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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蒙古出臺完善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見
              發布日期:2017/7/12 9: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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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進一步完善自治區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促進形成充滿活力的科技管理和運行機制,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50號)精神,提出如下意見。

               

                  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考察內蒙古重要講話精神,深入貫徹自治區第十次黨代會精神,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加快轉變政府職能,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和創新科研經費使用和管理方式,堅持以人為本,遵循科研規律,簡化審批程序,下放管理權限,強化執行監督,切實提高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效率和使用效益,為激發廣大科研人員積極性創造性營造良好制度環境。

               

                  改進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

                  (一)簡化預算編制,下放預算調劑權限。根據科研活動規律和特點,改進預算編制方法,實行部門預算批復前項目資金預撥制度,保證科研人員及時使用項目資金。簡化預算編制科目,合并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科目,由科研人員結合科研活動實際需要編制預算并按規定統籌安排使用,其中不超過直接費用10%的,不需要提供預算測算依據。下放預算調劑權限,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將直接費用中的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及其他支出預算調劑權限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按照科研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建立科研項目資金預算調劑管理制度,由項目負責人和承擔單位在項目執行中按照管理規定和實際情況進行自主調劑,調劑時可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由承擔單位據實核準,驗收時向項目主管部門備案。(自治區財政廳、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

               

                  (二)提高間接費用比重,增列績效支出。自治區財政科技計劃(專項資金、基金等)中公開競爭性科研項目均要設立間接費用,間接費用采取分段超額累退比例法計算,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的一定比例:500萬元以下(包括500萬元)的部分按20%核定;500萬元至1000萬元(包括1000萬元)的部分按15%核定;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13%核定。間接費用中績效支出不設比例限制。項目承擔單位要制定科研項目資金績效支出管理制度,依法依規使用間接費用,處理好合理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系,績效支出只能用于項目組成員,不得截留、擠占、挪用。項目通過驗收后,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要根據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公開公正安排績效支出,體現人才智力價值。項目承擔單位中的國有企事業單位從科研經費中列支的編制內有工資性收入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一次性計入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

               

                  (三)明確勞務費開支范圍,不設比例限制。參與項目實施的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均可開支勞務費。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所在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社會保險補助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勞務費預算不設比例限制,由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據實編制。(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

               

              (四)改進項目結轉結余資金留用處理方式??蒲许椖繉嵤┢陂g,年度剩余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驗收后,結余資金按規定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在2年內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規定收回。(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

               

                  (五)自主規范管理橫向經費。項目承擔單位以市場委托方式取得的橫向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約定管理使用。(項目承擔單位負責)

               

                  改革自治區高校、科研院所科研經費管理權限,改進科研人員因公出國(境)管理方式

                  (一)下放差旅費、會議費、咨詢費管理權限。根據中央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完善自治區高校、科研院所差旅費、會議費、咨詢費管理,自治區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據項目實施的實際需求,按照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自行研究并合理制定科研類差旅費、會議費、咨詢費管理辦法。合理確定科研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等級和住宿費標準,會議次數、天數、人數和會議費開支范圍、標準,以及咨詢費開支標準。難以取得住宿費發票的,項目承擔單位在確保真實性和附有說明的前提下,據實報銷城市間交通費,并按規定標準發放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會議代表參加會議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原則上按差旅費管理規定由所在單位報銷;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會議,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由項目主辦單位從會議費等費用中報銷。自治區高校、科研院所要制定符合科研實際需要的內部報銷規定,切實解決野外考察、心理測試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財政性票據的報銷問題。(自治區高校、科研院所負責)

               

                  (二)改進科研人員因公出國(境)管理方式。自治區外事辦對科研人員出國(境)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實行導向明確的區別管理??蒲腥藛T為完成科研項目任務出國(境)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產生的費用,從科研經費中列支的,按業務類別單獨管理。自治區高校、科研院所要研究制定科研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自治區外事辦、高校、科研院所負責)

               

                  完善自治區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

                  (一)改進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購管理。自治區高校、科研院所購置教學科研儀器、儀表及設備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專用采購項目的,可實行部門集中采購。自治區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購科研儀器設備,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自治區財政廳要簡化政府采購項目預算調劑和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審批流程。自治區高校、科研院所要切實做好設備采購的監督管理,做到全程公開、透明、可追溯。(自治區財政廳、高校、科研院所負責)

               

                  (二)優化進口儀器設備采購服務。對自治區高校、科研院所采購進口儀器設備實行備案制管理。落實進口科研教學用品免稅政策。(自治區財政廳、呼和浩特海關、滿洲里海關負責)

               

                  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基本建設項目管理

                  (一)擴大自治區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基本建設項目管理權限。對自治區高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資金、不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科研基本建設項目,由高校、科研院所自主決策,報主管部門備案,不再進行審批。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和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自治區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基本建設項目的指導和監督檢查。(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高校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門負責)

               

                  (二)簡化自治區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基本建設項目審批程序。自治區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門要指導高校、科研院所編制五年建設規劃,對列入規劃的科研基本建設項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簡化自治區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基本建設項目城鄉規劃、用地及環評、能評等審批手續,縮短審批周期。(自治區高校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門負責)

               

                  規范管理、改進服務

                  (一)強化法人責任,規范資金管理。項目承擔單位是科研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履行項目組織實施、驗收、資金和資產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職責,嚴格遵守科研項目資金管理各項規定,切實做好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項目承擔單位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落實項目預算調劑、間接費用統籌使用、勞務費分配管理、結余資金的使用等管理權限;加強預算審核把關,規范財務支出行為,完善內部風險防控機制,強化資金使用績效評價,保障資金使用安全和規范有效;實行內部公開制度,主動公開項目預算、預算調劑、資金使用(重點是間接費用、外撥資金、結余資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況。(項目承擔單位負責)

               

                  (二)建立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為科研人員專心從事科研活動提供專業服務。項目承擔單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為科研人員在項目預算編制和調劑、經費支出、財務決算和驗收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科研財務助理所需費用可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情況通過科研項目資金等渠道解決。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項目承擔單位的內部科研、財務部門和項目負責人信息共享平臺,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項目承擔單位負責)

               

                  (三)加強統籌協調,精簡檢查評審。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項目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項目資金監督的統籌協調,建立職責明確、分工負責的協同工作機制。加快清理規范委托中介機構對科研項目開展的各種檢查評審,推進檢查結果共享,減少檢查數量,改進檢查方式,避免重復檢查和多頭檢查。(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項目主管部門負責)

               

                  加強制度建設和工作指導,保證政策措施落地見效

                  (一)盡快出臺操作性強的實施辦法。項目主管部門要完善預算編制指南,指導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科學合理編制項目預算;制定預算評估評審工作細則,優化評估程序和方法,規范評估行為,建立健全與項目申請者及時溝通反饋機制;制定財務驗收工作細則,規范委托中介機構開展的財務檢查。2017121日前,自治區各高校、科研院所要制定科研經費內部管理辦法,其主管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和統籌;2017年年底前,項目主管部門要制定出臺相關實施細則,項目承擔單位要制定或修訂科研項目資金內部管理辦法和報銷規定。以后年度承擔科研項目的單位要于當年制定出臺相關管理辦法和規定。(項目主管部門、自治區高校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門、高校和科研院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

               

                  (二)加強對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的督查指導。自治區財政廳、科技廳要適時組織開展對項目承擔單位科研項目資金等管理權限落實、內部管理辦法制定、創新服務方式、內控機制建設、相關事項內部公開等情況的督查,督查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通報,并將督查結果納入信用管理,與間接費用核定、結余資金留用等掛鉤。審計機關要依法開展對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和財政資金的審計監督。項目主管部門要督促指導所屬項目承擔單位完善內部管理,確保各項政策規定落到實處。(自治區財政廳、科技廳、審計廳、項目主管部門)

              自治區財政廳、哲學社科類科研項目主管部門要結合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的規律和特點,參照本實施意見盡快修訂哲學社科類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自治區財政廳、哲學社科類科研項目主管部門負責)

               

                  本實施意見所稱高校,包括高等職業學院;項目承擔單位,指承擔自治區財政科研項目并使用財政科研經費的高校、科研機構、企業和包括醫療機構在內的其他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項目主管部門,指立項支持項目承擔單位開展科技研發活動的有關部門。

               

                  本實施意見印發后次月底前完成驗收(結題)的科研項目適用本實施意見;2017年立項的科研項目適用本實施意見。

               

                  各盟市要參照本意見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或完善本地區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的具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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