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促進自治區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鼓勵大眾創造發明專利的積極性,提高發明專利的數量和質量,推進自治區實施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知識產權戰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新形勢下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內蒙古自治區行政管轄區內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具有本區戶籍的個人均可依據本辦法提出發明專利費用資助申請。資助申請涉及的專利具有多個權利人的,應當由第一權利人提出。
第三條申請資助的范圍:
國內授權的發明專利;
向我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提交的發明(標準)專利并獲得授權(注冊);
通過PCT途徑或巴黎公約途徑向國外申請并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
第四條資助額度
1、獲得國內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專利資助5000元;
2、向我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提交的發明(標準)專利并獲得授權(注冊)的,每件專利資助5000元;
3、通過PCT途徑或巴黎公約途徑向國外申請并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每個國家每件授權專利資助20000元,最多按三個國家授權予以資助。
第五條申請材料
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向所在盟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提交以下材料:
l、《內蒙古自治區發明專利費用資助項目申請表》;
2、申請資助的單位提交單位證明,申請資助的個人提交身份證或居住證(復印件);
3、中國發明專利證書(復印件)及有關文件材料(復印件);
4、向我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提交的發明(標準)專利并獲得授權(注冊)的須報送專利證書(復印件);
5、通過PCT途徑或巴黎公約途徑向國外申請并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須報送國家批準的涉外專利代理機構出具的國外發明專利申請費用結算賬單和發票(復印件);外國專利局授權的專利證書(復印件)。
第六條審批流程
發明專利費用資助申請項目由盟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組織申報并初步審查,對初審合格的項目通過“內蒙古發明專利費用資助管理系統”網上申報,同時填寫《發明專利費用資助項目匯總表》,加蓋公章后與相關紙質申報材料一同上報自治區科技廳(知識產權局),自治區科技廳(知識產權局)組織專家評審確定資助項目。
初步審查:
1、資格審查: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的規定;資助范圍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
2、形式審查:申請表的填寫要求非職務發明要有申請人本人簽字,職務發明應有單位簽章;申報材料中復印件必須清晰、真實、可靠;申報材料是否清晰完整。
專家評審:
3、對初步審查合格的資助申請,自治區科技廳(知識產權局)組織專家評審決定是否予以資助。
第七條 資助方式
經評審批準予以資助的申請,自治區科技廳(知識產權局)依照程序通知盟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并撥付資助資金,資助資金以轉帳的方式劃轉盟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分別發放,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應在接到通知三個月內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自治區科技廳(知識產權局)是內蒙古自治區發明專利費用資助資金的管理部門,負責對發明專利費用資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九條內蒙古自治區發明專利費用資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對于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和擠占專項資金等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責令限期整改,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條自治區科技廳(知識產權局)工作人員在資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內蒙古自治區發明專利費用資助辦法》同時廢止。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發文鏈接: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發明專利費用資助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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