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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征求《內蒙古自治區技術先進性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修改意見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8/4/3 8: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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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蒙古自治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外資更多投向高技術、高附加值服務業,促進我區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服務能力的提升,增強我區服務業的綜合競爭力,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服務外包產業加快發展的意見》(國發〔201467號)文件精神,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學技術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發布的《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注冊并生產(經營)的企業有關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申請、認定及其相關管理活動。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會同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國稅局、自治區地稅局、自治區商務廳、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區內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管理工作。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堅持服務引領、放管結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三條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實行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其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是指:

              (一)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包括軟件研發及外包(軟件研發及開發服務、軟件技術服務)、信息技術研發服務外包(集成電路和電子電路設計、測試平臺)和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外包(信息系統運營和維護服務、基礎信息技術服務)等。

              (二)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包括企業業務流程設計服務、企業內部管理服務、企業運營服務和企業供應鏈管理服務等。

              (三)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

              上述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的具體適用范圍詳見附件。

               

              第二章  認定條件與程序

              第五條 申請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注冊的法人企業;

              (二)企業從事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范圍內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三)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四)企業從事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范圍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五)企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所規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第六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會同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自治區商務廳、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組成內蒙古自治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協調小組(以下簡稱認定協調小組),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全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和年度服務跟蹤工作。

              第七條 認定協調小組下設內蒙古自治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認定辦公室),認定辦公室設在自治區科學技術廳,由認定協調小組委托內蒙古自治區生產力促進中心開展輔助工作。認定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全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申報、認定、備案和年度服務跟蹤工作。負責組織對全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請進行聯合評審,并提出審查意見。

              (二)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并處理有關舉報,應主管稅務等機關要求進行復核。

              (三)負責全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工作專家庫的建立和維護。認定機構組成單位推薦熟悉附件所列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范圍及相關政策的專家,經認定協調小組批準后,輸入專家庫。

              (四)建立認定信用制度。對認定過程中出現違規行為的企業、服務機構和參與認定的專家等相關人員予以記錄,并做出相關處理。

              (五)負責組織全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宣傳、培訓等事宜。

              (六)承辦與認定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申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應提供如下材料:

              (一)企業注冊登記表;

              (二)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復核)申請表;

              (三)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相關的各類資質認證證書復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的證明材料;

              (六)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大專以上學歷人員占企業職工的比例說明;

              (七)企業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以及從事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范圍內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總和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比例情況表;

              (八)向境外客戶提供的國際(離岸)外包服務的外包合同、開具發票或收匯證明,以及《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明細表》;

              (九)企業對生產經營地的情況說明(自用房屋,需提供產權證復印件;租用房屋,需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出租人產權證件、租金發票復印件);

              (十)其他需報送的材料。

              第九條 申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工作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企業自我評價

              企業對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條件,進行自我評價。

              (二)準備申請材料

              企業自我評價后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可按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準備申請材料。

              (三)網上注冊登記

              按照科學技術部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關于印發〈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辦理管理平臺指引(試行)〉的通知》(國科火發〔2017227號)文件精神遵照執行。 

              1.注冊登記。企業登錄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辦理管理平臺(網址:http://tas.chinatorch.gov.cn或者http://tas. innocom.gov.cn)進入,按要求填寫《企業注冊登記表》,并通過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辦理管理平臺提交至認定機構。認定機構核對企業注冊信息,在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辦理管理平臺上確認激活后,企業可以開展后續申報工作。

              2.提交材料。企業登錄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辦理管理平臺,按要求填報《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復核)申請表》及上傳相關資質證明材料(原件掃描件),同時報送紙質《申請表》(加蓋企業公章)。

              3.各盟市科技主管部門、高新園區委員會分別對各自區域內企業申報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的書面申請材料進行核對,核查復印件原件等,并在復印件上加蓋復印件、掃描件與原件一致印章,做好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請的匯總推薦工作,并將企業書面申請材料報送到認定辦公室。

              (四)自治區評審認定

              1.認定辦公室對企業注冊信息進行審核認證,認證通過后,對申請企業《申請表》進行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是否完整、信息與相關證明文檔是否一致。

              2.認定辦公室對符合申報條件企業的申請材料組織專家認定評審,按照專家評價意見確定擬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名單,報請認定協調小組審定。

              3.認定辦公室對審定通過的企業于自治區科學技術廳網站上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由認定辦公室對舉報的有關問題進行核查,核查屬實的,取消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公示無異議的,進行備案管理工作。

              (五)備案管理

              1.認定(復核)備案

              認定辦公室將認定企業名單通過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辦理管理平臺報備,同時報送認定文件和備案函至火炬中心,由火炬中心給予備案編號。

              認定協調小組對主管稅務機關提請復核的事項,按照認定程序開展復核工作。如復核企業不再符合認定條件,應及時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并通過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辦理管理平臺報備,同時報送相應文件至火炬中心,由火炬中心取消備案編號。

              2.核心信息變更備案

              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條件(核心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同時在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辦理管理平臺填寫《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核心信息變更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及上傳相關證明文件,同時報送紙質《申報表》(加蓋企業公章)至認定辦公室,自治區科技廳審核無誤后報送火炬中心備案并保留原備案編號;對企業名稱變更的企業重新核發備案編號。

              3.跟蹤管理備案

              認定辦公室根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填報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年度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開展跟蹤管理工作,對因經營范圍、合并、分立、轉業、遷移等變更,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應及時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并通過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辦理管理平臺報備,同時報送相應文件至科技部火炬中心,由火炬中心取消備案編號。

              4.年度報告備案

              認定辦公室匯總本地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工作情況,于每年630日之前通過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辦理管理平臺填寫《內蒙古自治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年度報告》,通過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辦理管理平臺報備,同時報送紙質報告(加蓋公章)至火炬中心。

               

              第三章  監督管理與服務

              第十條 各盟市科技主管部門、高新園區委員會和科技服務機構應加強所在區域內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的宣傳和咨詢等服務工作。

              第十一條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須在商務部服務貿易統計監測管理信息系統(服務外包信息管理應用)中填報企業基本信息,按時報送數據。

              第十二條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持認定文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享受《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事宜。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企業,應當在每年度終了后60日內,將本年度享受稅收減免的相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對年度資料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按法定稅率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第十三條 已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申報資料或信息的;

              (二)有偷、騙稅等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四)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存在上述情形的企業,經認定辦公室核實,2年內不得申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質。

              第十四條 參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及年度服務跟蹤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認定工作負有誠信以及合規的義務,并對申報認定及年度服務跟蹤企業的有關資料信息負有保密的義務。違反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及年度服務跟蹤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3年內不得從事認定相關工作。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會同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自治區商務廳、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11日起實施。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如國家對相關政策進行調整,本辦法中相應內容按照調整后的政策執行。

               

              附件: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


              附件:

              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

               

              一、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

              (一)軟件研發及外包

                

              適用范圍

              軟件研發及開發服務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業、零售、服務、能源、物流、交通、媒體、電信、公共事業和醫療衛生等部門和企業,為用戶的運營/生產/供應鏈/客戶關系/人力資源和財務管理、計算機輔助設計/工程等業務進行軟件開發,包括定制軟件開發,嵌入式軟件、套裝軟件開發,系統軟件開發、軟件測試等。

              軟件技術服務

              軟件咨詢、維護、培訓、測試等技術性服務。

              (二)信息技術研發服務外包

                

              適用范圍

              集成電路和電子電路設計

              集成電路和電子電路產品設計以及相關技術支持服務等。

              測試平臺

              為軟件、集成電路和電子電路的開發運用提供測試平臺。

               

              (三)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外包。

                

              適用范圍

              信息系統運營和維護服務

              客戶內部信息系統集成、網絡管理、桌面管理與維護服務;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統、遠程維護等信息系統應用服務。

              基礎信息技術服務

              基礎信息技術管理平臺整合、IT基礎設施管理、數據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務、通訊服務等基礎信息技術服務。

               

              二、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

               

                

              適用范圍

              企業業務流程設計服務

              為客戶企業提供內部管理、業務運作等流程設計服務。

              企業內部管理服務

              為客戶企業提供后臺管理、人力資源管理、財務、審計與稅務管理、金融支付服務、醫療數據及其他內部管理業務的數據分析、數據挖掘、數據管理、數據使用的服務;承接客戶專業數據處理、分析和整合服務。

              企業運營服務

              為客戶企業提供技術研發服務、為企業經營、銷售、產品售后服務提供的應用客戶分析、數據庫管理等服務。主要包括金融服務業務、政務與教育業務、制造業務和生命科學、零售和批發與運輸業務、衛生保健業務、通訊與公共事業業務、呼叫中心、電子商務平臺等。

              企業供應鏈管理服務

              為客戶提供采購、物流的整體方案設計及數據庫服務。

               

              三、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

               

              適用范圍

              知識產權研究、醫藥和生物技術研發和測試、產品技術研發、工業設計、分析學和數據挖掘、動漫及網游設計研發、教育課件研發、工程設計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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