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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蒙古自治區科普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2018/3/27 14: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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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自治區科普能力建設,推動科普事業發展,提高全區公民科學文化素質,充分發揮科普工作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支撐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劃綱要(20162020年)》《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普及條例》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內蒙古自治區科普示范基地是指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 具有較為完善的科普基礎設施條件,在某一科學技術領域內科普主題鮮明,科普宣傳內容豐富, 面向社會公眾開放,提供科普服務的場所。對全區科普工作具有示范、帶動和輻射作用。

                          第三條  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科普示范基地的認定和管理工作。相關工作進展情況定期向自治區科普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進行通報。  

              盟(市)科技局在職責范圍內,協助自治區科技廳做好相關服務和管理工作,并組織開展相關科普活動。

              第二章  分類和條件

              第四條  自治區科普示范基地分為場館類、非場館類、傳播媒體類、研發創作類等。

              (一)場館類科普基地,是指面向公眾開展科普活動的場館。包括科技館、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青少年科技活動中心等。

              (二)非場館類科普基地,是指依托各類特色資源建立的向公眾開放開展科普活動的場地、設施等。主要包括:

              1、具有較強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歷史、旅游等社會公共場地。包括動物園、植物園、地質公園、礦山公園、地質遺跡、自然遺產、文化保護地、旅游景點、人文景觀等。

              2、將科技資源向公眾開放的場地、設施。包括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及其他組織有條件向公眾開放的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天文臺(館、站)、氣象臺(館、站)、地震站(館)、農業園區、科技種植養殖示范場所等。

              (三)傳播媒體類科普基地,是指電臺、電視臺設有的科技類頻道、常設的科技欄目,科技類網站、出版社、報刊等利用傳播資源,面向公眾開展科普宣傳教育的媒體。

              (四)研發創作類科普基地,是指專門從事用于科普產品(展品、教具、展項)研發設計、科普作品創作、科普創意策劃等組織或機構。

              第五條  科普示范基地申報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常年向公眾開放和開展科普宣傳活動較完善的基礎設施條件,并能夠提供公眾閱讀和贈送科普教育文字、圖片等資料和視頻讀物;

              (二)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和較高知名度,所從事的業務領域具有鮮明的學科或技術科普主題,以及豐富多樣的科普展示形式及內容;

              (三)具有健全的科普工作機構和完善的規章制度,至少配備4人以上專(兼)職的科普輔導員或講解員,面向社會積極自主組織形式多樣的科普宣傳教育活動,特色明顯,成效顯著;

               (四)具有切實可行的科普示范基地建設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并有穩定的科普經費投入組織開展科普活動;

              第六條  自治區科普示范基地按類別劃分還應達到以下條件:

              (一)場館類科普基地

              1.科普場館的建筑面積在 400平方米以上,展廳面積占場館建筑面積50%以上,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講解或輔導人員。

              2.科技館、博物館、圖書館等具備常年開放條件的機構,每年向公眾開放的天數不少于200天,對青少年實行優惠或免費開放時間每年不少于30天(含法定節假日),科技活動周、科普日期間,對公眾實行優惠或免費開放。

              (二)非場館類科普基地

              1.有專設科普展區,展示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或專有科普傳播方式。

              2.動物園、植物園等具備常年開放條件的機構,每年向公眾開放的天數不少于200天,其他具備向公眾開展科普教育、展示、示范功能的機構,每年向公眾開放的天數不少于30天,以上機構應公布開放的具體日期和活動內容。

              (三)傳播媒體類科普基地

              1.具有旗縣級以上政府部門批準的傳媒資質。

              2.擁有專門從事科普內容策劃、制作、編輯等業務人員。

              3.具有全區覆蓋能力,其宣傳資源50%以上用于面向公眾開展科普宣傳,其中科技頻道不低于40%,科技欄目不低于60%。

              (四)研發創作類科普基地

              1.有明確的科普產品研究開發、創作方向和年度研究開發、創作計劃,有固定的場所、儀器設備及其他必需的研發、創作條件。

              2.具有專職研究開發、創作人員,每年投入的科普產品研究開發、創作經費應達到20萬元以上。

              第三章  認定與申報

               第七條  科普示范基地的認定工作堅持以科學普及、整合資源、突出特色、合理布局、打造精品、促進創新的原則。

              第八條 基地認定的程序:

              (一)申報單位從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門戶網站(http://www.nmkjt.gov.cn)下載《內蒙古自治區科普示范基地申請書》,據實填寫并且保證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二)申報單位將填好的《內蒙古自治區科普示范基地申請書》由所在盟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或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提出推薦意見后,一式五份及相關材料一份,書面報送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三)科普示范基地實行集中申報、集中受理的工作機制,原則上每年認定一次。

              (四)根據本辦法第二章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申報條件的,按年度評審計劃組織開展年度科普示范基地評審工作;

              (五)內蒙古自治區科技廳成立由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和科技管理人員組成專家評審組,依據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和專業評審標準,對申報項目進行書面評審和實地評審;

              (六)評審結果經內蒙古自治區科技廳研究后,對擬認定的科普示范基地進行5日公示。公示期內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經調研核實異議不實的,由內蒙古自治區科技廳認定為“內蒙古自治區科普示范基地”,向社會公布和頒發牌匾,并通報內蒙古自治區科普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第四章  管理與服務

              第九條  經認定的科普示范基地實行年度報告制度,每年1215日前向自治區科技廳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內蒙古科普示范基地實行動態管理。自治區科技廳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每三年組織專家對科普示范基地進行評估,對評估不合格、確實不能發揮作用的基地,將取消其科普示范基地稱號,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科普示范基地條件建設情況;

              (二)每年開展各類科普活動的情況;

              (三)獲得獎勵及培養科普講解人員的情況;

              (四)組織青少年開展科普活動及示范帶動情況;

              (五)其他科普工作情況。

              第十條  自治區科技廳綜合專家的意見,形成評估結果,并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對評估不合格的科普示范基地,給予2個月的整改期;整改期滿后,進行再評估,再評估仍不合格的,自治區科技廳撤消其認定資格、收回授牌,并向社會公布。評估優秀的基地,自治區科技廳以后補助的形式給予經費,用于支持開展各類科學技術普及活動。

              第十一條  申報單位在申報、評估等過程中,若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自治區科技廳應當撤銷科普示范基地的認定。

              第十二條   內蒙古自治區科普示范基地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普及條例》自覺開展科普活動。

              (二)接受內蒙古自治區科普工作聯席會議的業務指導,不斷提高科普工作業務水平。

              (三)不斷完善科普規劃,不斷提高科普基礎設施、科普人才隊伍建設以及科普服務水平。

              (四)積極配合自治區、盟市科普工作,參加自治區、盟市等各類科普活動。

              (五)主動開展科普活動,打造自主科普活動品牌,不斷擴大科普示范基地的影響。

              (六)積極推動科普信息化建設,逐步利用互聯網或新媒體開展科普宣傳,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做出貢獻。

              第十三條  各相關部門以及各推薦單位要加強對自治區科普示范基地的工作指導,重視和關心自治區科普示范基地的建設與發展,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盟市科技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制定盟市科普示范基地管理辦法,支持轄區內科普示范基地開展科普活動。

              第十四條  自治區科技廳負責組織科普示范基地工作研討、培訓、交流等活動,不斷提升業務能力和水平。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原文鏈接:

              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科普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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