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政府新聞辦日前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內蒙古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于6月1日起施行。今后,涉及公眾切身利益的,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公眾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都應當舉行聽證會。
《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范圍進行了明確。包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以及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各類總體規劃、重點區域規劃以及重大專項規劃的編制;重大財政資金使用、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安排、重要公共資源配置和重大國有資產處置;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土地管理、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科技教育、醫療衛生、食品藥品、住房保障、安全生產、公共交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制定;重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實行政府定價的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價格的制定和調整等。
政府出臺重大行政決策,要經過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5道關口,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30日前向社會公布聽證的事項、時間、地點、聽證參加人的名額以及報名辦法和條件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參加聽證會。
為了確保決策事項有效實施,《規定》明確旗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制度,并將后評估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繼續實施、調整或者停止執行的重要依據。此外,自治區實行重大行政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同時對決策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