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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征求《內蒙古科技廳科技計劃項目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等四個文件
              發布日期:2018/2/26 9: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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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

               

              內蒙古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快內蒙古自治區科技信用體系建設,營造誠實守信的科技創新環境氛圍,規范內蒙古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科技計劃項目)相關管理工作,根據《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嚴重失信行為記錄暫行規定》(國科發政〔2016〕97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內政發〔2015〕146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十三五”時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內政辦發〔2016〕107號)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內蒙古自治區以自治區級財政科技經費予以支持的項目。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嚴重失信行為是指科研不端、違規、違紀和違法且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行為。本規定所指嚴重失信行為記錄,是經有關部門、機構查處認定的,科技計劃項目相關責任主體在項目申報、立項、實施、管理、驗收、獎勵、認定和咨詢評審評估等全過程的嚴重失信行為,按程序進行的客觀記錄,是科研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四條 嚴重失信行為記錄應當覆蓋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和實施的相關責任主體,遵循客觀公正、標準統一、分級分類的原則。

              第五條 本規定的記錄對象為在參與科技計劃項目組織管理或實施中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相關責任主體,主要包括法人代表項目承擔人員、咨詢評審專家等自然人,以及項目推薦部門、項目承擔單位、服務機構等法人機構。

              政府工作人員在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工作中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依據公務員法及其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條 內蒙古科技廳牽頭制定科技信用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相關制度規范,會同自治區有關行業部門、項目推薦部門,根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職責,負責受其管理或委托的科技計劃項目相關責任主體的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管理和結果應用工作。

              相關部門加強合作與信息共享,依托“信用內蒙古”平臺,根據有關部門和單位簽署的社會信用信息系統共建共享合作備忘錄,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實施跨部門聯合懲戒,形成工作合力。

              第七條 實行科技計劃項目相關責任主體的誠信承諾制度,在申請科技計劃項目及參與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和實施前,本規定第五條中所涉及的相關責任主體都必須簽署誠信承諾書。

              第八條 參與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和實施的相關項目承擔人員、咨詢評審專家等自然人,應當按照相關管理規定履職盡責。以下行為屬于嚴重失信行為:

              (一)采取賄賂或變相賄賂、造假、故意重復申報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科技計劃項目承擔資格;

              (二)項目申報或實施中抄襲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捏造或篡改科研數據和圖表等,違反科研倫理規范;

              (三)違反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規定,無正當理由不按項目任務書(合同、協議書等)約定執行,不進行項目驗收拒絕項目驗收;擅自超權限調整項目任務或預算安排;科技報告、項目成果等造假;

              (四)違反科研資金管理規定,套取、轉移、挪用、貪污科研經費,謀取私利;

              (五)利用管理、咨詢、評審或評估專家身份索賄、受賄;故意違反回避原則;與相關單位或人員惡意串通;

              (六)泄露相關秘密或咨詢評審信息;

              (七)不配合監督檢查和評估工作,提供虛假材料,對相關處理意見拒不整改或虛假整改;

              (八)其他違法、違反財經紀律、違反項目任務書(合同、協議書等)約定和科研不端行為等情況。

              第九條 參與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和實施相關項目推薦部門、項目承擔單位、服務機構等法人和機構,應當履行法人管理職責,規范管理。以下行為屬于嚴重失信行為:

              (一)采取賄賂或變相賄賂、造假、故意重復申報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管理、承擔科技計劃項目或管理服務資格;

              (二)利用管理職能,設租尋租,為本單位、項目申報單位/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承擔人員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項目管理服務機構違反委托合同約定,不按制度執行或違反制度規定;管理嚴重失職,所管理的科技計劃和項目或相關工作人員存在重大問題;

              (四)項目承擔單位未履行法人管理和服務職責;包庇、縱容項目承擔人員嚴重失信行為;截留、擠占、挪用、轉移科研經費;

              (五)管理服務機構違反合同或協議約定,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當競爭手段謀取利益;

              (六)不配合監督檢查和評估工作,提供虛假材料,對相關處理意見拒不整改或虛假整改;

              (七)其他違法、違反財經紀律、違反項目任務書(合同、協議書等)約定等情況。

              第十條  對具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行為的責任主體,且受到以下處理的,納入嚴重失信行為記錄。

              (一)受到刑事處罰或重大行政處罰;

              (二)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查處并正式通報;

              (三)受相關部門和單位在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或監督檢查中查處并以正式文件發布;

              (四)因偽造、篡改、抄襲等嚴重科研不端行為被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出版刊物撤稿,或被國內外政府獎勵評審主辦方取消評審和獲獎資格并正式通報;

              (五)經核實并履行告知程序的其它嚴重違規違紀行為;

              對紀檢監察、監督檢查等部門已掌握確鑿違規違紀問題線索和證據,因客觀原因尚未形成正式處理決定的相關責任主體,參照本條款執行。

              第十一條 依托內蒙古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內蒙古科技計劃項目科技信用信息數據庫。記錄信息應當包括:責任主體名稱/自然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所涉及的項目名稱和編號、違規違紀情形、處理處罰結果及主要責任人、處理單位、處理依據和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等。

              對于責任主體為法人和機構的,根據處理決定,記錄信息還應包括直接責任人員。

              第十二條 對于列入內蒙古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的責任主體,按照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階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請內蒙古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或參與項目實施與管理的資格。同時,在后續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工作中,應當充分利用嚴重失信行為記錄信息,對相關責任主體采取如下限制措施:

              (一)在科研立項、評審專家遴選、項目推薦部門確定、科研項目評估、科技獎勵評審、間接費用核定、結余資金留用以及基地人才遴選中,將嚴重失信行為記錄作為重要依據;

              (二)對納入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的相關法人單位,以及違規違紀違法多發、頻發,一年內有2個及以上相關責任主體被納入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管理的法人單位作為項目實施監督的重要對象,加強監督和管理;

              第十三條 實行記錄名單動態調整機制,對處理處罰期限屆滿的相關責任主體,及時移出內蒙古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嚴重失信記錄名單。

              第十四條 內蒙古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嚴重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為科技廳、相關部門,項目推薦部門、監督和評估機構掌握使用,嚴格執行信息發布、查詢、獲取和修改的權限。

              嚴重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及時向責任主體通報,對于責任主體為自然人的還應向其所在法人單位通報。

              對行為惡劣、影響較大的嚴重失信行為按程序向社會公布失信行為記錄信息。

              第十五條 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相關責任主體信息經內蒙古科技廳科技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審議后,納入嚴重失信行為記錄。

              第十六條 對納入嚴重失信行為記錄有異議的,相關責任主體可申請復議。經核實有誤的信息應及時更正及撤銷。有損害有關主體合法權益的,應積極采取措施恢復其名譽、消除不良影響。

              第十七條 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對國家和自治區級科技計劃項目相關責任主體所涉及的嚴重失信行為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12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31日。

               

               

               

              附件2

               

              內蒙古自治區科技信用審查記錄制度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內蒙古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等科技活動管理,提高政府科技資源分配的公正性、有效性及科技計劃相關責任主體的信用意識與信用水平,根據國家科技部《關于在國家科技計劃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決定》(國科發計字〔2004〕225號)、《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科技部令第11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科技信用審查制度是指自治區科技廳對各類科技計劃項目、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科技成果報獎創新載體評定、發明專利資助及實驗動物許可等申報過程中的信用主體信用審查記錄管理工作,假冒專利行為、以國家禁止貿易的技術或者淘汰的技術進行交易、擅自舉辦技術交易會或者其他名稱技術交易會、訂立假技術合同、侵犯單位或者其他人技術權益的單位和個人等信用主體信用記錄工作。

              第三條 堅持“誰主管,誰審查,誰記錄、誰負責”的原則,內蒙古科技廳業務處室按職能開展科技計劃信用審查記錄工作。

              第四條 內蒙古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承諾書》為依據,依托“內蒙古科技信用信息管理數據庫”、“信用內蒙古”和內蒙古協同監管平臺,對科技計申報單位、法人代表和主要負責人的信用進行審查,在形式審查過程中社會失信情節較輕的,可視情況簽署內蒙古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協議書》繼續申報。

              第五條 存在如下情形,將取消當年申報資格:

              1)申報單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專利權人或者發明人存在社會嚴重失信行為的;已被內蒙古科技廳其他單位列為重點監測對象尚未解除的;

              2)申報單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專利權人或者發明人已被其他主管部門黑名單的;

              3)申報單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專利權人或者發明人已被其他行政機關做出重大行政處罰,尚未履行或者執行期未滿的

              4)申報單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專利權人或者發明人具有其他嚴重失信行為的。

              第六條 科技計劃信用審查的信用信息來源為信用內蒙古、內蒙古協同監管平臺內蒙古科技信用信息管理數據庫,審查的內容為:

              1)各類國家、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申報、中期監理、驗收材料;

              2)自治區科技獎創新人才申報材料,國家科技獎推薦材料

              3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材料;

              4)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新型研發機構產業技術創新聯盟創新載體申報、評估材料

              5)國家、自治區各類園區、基地孵化器及眾創空間等認定申報及評估材料;

              6發明專利資助申請材料;

              7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材料;

              8)其他申報、評估材料;

              第七條 內蒙古科技廳科技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簡稱“領導小組”是科技信用體系建設的決策機構,統籌協調推進科技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辦公室設在政策法規處,牽頭組織實施科技信用審查管理工作。

              第八條 自治區科技廳各業務處室科技計劃申報、驗收、評估科技信用審查內容記錄在“內蒙古科技信用信息管理數據庫”,同時歸集匯總結果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留檔。

              第九條 科技信用審查結果將作為科技計劃管理和決策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 相關責任主體對信用審查、記錄如有異議,可向內蒙古科技廳科技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提出申訴。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20181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91231日。

               

              附件3

               

              內蒙古自治區科技信用“紅黑名單”制度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科技信用體系建設,構建誠實守信的科技創新氛圍,規范科技計劃項目等相關管理工作,提高相關信用主體的信用意識和信用水平,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內政發〔2015〕14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承擔科技計劃項目的單位、法人代表、項目主持人、參加人和評審評估專家,及從事科技管理的單位和人員,有假冒專利行為、以國家禁止貿易的技術或者淘汰的技術進行交易、擅自舉辦技術交易會或者其他名稱技術交易會、訂立假技術合同、侵犯單位或者其他人技術權益的單位和個人等信用主體,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內蒙古自治區科技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對“紅黑名單”認定及獎懲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按照主管、誰提供,誰負責原則,各業務處室負責對信用主體“紅黑名單”信息的歸集和管理,最后匯總到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四條 科技信用紅黑名單信息內蒙古自治區科技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審議后自認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內蒙古科技廳門戶網公布,同時推送“信用內蒙古”和內蒙古協同監管平臺。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主體將被納入“紅名單”:

              (一)獲得國家、自治區科技獎,且在其他部門失信行為記錄的;

              (二)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且在其他部門失信行為記錄的;

              (三)在分類監管中確定為優等級的,且在其他部門失信行為記錄的;

              (四專利檢查連續三年為,且在其他部門失信行為記錄的;

              (五科技成果轉化效益突出的,在其他部門失信行為記錄的

              (六國家、自治區科技競賽獲得一等獎,在其他部門失信行為記錄的

              第六條 被科技廳列為嚴重失信行為對象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主體將被納入“黑名單”:

              (一)存在嚴重失信行為,且拒不改正的;

              (二)在嚴重失信行為處理和整改期間,再次發生失信行為的;

              (三)在嚴重失信行為處理和整改期間,其他部門審查存在失信行為的,或者已被其他部門列為黑名單的;

              (四)嚴重失信行為已構成違法違規的,且被相關部門查處公告;

              (五)嚴重失信行為對社會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經其他部門認定的其他失信情形。

              第七條 內蒙古科技廳各業務處室將存在嚴重失信行為,但尚未達到“黑名單”認定標準的信用主體列入重點監測對象名單,并向重點監測對象發出警示,重點監測對象效期為兩年,自監測當日起計算。

              第八條 確定為重點監測對象的,應將監測的信息記錄在內蒙古科研信用管理平臺,同時推送“信用內蒙古”、和內蒙古協同監管平臺,嚴格執行信息發布、查詢、獲取和修改的權限。

              第九條 信用主體被列入“紅名單”后發生失信行為的,或者被其他部門認定為存在嚴重失信行為或者列入黑名單的,應移出“紅名單”。

              第十條 列入“紅名單”和“黑名單”信用主體存在異議的,可向內蒙古自治區科研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提出書面異議申請。

              第十一條 “紅名單”和“黑名單”信息移出時限為三年,時間自納入“黑名單當日起計算,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二條 責任主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自治區科技廳提出重點監測對象信用修復申請:

              (一)已按規定全面履行法定義務或完成整改,且在其后12個月內再未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

              (二)有信息提供單位認可的其他重大悔改表現,并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再次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

              第十三條 內蒙古科技廳有關業務處室收到責任主體信用修復書面申請后,提出提前解除重點監測對象意見,提交領導小組審議,符合提前解除條件的,將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并將結果以書面形式告知“信用內蒙古”、“內蒙古協同監管平臺”主管部門;不符合提前解除條件的,將及時告知信用主體,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以上條款,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另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20181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91231日。

               

               

               

              附件4

               

              內蒙古自治區科技信用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構建信用聯合獎懲機制,營造誠實守信的信用環境,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17〕27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內政發〔2015〕14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自治區各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社會信用紅黑名單信息作為科技信用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依據。

              第三條 社會信用紅黑名單信息主要來源于“信用內蒙古”、“內蒙古協同監管平臺”網站。

              第四條 科技信用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責任主體為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承擔科技計劃項目、創新平臺建設、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科技成果報獎申請實驗動物中心的單位、法人代表、項目主持人、參加人和評審評估專家從事科技管理的單位和人員;有假冒專利行為、以國家禁止貿易的技術或者淘汰的技術進行交易、擅自舉辦技術交易會或者其他名稱技術交易會、訂立假技術合同、侵犯單位或者其他人技術權益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條 被自治區科技廳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列入紅名單的,認定為聯合激勵對象,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在科技計劃項目申請、科技成果報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平臺載體認定和發明專利資助時免除信用審查;

              (二)減少項目監督檢查的頻次;減少專利檢查的頻次;

              (三)申請科技計劃項目、平臺載體認定時,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

              (四)在納入科技“紅名單”時,優先考慮;在科技信用“紅名單宣傳時,優先宣傳。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守信激勵措施。

              第六條 被自治區科技廳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列入黑名單,認定為聯合懲戒對象的,采取下列懲戒措施:

              (一)連續三年限制申報科技計劃項目、科技成果評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平臺載體認定等。

              (二取消申請發明專利資助資格;

              (三)連續三年限制參加科技廳舉辦的各種競賽;

              (四)列為日常重點監管對象,加強監管;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失信懲戒措施。

              第七條 由自治區科技廳認定的守信“紅名單”和失信“黑名單”信息,按規定在“內蒙古科技廳門戶網站”公布,并按程序“信用內蒙古”、“內蒙古協同監管平臺”網站推送,作為其他行政主管部門信用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依據

              第八條 守信“紅名單”和失信“黑名單”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責任主體的基本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等;

              (二)列入守信“紅名單”和失信“黑名單”的事由,應當載明有關法律文書的名稱和編號;

              (三)守信“紅名單”和失信“黑名單”信息移出日期;

              (四)應當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九條 責任主體單位科技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形式向內蒙古自治區科技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提出申請,領導小組將在5個工作日內給答復,經核實確實存在問題的,將撤銷其科技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結果。

              第十條 本制度自20181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9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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