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案草案時,不少與會人員提出了意見。
科技成果轉化收入如何花?
草案第43條提出,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在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后,主要用于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工作。
分組審議中,不少與會人員對“主要用于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工作”提出了不同意見。
“現在用了‘主要’兩個字,似乎還有‘不主要的’可以用一用,但實際上‘不主要的’作用是很大的?!?nbsp;周其鳳委員認為,要取得這些科技成果,要使科技成果真正轉化,不只是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本身,需要所在單位、研發機構和高等學校等多方面支撐。
在他看來,更重要的是錢如何花涉及單位自主權問題?!皯摪炎灾鳈嘟唤o他們,教育機構辦學要有自主權,不要只在口頭上?!敝芷澍P建議把這一句話去掉,“實際上研發機構和高等學校不會亂用錢,列入預算就有預算法規定如何依法用錢?!?/FONT>
姒健敏委員也認為,規定只能用于科技開發不妥,也不符合科技發展規律。
如何保證科技工作者拿到應有的報酬?
草案第45條在規定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如何獎勵時,其中第三項提到“將該項職務科技成果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應當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后連續三到五年,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FONT>
陳蔚文委員認為,這會帶來兩個問題:一是一個產品投產后連續三到五年,產品不成熟,市場不認識你,這幾年是貼錢的,沒有利潤,所以這一規定基本沒有意義。第二個問題是營業利潤,科技人員查不到對方的賬,信息不對稱,難以知道是否有利潤,有多少,而且企業自身經營管理變化較快,科技人員真正能提取營業利潤很難,影響其積極性。他認為,相對可靠的是投產后的產值或營業額,“每年提取不低于0.5%就不錯了?!?/FONT>
黃小晶委員認為,有關部門應該好好算一算,怎么做才能讓科技工作者拿到應有的報酬,后續才有利,否則搞了半天,最后一無所獲。
應盡快抓緊制定細則
關于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能否從科技轉化收益中獲取獎勵和報酬,或在企業持股,草案沒有明確。
全國人大代表羅平認為,這次法律修訂中最重要的是第43條、第44條、第45條,這幾條對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收益權,從法律層面給予一個明確,這也是激發廣大科技人員創新、創業的一個重要依據。
“要使之能夠真正得到實施,是不是請人大常委會提請有關部門,能夠把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他們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在企業兼職、兼薪或者持股的問題上,能夠以一個文件的形式明確,便于地方遵照執行?!?/FONT>
方新委員也提出,法律出臺后希望有關部門盡快制定細則?!翱萍汲晒D化法1997年頒布,從來沒有出臺過實施細則,所以這部法到目前不可操作、不可執行,現在要想修訂后的法律有操作性,希望盡快出臺細則?!?/FONT>
此外,她認為,將來這部法出臺后需要有關各方面政策的協調。按現在這部法的規定,科技成果轉化可以以股權的形式給到科技人員,且在分紅時才交所得稅,但按國家稅務總局今年4月1日開始實行的規定,從知識產權入股之日就要交所得稅,“希望加強各部門政策的協調?!?/FONT>
趙白鴿委員在發言中也表示,如果處置權、收益分配權、報酬和轉化獎勵機制不落實的話,那么新一輪的法律修正會被大家視為沒有真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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