行政隸屬關系,逐級審查,逐級申報與推薦。
中央駐自治區單位或在自治區內單獨完成成果的非自治區所屬單位(區外單位)可直接申報與推薦。
第三十五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推薦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由下列單位推薦:
1.自治區各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
2.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3.自治區全日制本科院校;
4.在自治區工作的“兩院”院士、自治區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獲得者。
(二)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中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由下列單位推薦:
1.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2.自治區各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門;
3. 自治區全日制本科院校;
4.經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單位。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成果,不得申報與推薦自治區科學技術獎:
(一)在知識產權及有關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存在爭議的;
(二)直接關系到人身和社會安全、公共利益的成果,如動植物新品種、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基因工程技術、干細胞和產品等,未獲得主管行政部門許可和行業準入的;
(三)已經獲得國家及自治區科學技術獎,他人以相同或相似的成果再次申報的;
(四)沒有在自治區進行科技成果登記或登記年限不夠1年的。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不得申報自治區科學技術獎:
(一)未直接參與科學實驗、技術開發的企事業單位領導和服務人員;
(二)同一候選人在同一年度同時申報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和中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
(三)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的獲獎者申報中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
(四)同一研究成果其主要完成人以此獲得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和中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其他完成人以該成果再次申報同類獎項。
第三十八條 經自治區獎勵委員會審定擬授獎成果,在
自治區級媒體公示結束之前,主要完成單位可提出撤項,撤項后須補充新的材料,隔一評審年度可再次申報與推薦。
第三十九條 經評審未授獎的候選成果(人),須增加新的創新內容,隔一年度可再次申報與推薦。
第四十條 自治區所屬單位和中央駐自治區單位(以下簡稱區內單位)與區外單位合作完成的成果,須以區內單位為第一完成單位申報與推薦。
第四十一條 區外單位完成的成果在自治區內推廣應用的,未署名區內單位及相關人員的論文(著)不能作為申報材料;區內單位只在自治區外推廣應用的不能申報與推薦。
第四十二條 申報與推薦自治區科學技術獎應提供如下材料:
(一)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各獎項推薦書;
(二)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各獎項推薦書附件,包括:登記證書,評價證明(鑒定、評審、驗收等),自主知識產權證明,產品檢測報告,應用證明,經濟效益證明,代表性論文(著),論文引用證明,臨床病例,候選成果(人)公示證明等;
(三)推薦書紙件材料必須與電子版材料完全一致。
第五章 形式審查
第四十三條 獎勵中心依照《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及相關規定,對候選成果(人)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提交評審。
第四十四條 候選成果(人)的申報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形式審查不合格:
(一)推薦單位未填寫推薦意見或推薦意見不符合要
求的,推薦單位未加蓋公章或者未簽字的;
(二)主要完成單位聲明未加蓋公章或未簽字的;
(三)主要完成人的聲明未簽字或代簽的;
(四)未按規定提供原件的;
(五)未按規定公示候選成果(人)的。
第四十五條 候選成果(人)申報材料中的論文、專利等在已獲得國家、自治區科學技術獎成果中出現的;申報材料的創新點與已獲得國家、自治區科學技術獎成果的創新點重復30 %以上的,均視為形式審查不合格。
第四十六條 申報自然科學獎材料中的主要論文(著)沒有檢索報告或檢索報告不符合要求的;主要論文(著)區內單位署名不足60%的,均視為形式審查不合格。
第四十七條 申報科學技術進步獎材料中沒有應用證明,經濟、社會效益證明的;技術發明與開發成果中沒有填寫申報前一年度經濟效益或填寫不符合要求的;醫療衛生成果的病例數不符合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申報通知要求的,均視為形式審查不合格。
第四十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合作完成的成果,協作單位未申報且沒有出具相關證明放棄權利的;申報時的主要完成人員前三名與評價證明中主要完成人員前三名排序嚴重不一致的,均視為形式審查不合格。
第四十九條 經形式審查不合格的候選成果(人),補充完善資料后,下一年度可按程序重新申報。
第六章 評審程序
第五十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實行形式審查、學科組評審(進行兩輪評審),評審委員會評審,獎勵委員會審定的三評兩審制度。
第五十一條 經形式審查合格的候選成果(人),數量在三個以上的學科組進入評審程序。
第五十二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按照以下規則進行。
(一)學科組評審必須有三分之二學科組以上成員參加評審,候選成果(人)必須獲得參評委員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票,同時,應按贊成票數和分數的先后順序,在限額內推薦候選成果(人)。
(二)評審委員會評審和獎勵委員會審定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參加,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中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候選人必須獲得到會委員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贊成票;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的候選成果必須獲得到會委員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贊成票,二、三等獎的候選成果必須獲得到會委員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票。
(三)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實行回避制度,候選人或候選成果主要完成人在評審期間,不能作為學科組成員、各獎項評審委員會委員、獎勵委員會委員參加評審。
(四)在評審期間,任何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評審,如有違反,終止推薦候選成果(人)的評審。
第五十三條 經科技進步獎評審委員會推薦的一等獎候選成果(人),須委托有資質的審計機構進行直接經濟效益的審計,審計結果向獎勵委員會匯報。
第七章 監督與異議
第五十四條 經形式審查合格的候選成果(人),在自治區科技廳門戶網站進行為期15天(含法定節假日)的公示。
第五十五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實行異議制度。任何公民和組織對自治區科學技術獎持有異議的,應在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公示期內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五十六條 提出異議的公民、組織,必須提供書面異議材料和必要的證明文件。公民提出異議的,須在異議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注明聯系方式;組織提出異議的,須加蓋本單位的公章。
參加異議調查、處理的單位及人員應當對異議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確實需要公開的,應當事前征求異議者的意見。
第五十七條 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就申報成果不實所提出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就申報成果主要完成人及完成單位排序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
推薦單位、完成單位、成果完成人和對擬授獎成果的等級意見,不屬于異議范圍。
第五十八條 實質性異議由獎勵中心負責協調、處理。推薦單位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核實異議材料,并將調查、核實情況報送獎勵中心。
非實質性異議由推薦單位負責協調、處理。涉及跨部門的異議處理,由獎勵中心負責協調,相關單位協助。
第五十九條 擬授獎成果(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承認異議內容;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放棄異議。
異議未處理完畢的不得授獎。
第六十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接受行政監督,自治區紀檢委駐自治區科學技術廳紀檢組對各獎項評審委員會的評審進行全程監督。
第六十一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接受社會監督,評審活動中違紀、違規的專家,視情況,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責令改正、解除聘任或行政處分;對參加評審活動的工作人員違紀、違規,提出處理意見。對于參加評審的成果(人),經調查確實存在不實的,取消當年的評審資格。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納個人所得稅?!?SPAN lang=EN-US>
對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獎金,任何單位及個人不準以任何名義提成、挪用。
第六十三條 社會力量設立面向全區的科學技術創新工作獎勵,須經自治區科技行政部門審批、登記,按照《內蒙古自治區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內科發〔2010〕56號)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細則由自治區科技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高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質量,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申報與推薦、形式審查、評審、異議與監督、授獎等各項工作。
第三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鼓勵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促進科技與經濟、社會緊密結合,加快創新型內蒙古的建設。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分為:
(一)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
(二)自然科學獎;
(三)科學技術進步獎;
(四)中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
(五)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五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授予在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促進科技進步等方面做出貢獻的公民或者組織。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不授予各級行政部門及副縣處級(含)以上公務員。
第七條 公民(組織)完成的為自治區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做出貢獻,同時不涉及國防和國家安全的科技成果,可申報自治區科學技術獎。
第八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是自治區人民政府授予公民(組織)的榮譽,科學技術獎勵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依據。
第九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獎勵中心)負責日常工作。
第二章 評審條件
第一節 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
第十條 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授予為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做出重大貢獻,熱愛祖國,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公民。
第十一條 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按候選人在知識創新、技術創新中做出的貢獻及對科技進步、經濟發展、社會和諧產生的作用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定:
(一)在知識創新中,獲得重大科學發現,豐富和拓展了科學理論,帶動學科發展,為國內外同行所公認;
(二)在技術創新中,獲得多項自主創新性成果,并以市場為導向,實現規模生產,促進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提高產業的競爭能力,取得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
第十二條 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的候選人應當是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或者獲得自治區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同時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基礎理論、應用基礎研究成果由候選人署名的代表性論文(著)公開發表(出版)并被《科學引文索引》 (SCI)、《工程索引》(EI)、《科技會議錄索引》(CPCI-S)收錄,且有很高的他引率;
(二)主要技術創新成果已在自治區應用,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優于國內同類技術水平,并產生顯著經濟效益;
(三)主要社會公益成果已在自治區應用,在國內外同行中得到廣泛認可,并產生顯著社會效益。
第十三條 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每兩年評審一次,不分等級,每次獎勵人數不超過3名。
候選人的成果和貢獻達不到自治區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授獎條件時,可在評審年度空缺。
第二節 自然科學獎
第十四條 自然科學獎授予公民在知識創新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具有較大科學價值,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其重要科學結論、學術觀點已為國內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實驗結果已被證實的科學研究成果。
第十五條 自然科學獎等級分為一、二、三等獎,按照以下標準進行綜合評定:
一等獎:在科學上取得重大進展,發現的科學現象、揭示的自然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為國內外學術界所引用和公認,對本學科或相關學科的發展有重大影響;
二等獎:在科學上取得較大進展,發現的科學現象、探索的自然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為國內學術界所引用和公認,對本學科或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有較大影響;
三等獎:在科學上取得一定進展,發現的科學現象、提出的學術觀點為國內學術界所引用和認可,對本學科的發展有一定影響。
第十六條 自然科學獎的候選成果完成人應當是科學技術論文(著)的作者,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總體學術思想、實驗方案的提出制定者;
(二)科學現象、特性和規律的發現者;
(三)關鍵性學術疑難問題或者實驗技術難點解決者。
第十七條 自然科學獎每年評審一次,每次獎勵成果不超過20項。每項授獎成果的獎勵人數不超過3人。
第三節 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十八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公民在技術發明與開發、社會公益等方面推動經濟、社會發展,且為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做出貢獻的科學技術成果。
(一)技術發明與開發成果
1.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對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進行研究開發,取得自主知識產權,經實施產生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
2.運用已有的知識、技術加以系統集成,開發出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等,經實施能夠滿足市場需求的;
3.利用各種引進的技術資源,自主完成消化吸收并在技術改造、產品升級、技術推廣等環節有創新,經實施具有市場影響力的;
4.工人、農牧民在技術發明、技術創新、技術引進和產業化方面有創新,經應用取得了較好經濟、社會效益的。
(二)社會公益成果
1.在計量、自然資源調查、環境保護等方面有創新,經應用對生態建設和構建資源節約型社會具有促進作用的;
2.在科技信息、科普等方面有創新,經應用對科技發展和提高人民科學素養發揮巨大作用的;
3.在醫療衛生方面有創新,經臨床應用對改善人民生活條件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產生重大作用的。
第十九條 科技進步獎分為一、二、三等獎三個等級,按照以下標準進行綜合評定:
(一)技術發明與開發類
一等獎:核心技術取得自主知識產權或在系統集成、技術開發等方面有重大創新,實現規模化生產,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優于國內同類技術水平,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重大作用,并產生了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
二等獎:關鍵技術取得自主知識產權或在系統集成、技術開發等方面有較大創新,實現規模化生產,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水平,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推動作用,并產生了明顯的經濟、社會效益,可評為
三等獎:主要技術取得自主知識產權或在系統集成、技術開發等方面有創新,實現規模化生產,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接近國內同類技術水平,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促進作用,并產生一定的經濟、社會效益。
(二)社會公益成果
一等獎:技術上有重大創新,方法上非常先進,并在同行內得到廣泛認可及應用,極大地提高了人民生活質量,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
二等獎:技術上有較大創新,方法上較先進,并在同行內得到普遍認可及應用,較大地提高了人民生活質量,取得明顯的社會效益;
三等獎:技術上有創新,方法上有改進,并在同行內得到認可及應用,提高了人民生活質量,取得一定的社會效益。
第二十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侯選成果主要完成人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總體技術方案的提出制定者;
(二)解決關鍵技術的重大創新者;
(三)解決研究開發技術疑難問題者;
(四)項目實施和推廣應用過程中做出貢獻者。
第二十一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評審一次,每次獎勵成果不超過120項,其中技術發明與開發成果占獲獎成果總數的70%以上。每項授獎人數一等獎不超過9人,二等獎不超過7人,三等獎不超過5人。
第四節 中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
第二十二條 中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授予為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做出較大貢獻,熱愛祖國,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年齡不超過50周歲,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公民。
第二十三條 中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按候選人在知識創新和技術創新中取得的科學探索成就、技術發明及自主創新成果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定:
(一)在知識創新中取得具有較大科學價值的成果,重要科學結論已被同行公認和引用;
(二)在技術創新中取得自主創新成果,技術先進、成熟,實現了產業化,促進了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取得明顯的經濟社會效益。
第二十四條 中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的候選人應當是獲得自治區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同時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基礎理論、應用基礎研究成果由候選人署名的代表性論文(著)公開發表(出版)并被《科學引文索引》 (SCI)、《工程索引》(EI)、《科技會議錄索引》(CPCI-S)收錄,且有較高的他引率;
(二)主要技術創新成果已在自治區應用,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水平,并產生了明顯的經濟效益;
(三)主要社會公益成果已在自治區應用,受到國內同行廣泛認可,并產生明顯的社會效益。
第二十五條中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不分等級,每兩年評審一次,每次獎勵人數不超過10名。
候選人的成果和貢獻達不到中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授獎條件時,可在評審年度空缺。
第五節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二十六條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在雙邊或多邊國際科學技術合作中對中國友好、為自治區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外國公民。
第二十七條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按侯選人在為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做出的科學技術合作貢獻進行綜合評定:
(一)侯選人與自治區合作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取得科學技術成果,經應用對自治區的產業結構優化和技術升級有重要推動作用,具有顯著經濟社會效益;
(二)侯選人在自治區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科學技術人才等方面做出貢獻,推進了自治區科學技術事業或相關產業的發展。
第二十八條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每兩年評審一次,不分等級,每次獎勵人數不超過5名。
年度申報獎勵候選人的貢獻達不到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條件時,可在評審年度空缺。
第三章 評審機構和職責
第二十九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不同獎項的評審需要,分別組成若干學科組,每個學科組由不少于7人的同行專家組成,對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候選成果(人)(以下簡稱候選成果(人))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分別提交各獎項的評審委員會。
學科組主要職責是:
(一)第一輪評審:同行專家按照《自治區科學技術獎
評價指標體系》,對候選成果(人)進行記名打分,推薦并提出評審意見;
(二)第二輪評審:同行專家在一輪評審的基礎上,差額推薦出候選成果及等級并提出評審意見;
(三)對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
第三十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不同獎項的評審需要,分別組成各獎項評審委員會,對候選成果(人)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分別由不少于11人的專家和有關部門代表組成,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三分之二。每個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至3人,秘書長1人。
各獎項評審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對各獎項學科組推薦候選成果(人)進行記名、差額投票;
(二)向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推薦候選成果(人);
(三)對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
第三十一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設立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獎勵委員會人員由不少于21人的專家和有關部門代表組成,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得少于三分之二。獎勵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3至5人,秘書長1人。
主任委員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科學技術工作的副主席擔任。
獎勵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審定各獎項評審委員會的推薦候選成果(人);
(二)研究、解決自治區獎勵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三)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擬授獎成果(人)和科學
技術獎勵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二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評審專家實行資格聘任制,由所在單位推薦,經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進行資格認定后成為科學技術獎勵專家庫成員。
聘任的專家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目前仍在第一線從事科研、教學或生產工作,身體健康;
(二)能夠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堅持原則,秉公辦事,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學風正派,了解科學技術獎勵工作;
(三)學識淵博,熟悉本專業國內外科學技術發展狀況,有較強的綜合判斷能力;
第三十三條 擔任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評審專家,在評審工作開始之前,應向內蒙古科學技術獎勵服務中心提交《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網絡(會議)評審專家誠信承諾書》(格式),以維護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權威性和公正性。
第四章 申報與推薦
第三十四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由公民或者組織提出,并按行政隸屬關系,逐級審查,逐級申報與推薦。
中央駐自治區單位或在自治區內單獨完成成果的非自治區所屬單位(區外單位)可直接申報與推薦。
第三十五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推薦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由下列單位推薦:
1.自治區各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
2.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3.自治區全日制本科院校;
4.在自治區工作的“兩院”院士、自治區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獲得者。
(二)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中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由下列單位推薦:
1.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2.自治區各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門;
3. 自治區全日制本科院校;
4.經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單位。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成果,不得申報與推薦自治區科學技術獎:
(一)在知識產權及有關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存在爭議的;
(二)直接關系到人身和社會安全、公共利益的成果,如動植物新品種、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基因工程技術、干細胞和產品等,未獲得主管行政部門許可和行業準入的;
(三)已經獲得國家及自治區科學技術獎,他人以相同或相似的成果再次申報的;
(四)沒有在自治區進行科技成果登記或登記年限不夠1年的。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不得申報自治區科學技術獎:
(一)未直接參與科學實驗、技術開發的企事業單位領導和服務人員;
(二)同一候選人在同一年度同時申報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和中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
(三)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的獲獎者申報中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
(四)同一研究成果其主要完成人以此獲得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和中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其他完成人以該成果再次申報同類獎項。
第三十八條 經自治區獎勵委員會審定擬授獎成果,在
自治區級媒體公示結束之前,主要完成單位可提出撤項,撤項后須補充新的材料,隔一評審年度可再次申報與推薦。
第三十九條 經評審未授獎的候選成果(人),須增加新的創新內容,隔一年度可再次申報與推薦。
第四十條 自治區所屬單位和中央駐自治區單位(以下簡稱區內單位)與區外單位合作完成的成果,須以區內單位為第一完成單位申報與推薦。
第四十一條 區外單位完成的成果在自治區內推廣應用的,未署名區內單位及相關人員的論文(著)不能作為申報材料;區內單位只在自治區外推廣應用的不能申報與推薦。
第四十二條 申報與推薦自治區科學技術獎應提供如下材料:
(一)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各獎項推薦書;
(二)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各獎項推薦書附件,包括:登記證書,評價證明(鑒定、評審、驗收等),自主知識產權證明,產品檢測報告,應用證明,經濟效益證明,代表性論文(著),論文引用證明,臨床病例,候選成果(人)公示證明等;
(三)推薦書紙件材料必須與電子版材料完全一致。
第五章 形式審查
第四十三條 獎勵中心依照《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及相關規定,對候選成果(人)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提交評審。
第四十四條 候選成果(人)的申報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形式審查不合格:
(一)推薦單位未填寫推薦意見或推薦意見不符合要
求的,推薦單位未加蓋公章或者未簽字的;
(二)主要完成單位聲明未加蓋公章或未簽字的;
(三)主要完成人的聲明未簽字或代簽的;
(四)未按規定提供原件的;
(五)未按規定公示候選成果(人)的。
第四十五條 候選成果(人)申報材料中的論文、專利等在已獲得國家、自治區科學技術獎成果中出現的;申報材料的創新點與已獲得國家、自治區科學技術獎成果的創新點重復30 %以上的,均視為形式審查不合格。
第四十六條 申報自然科學獎材料中的主要論文(著)沒有檢索報告或檢索報告不符合要求的;主要論文(著)區內單位署名不足60%的,均視為形式審查不合格。
第四十七條 申報科學技術進步獎材料中沒有應用證明,經濟、社會效益證明的;技術發明與開發成果中沒有填寫申報前一年度經濟效益或填寫不符合要求的;醫療衛生成果的病例數不符合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申報通知要求的,均視為形式審查不合格。
第四十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合作完成的成果,協作單位未申報且沒有出具相關證明放棄權利的;申報時的主要完成人員前三名與評價證明中主要完成人員前三名排序嚴重不一致的,均視為形式審查不合格。
第四十九條 經形式審查不合格的候選成果(人),補充完善資料后,下一年度可按程序重新申報。
第六章 評審程序
第五十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實行形式審查、學科組評審(進行兩輪評審),評審委員會評審,獎勵委員會審定的三評兩審制度。
第五十一條 經形式審查合格的候選成果(人),數量在三個以上的學科組進入評審程序。
第五十二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按照以下規則進行。
(一)學科組評審必須有三分之二學科組以上成員參加評審,候選成果(人)必須獲得參評委員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票,同時,應按贊成票數和分數的先后順序,在限額內推薦候選成果(人)。
(二)評審委員會評審和獎勵委員會審定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參加,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中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候選人必須獲得到會委員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贊成票;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的候選成果必須獲得到會委員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贊成票,二、三等獎的候選成果必須獲得到會委員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票。
(三)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實行回避制度,候選人或候選成果主要完成人在評審期間,不能作為學科組成員、各獎項評審委員會委員、獎勵委員會委員參加評審。
(四)在評審期間,任何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評審,如有違反,終止推薦候選成果(人)的評審。
第五十三條 經科技進步獎評審委員會推薦的一等獎候選成果(人),須委托有資質的審計機構進行直接經濟效益的審計,審計結果向獎勵委員會匯報。
第七章 監督與異議
第五十四條 經形式審查合格的候選成果(人),在自治區科技廳門戶網站進行為期15天(含法定節假日)的公示。
第五十五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實行異議制度。任何公民和組織對自治區科學技術獎持有異議的,應在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公示期內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五十六條 提出異議的公民、組織,必須提供書面異議材料和必要的證明文件。公民提出異議的,須在異議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注明聯系方式;組織提出異議的,須加蓋本單位的公章。
參加異議調查、處理的單位及人員應當對異議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確實需要公開的,應當事前征求異議者的意見。
第五十七條 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就申報成果不實所提出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就申報成果主要完成人及完成單位排序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
推薦單位、完成單位、成果完成人和對擬授獎成果的等級意見,不屬于異議范圍。
第五十八條 實質性異議由獎勵中心負責協調、處理。推薦單位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核實異議材料,并將調查、核實情況報送獎勵中心。
非實質性異議由推薦單位負責協調、處理。涉及跨部門的異議處理,由獎勵中心負責協調,相關單位協助。
第五十九條 擬授獎成果(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承認異議內容;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放棄異議。
異議未處理完畢的不得授獎。
第六十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接受行政監督,自治區紀檢委駐自治區科學技術廳紀檢組對各獎項評審委員會的評審進行全程監督。
第六十一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接受社會監督,評審活動中違紀、違規的專家,視情況,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責令改正、解除聘任或行政處分;對參加評審活動的工作人員違紀、違規,提出處理意見。對于參加評審的成果(人),經調查確實存在不實的,取消當年的評審資格。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納個人所得稅。”
對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獎金,任何單位及個人不準以任何名義提成、挪用。
第六十三條 社會力量設立面向全區的科學技術創新工作獎勵,須經自治區科技行政部門審批、登記,按照《內蒙古自治區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內科發〔2010〕56號)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細則由自治區科技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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