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加強內蒙古自治區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促進礦產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相協調,自治區人民政府不久前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方案》。方案敲定八項重點任務。
建立自治區綠色礦山規劃體系。2017年底前,編制完成以依法辦礦、規范管理、綜合利用、技術創新、節能減排、環境保護、土地復墾、社區和諧、企業文化等為主要內容的綠色礦山建設規劃。
建立自治區級綠色礦山標準體系。2017年底前,完成煤炭、有色金屬、黃金、冶金、化工、非金屬、砂石土礦等行業自治區級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及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標準的制定。
深化礦山環境治理機制改革。2017年底前,出臺激活現有礦山地質環境保證金政策,允許礦山企業(不含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企業)根據分期治理方案,分階段支取一定數額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用于礦山環境治理。
創建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在鄂爾多斯市準格爾旗和東勝區、赤峰市北部、呼倫貝爾市扎賚諾爾—伊敏三大區域建設自治區綠色礦山示范區,形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礦業發展新模式、新機制。
推動綠色勘查示范體系建設。積極開展綠色勘查試點,地勘行業要加強研究和推廣應用環保綠色勘查技術、工藝和方法,逐步建立綠色勘查技術體系。
嚴格新建礦山準入標準。從2018年開始,對新設立礦山執行綠色礦山標準建設。國土資源、環保、水利、安全監管等部門各司其職,確保生態保護措施落實到位、礦山“三廢”有效處理、污染物排放達標和礦山綠色安全生產。
推進生產礦山達標建設。2017年底前,各盟市要完成礦山環境現狀調查,按照“誰破壞、誰復墾”原則,落實礦山環境治理和綠色礦山建設責任主體,加快編制各級綠色礦山建設規劃,全面推進生產礦山的綠色建設。
推動礦地和諧發展。探索建立地方政府、群眾代表與企業議事協調機制,明確負責礦地矛盾排查和協調處理的機構和人員,及時妥善解決各類矛盾。
按照方案確定的目標,2018年底前,完成35個國家級綠色礦山創建。2020年底前,完成300個自治區級綠色礦山建設。到2025年,全部礦山達到國家或自治區級綠色礦山建設標準,不符合綠色礦山標準的礦山企業逐步退出市場。
內蒙古自治區是礦產資源大區。專家指出,目前自治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總體上還比較粗放,生態環境問題比較突出。建設綠色礦山,對于實現自治區礦業轉型升級、促進全區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打造祖國北疆亮麗風景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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