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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技術交易后補助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內蒙古自治區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八項措施》, 創新我區財政科技投入方式,擴大普惠制科技政策對創新活動的精準支持,鼓勵創新成果、實用技術以及相關服務在我區落地轉化,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技術交易后補助(簡稱后補助),是指自治區本級財政對已在自治區實施的有償技術轉讓轉化交易及相關服務進行激勵性、普惠性的支持方式。
第三條 技術交易后補助包括交易方后補助和服務方后補助。我區企事業單位以及除機關法人外的其他法人主體(以下簡稱單位)開展技術交易和與科技成果轉化相關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承包、技術中介等活動,可申請后補助。
第四條 企業的關聯方之間進行技術交易不可申請后補助。交易雙方中有一方為機關法人的不可申請后補助。以科技成果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作價入股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不列入技術交易后補助范圍。
第五條 自治區財政部門負責后補助資金的預、決算和撥付監督等管理。自治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后補助項目的審查、核定、追蹤和績效管理,自治區技術市場管理機構負責后補助項目的日常事務性工作。自治區科技成果網上交易平臺是受理后補助申請的唯一信息平臺。
第六條 后補助資金在自治區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中列支,??顚S谩=浐硕〒芨兜暮笱a助資金,由申領單位統籌安排使用。
第二章 交易方后補助
第七條 申請單位通過自治區科技成果網上交易平臺購買技術成果,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實際技術交易額在100萬元以下的按10%給予補助,100萬元至500萬元的按超額累進5%給予補助,500萬元以上的按超額累進3%給予補助,最高補助限額為200萬元。
第八條 申請單位通過自治區科技成果網上交易平臺購買與科技成果轉化相關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承包、技術中介等服務,簽訂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合同,按實際技術交易額的10%給予后補助,最高補助限額為50萬元。
第九條 區內科研機構通過自治區科技成果網上交易平臺轉讓技術成果,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實際技術交易額在500萬元以下的按10%給予賣方后補助,500萬元以上的按超額累進5%給予補助,最高補助限額為100萬元,同一項目多次轉讓不重復補助。
第三章 服務方后補助
第十條 鼓勵各類主體自主或聯合創建技術市場、科技會展機構、技術轉移中心、科技成果價值評估機構以及從事科技成果孵化、知識產權服務、科技咨詢服務、科技金融服務、綜合科技服務等的技術轉移服務機構。
第十一條 自治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完善《內蒙古自治區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和評價指標體系,促進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向體系化、標準化、專業化方向發展。
第十二條 對經自治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考核評價合格的技術轉移服務機構按照服務績效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對一、二級服務機構分別給予50萬元和20萬元年度后補助。
第四章 申領流程
第十三條 自治區科技廳常年受理、集中審核后補助申請,按照財政預算安排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 申請交易方后補助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網上交易。申請單位在自治區科技成果交易平臺上實名注冊,達成技術交易協議,簽訂技術合同,按規定程序履行網上交易手續。
(二)合同登記。持技術合同到屬地技術市場管理部門辦理技術合同認定登記。
(三)網上申請。申請單位在自治區科技成果網上交易平臺提交以下材料:
1.后補助申請表;
2.技術合同及認定登記表;
3.實際發生技術交易發票和銀行匯款憑證;
4.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四)審核確定。自治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大額后補助申請(50萬元以上)進行復審,研究提出年度后補助項目及資金安排建議。
第十五條 申請服務方后補助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網上申請。申請單位在自治區科技成果網上交易平臺上實名注冊,提交以下材料:
1. 后補助申請表;
2. 技術合同及認定登記表,合同中載明的服務證明材料;
3. 服務績效報告;
4. 實際發生技術服務發票和銀行匯款憑證;
5. 其它有關證明材料。
(二)審核確定。自治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按規定程序進行績效考核評價,研究提出年度后補助項目及資金安排建議。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后補助資金管理應當接受自治區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自治區財政廳、科技廳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依法對申請技術交易后補助事項實施事中事后監管。
第十七條 盟(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對屬地內申請單位給予業務指導,協同本級財政部門根據自治區財政廳撥款通知,將獲批的后補助資金及時足額撥付申請單位,并配合自治區財政部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弄虛作假、騙取后補助資金等違規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后補助資金的,采取警告、取消申領資格、記入不良信用記錄等處理措施,已經獲得后補助資金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追回,沒收違法所得,并依據《內蒙古自治區技術市場管理條例》處以非法所得后補助資金二倍至五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自治區科技廳可根據年度后補助資金預算及申請情況對后補助金額做出適當調整。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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