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內蒙古自治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八項措施》,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培育壯大高新技術產業,推動我區經濟高質量發展,增強綜合競爭力,自治區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簡稱成果轉化資金)。為加強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自治區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見>的通知》(內黨辦發[2017] 30號)、《內蒙古自治區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內政辦發[2016] 136號)和《內蒙古自治區對下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內政辦發[2016] 134號)精神,結合自治區科技經費管理改革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成果轉化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廳、科技廳共同管理。成果轉化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和自冶區有關財經法律、法規,按照“政府引導、社會參與,??顚S?、注重效益”的原則,支持我區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務機構等積極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促進科技創新。
第三條 成果轉化資金主要用于支持能較快進入產業化開發、形成較大規模,顯著提升相關產業技術水平和核心競爭力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活動,包括能夠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的科技成果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普及等。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自治區財政廳主要職責
(一)會同自治區科技廳共同研究制定成果轉化資金管理辦法及發布年度項目申報指南;
(二)核定成果轉化資金年度資金預算;
(三)會同自治區科技廳下達資金;
(四)會同相關部門做好資金監管及績效評價管理工作。
(五)其他管理事項。
第五條 自治區科技廳主要職責
(一)會同自治區財政廳共同研究制定成果轉化資金管理辦法,并于每年的11月發布下一年度項目申報指南;
(二)負責成果轉化資金的申報受理、信用審查、組織項目評審,并于人大批復預算后四十五日內向自治區財政廳提出資金安排建議,會同自治區財政廳下達資金;
(三)組織專家驗收;
(四)負責成果轉化資金的績效評價,會同審計,財政等部門對成果轉化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其他管理事項。
第六條 成果轉化資金使用單位主要職責
(一)承擔資金使用和管理的主體責任;
(二)建立健全資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制約機制;
(三)按照自治區財政廳、科技廳的要求報送階段性資金使用情況和績效報告。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七條 成果轉化資金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轉化引導、技術交易后補助、風險投資補償、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補償等??萍汲晒D化引導資金、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補償采取前立項的方式,經審核撥付的資金按照自治區科技計劃及經費管理制度實施管理。技術交易后補助、風險投資補償采取后補助的方式,經審核撥付的資金由受補助單位統籌安排使用。
第八條 科技成果轉化引導資金主要支持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轉型升級重點領域,重點方向的科技成果轉化示范項目。
對可有效推動自治區產業結構轉型升級,加速形成新產業、新動能、新增長極的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可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按規定程序予以支持。
第九條 技術交易后補助是指對已在自治區實施的有償技術轉讓轉化交易及相關服務進行的激勵性、普惠性補助。
(一)補助范圍
對工商注冊和納稅所在地均在我區的企事業單位承接技術轉化以及購買相關服務,區內各類科研機構在自治區科技成果網上交易平臺轉讓技術成果,按技術交易額給予后補助。對符合設立標準和資質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中績效突出的,按其服務績效給予后補助。
(二)補助標準
申請單位通過自治區科技成果網上交易平臺購買技術成果,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實際技術交易額在100萬元以下的按10%給予補助,100萬元至500萬元的按超額累進5%給予補助,500萬元以上的按超額累進3%給予補助,最高補助限額為200萬元。購買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承包、技術中介等服務,簽訂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合同,按實際技術交易額的10%給予后補助,最高補助限額為50萬元。
申請單位通過自治區科技成果網上交易平臺轉讓技術成果,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實際技術交易額在500萬元以下的按10%給予賣方后補助,500萬元以上的按超額累進5%給予補助,最高補助限額為100萬元,同一項目多次轉讓不重復補助。
對經自治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考核評價合格的技術轉移服務機構按照服務績效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對一、二級服務機構分別給予5 0萬元和20萬元年度后補助。
第十條 風險投資補償是指對各類投資機構以風險投資的形式投入或參與投入自治區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因項目失敗造成投資損失的補償。
(一)補助范圍
工商注冊和納稅所在地均在我區的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實施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引進區內各類投資機構風險投資,因項目失敗造成投資損失的,投資機構可申請風險投資補償。
(二)補助標準
按照投資機構風險投資總額10%給予補償,單個項目最高補償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一條 每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補償主要用于為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提供風險準備金資金,并對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過程中的服務進行補貼和貼息,有效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一)補助范圍
工商注冊和納稅所在地均在我區且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從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活動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區內合作金融方。
(二)補助內容
1. 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準備金。風險補償資金按照一定比例存八金融機構的準備金賬戶,用于彌補可能發生的貸款風險。
2. 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補償資金,包括服務費補貼及知識產權融資貼息。補貼資金用于降低科技型企業的融資成本,補貼知識產權服務費和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利息等。
第四章 績效評價與資金監管
第十二條 成果轉化資金??顚S茫灾螀^各級財政、科技部門應全面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確保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第十三條 經核定撥付的資金,要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財經政策和財務制度,科學、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資金,加強資金核算和管理。建立專項資金績效評價機制,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不斷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資金安排的依據。
第十四條 成果轉化引導類項目承擔單位應主動接受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和財務審計。建立經費使用監督管理機制,嚴格執行項目預算,單獨核算、??顚S?。資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于人員工資性支出及各種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條 項目經費申報和管理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將采取終止項目、停止撥款、收回專項資金等措施,并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內蒙古自治區技術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一)編報虛假預算,套取財政資金的;
(二)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
(三)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和浪費的;
(五)弄虛作假,訂立虛假技術合同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和自治區財經紀律及相關法規、制度等行為,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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