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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和浩特市出臺社會組織孵化基地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日期:2016/11/30 9: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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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促進呼和浩特市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創新社會組織培育與發展方式,探索社會組織樞紐式服務管理模式,《呼和浩特市社會組織孵化基地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出臺。昨日,市政府新聞辦組織召開社會組織孵化基地管理暫行辦法政策解讀新聞發布會。會上,市民政局副局長、新聞發言人楊志民就《辦法》細則進行詳細解讀。

               

                該《辦法》明確指出,呼和浩特市社會組織孵化基地(以下簡稱“孵化基地”),是經市政府批準成立的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平臺,其主要功能包括:普及公益理念、孵化培育社會組織、加強社會組織能力建設、進行社會組織評估、促進社會組織信息交流、提供社會工作人才實踐平臺、推廣社會組織成果、實現公益資源共享、提供社會組織政策咨詢、加強社會組織集中監督等十項內容。

               

                《辦法》明確孵化基地的具體服務形式。一是實體孵化與虛擬孵化相結合。對入駐有場地需求的社會組織,進入孵化基地進行實體孵化,無需場地需求的可以通過互聯網得到所需的孵化服務,實現虛擬入駐。二是提供專項服務,通過聘請社工及專家為組織提供個性化輔導和培訓。三是硬件服務,對實體入駐的社會組織提供免費的辦公和會議場地,以及其他辦公所需的基礎服務設備。四是提供+后勤服務。五是提供小額活動補貼,主要用于資助已入駐孵化基地、且發展較好的社會組織開發公益服務項目。

               

                《辦法》指出孵化基地采取“政府資金支持、民間力量興辦、專業團隊管理、政府公眾監督、社會民眾受益”的運營模式。其中,市民政局為孵化基地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部門。

               

                《辦法》明確孵化基地的入駐條件,即已登記和未登記的兩類社會組織。已登記成立的惠及民生、適應社會建設需要、符合市場經濟需求等領域的社會服務類組織;未登記的能夠保證正常運行的服務潛力大、發展前景好的社會組織,均可入駐。

               

                為了保證孵化基地的健康運行,《辦法》明確規定,非法的社會組織、前三年受到登記管理部門或其他部門行政處罰的社會組織、內部管理混亂的社會組織等,孵化基地不予受理入駐申請。(記者 宋向華 實習生 于騰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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