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園區振興,加快新舊動能轉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全面推進自治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依據《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暫行辦法》,參照科技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評價指標體系》,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治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是指經自治區政府批準,有明確的地域界限,重點培育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承載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推動高新技術產業集群發展的開發區。
第三條 高新區的建設目標是努力構建創業環境優越、創新資源集聚、創新體系完備、基礎設施完善、環境質量優良、產業特色突出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核心載體。
第四條 高新區要根據自治區產業布局,結合本地區實際特點,重點發展有區域特色的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產業,要通過優惠的支持政策、優良的發展環境、完善的服務功能,鼓勵和引導國內外高新技術企業聚集,推動高新技術產業集群化發展。
第五條 高新區的建設根據“引導、擇優、均衡”的指導思想,按照以下原則開展。
(一)以創促建。引導高新區加快集聚各類創新要素,優化環境,完善機制,提升創新發展水平,更好發揮高新區對所在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引領和支撐作用。
?。ǘ駜炛С?/FONT>。優先選擇產業基礎好、創新能力強的產業集聚區建設高新區。
(三)統籌兼顧。鼓勵基礎相對薄弱但發展速度較快、潛力較大的地區加大力度,爭創高新區。
第二章 認 定
第六條 高新區認定工作遵從“成熟一個、批準一個”的原則,嚴格按照不涉及新增土地、不涉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調整、不涉及財稅政策調整的要求,向有利于集聚創新要素、有利于科技和經濟更加緊密結合、有利于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等方面推進。
第七條 高新區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區域必須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的《中國開發區審核公告目錄》中國家級、省級開發區四至范圍內。
(二)園區總體規劃功能分區合理,符合所在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基礎設施配套完備,高新區總體發展規劃應與區域公共服務基礎設施規劃銜接。
(三)主導產業以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或所在地區支柱產業、特色產業為主,特色突出,且具有較為完整的產業鏈。
(四)建立獨立的管委會制度,依法享有一定行政管理權限,實行集中精簡、靈活高效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有專門負責科技創新工作的機構和人員,重視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建立了科技服務體系,高新區內企業與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具有長期的科技合作關系,30%以上的企業設有研發機構。
(五)已入駐企業不低于50家,區內高新技術企業占企業總數的10%以上,高新技術產業營業總收入占高新區內營業總收入的20%以上,研發經費(R&D)投入占GDP比例較全區平均水平高出30%以上。
(六)環境保護意識強,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已通過審查,防治污染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七)所在地政府對高新區有明確的支持措施及政策保障,有落實國家和自治區有關高新區政策的具體工作方案。
第八條 申報高新區需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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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FONT>所申報的高新區發展情況。
?。ㄈ?/FONT>所申報的高新區產業發展規劃。包括高新區總體情況、基礎條件、產業發展情況、技術創新情況、發展定位及目標、保障措施等。
(四)其他相關材料。
1.園區設立的有關批準文件。
2.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方面的證明材料,關于土地利用情況分析材料以及能夠證明園區內規劃管理由所在盟市、旗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實施統一管理的材料。
3.所在地政府支持創新創業環境建設和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文件。
4.高新區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團隊、研發機構、創新創業載體等清單。
5.高新區近三年主要科技經濟指標。
6.其他相關材料。
第九條 高新區認定工作程序。
(一)申請。由所在盟市政府根據認定條件,編制申報材料,向自治區政府申請認定。
(二)論證。自治區科技廳根據自治區政府批轉意見,牽頭組織專家組,會同有關部門,按照高新區認定管理有關要求進行論證評審,形成意見后再征求發改、經信、國土、住建、環保等有關部門意見。
(三)審定。對通過專家組論證且得到自治區有關部門同意的園區,由自治區科技廳將認定意見報自治區政府審批。
(四)批復。經審定的高新區,由自治區政府批復設立。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條 自治區科技廳負責高新區協調指導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高新區總體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自治區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高新區的有關工作進行指導。高新區所在地政府是高新區的領導機關,負責高新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高新區管理機構應于每年3月31日前通過各盟市科技管理部門向自治區科技廳報送上一年度園區相關數據報表及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
第十二條 自治區政府每年對高新區進行一次考核,由自治區科技廳牽頭組織相關方面按照《內蒙古自治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考核評價指標》(另行制定)進行考核,考核評價結果分為A、B、C三個等次,并進行通報。對連續2次考核為C等次的,取消高新區資格。
第四章 扶 持
第十三條 被新認定為高新區的園區,一次性給予500萬元的財政科技經費支持,對于年度考核評價結果分為A等次的(包含國家高新區),一次性給予200萬元的財政科技經費支持,主要用于科技創新平臺建設經費補助。
第十四條 鼓勵高新區開展科技金融、技術轉移及成果轉化、股權激勵、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產學研協同創新、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服務貿易發展方式等改革試點,促進知識創新、技術創新、商業模式創新和管理創新,不斷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對于在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方面的政策先行先試改革,自治區財政科技經費給予配套支持。
第十五條 鼓勵和引導區內外優質資源向高新區聚集,在主導產業聚集、科技資源配置、科技平臺布局建設、產學研合作、人才引進和培育等方面,自治區科技計劃設立高新區發展專項,給予優先支持。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自治區科技廳負責解釋,并具體組織實施。《內蒙古自治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辦法》(內政辦字〔2003〕1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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