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數據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自治區科學數據管理,保障科學數據安全,提高開放共享水平,更好地發揮科學數據的戰略資源作用,支撐自治區科技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科學數據管理辦法》和《內蒙古自治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各級政府財政預算資金支持開展的科學數據采集生產、加工整理、開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科學數據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科學等領域,通過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試驗開發等產生的數據,以及通過觀測監測、考察調查、檢驗檢測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學研究活動的原始數據及其衍生數據。
第四條 科學數據管理遵循“誰擁有、誰負責”,“誰開放、誰受益”和分級分類管理、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原則,明確責任主體,加強能力建設,促進開放共享。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科學數據采集生產、使用、管理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不得利用科學數據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六條 科學數據開放共享,先行試點,總結經驗,逐步推廣。
第二章 職 責
第七條 科學數據管理工作實行自治區統籌、各部門與各地區分工負責的體制。
第八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廳牽頭負責全區科學數據的宏觀管理與綜合協調,主要職責是:
?。ㄒ唬┮罁犊茖W數據管理辦法》和國家標準規范制定自治區的相關管理政策和標準規范;
?。ǘ﹨f調推動自治區科學數據規范管理、開放共享及評價考核工作;
?。ㄈ┙y籌推進自治區科學數據中心建設和發展;
(四)負責全區科學數據網絡管理平臺建設和數據維護;
(五)負責統籌和指導全區科學數據資源目錄編制工作;
(六)指導全區科學數據定密工作。
第九條 自治區政府相關部門、盟市人民政府(以下統稱主管部門)在科學數據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贫ū静块T(本地區)科學數據管理實施細則,宣傳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科學數據管理政策;
?。ǘ┒綄鶎俜ㄈ藛挝患訌姾鸵幏犊茖W數據管理;
?。ㄈ┌凑諊液妥灾螀^有關規定做好或者授權有關單位做好科學數據定密工作;
?。ㄋ模└鶕灾螀^信息化、大數據發展統一部署,鼓勵利用現有資源,統籌規劃和建設本部門(本地區)科學數據中心或科學數據網絡管理系統,推動科學數據開放共享,并按要求將數據匯交至自治區科學數據中心;
(五)建立完善有效的工作機制和激勵機制,組織開展本部門(本地區)所屬法人單位科學數據工作的評價考核。
(六)負責本部門(本地區)科學數據資源目錄編制工作;
第十條 有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業等法人單位(以下統稱法人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瀼芈鋵崌摇⒆灾螀^和部門(盟市)科學數據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本單位科學數據相關管理制度;
?。ǘ┌凑沼嘘P標準規范進行科學數據采集生產、加工整理和長期保存,確保數據質量;
(三)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科學數據保密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建立單位科學數據中心或科學數據管理系統,公布科學數據共享開放目錄并及時更新,積極開展科學數據共享開放服務;
(五)按照要求及時將科學數據匯交至主管部門組織的相關科學數據中心;
?。┴撠熆茖W數據管理運行所需軟硬件設施等條件、資金和人員保障。
第十一條 科學數據中心是促進科學數據開放共享的重要載體,由主管部門委托有條件的法人單位建立,主要職責是:
?。ㄒ唬┏袚嚓P領域科學數據的整合匯集(交)工作;
(二)負責科學數據的分級分類、加工整理和分析挖掘;
?。ㄈ┍U峡茖W數據安全,依法依規推動科學數據開放共享;
(四)加強國內外科學數據方面交流與合作;
(五)履行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科學數據采集、匯交與保存
第十二條 法人單位要按照相關標準規范,組織開展科學數據采集生產和加工整理,形成便于使用的數據庫或數據集。應按標準規范和要求,建立科學數據質量控制體系,保證數據的準確性、規范性和可用性。
第十三條 主管部門應建立科學數據匯交制度,按照相關標準規范,在自治區統一政務網絡和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的基礎上開展本部門(本盟市)的科學數據匯交工作。
第十四條 自治區各級政府財政預算資金資助的各級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所形成的科學數據,應由項目牽頭單位匯交到相關科學數據中心。接收數據的科學數據中心應出具匯交憑證。
各級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部門在項目征集及立項中應組織項目申報和承擔單位簽訂科學數據匯交和管理承諾書,預編科學數據目錄,并建立先匯交科學數據、再驗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的機制;項目(課題)驗收后產生的科學數據也應進行匯交。
第十五條 利用政府預算資金資助完成論文并在國外學術期刊發表時需對外提交相應科學數據的,論文作者應在論文發表前將科學數據上交至所在單位統一管理。
第十六條 鼓勵社會資金資助形成的科學數據向相關科學數據中心匯交。社會資金資助形成的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科學數據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匯交?! ?/SPAN>
第十七條 法人單位應建立科學數據保存制度,配備數據存儲、管理、服務和安全等必要設施,保障科學數據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八條 法人單位應加強科學數據管理組織機構和人才隊伍建設,委派專人負責本單位科學數據管理,在崗位設置、績效收入、職稱評定等方面建立激勵機制。
第十九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應加強統籌布局,在條件好、資源優勢明顯的科學數據中心基礎上,優化整合形成自治區科學數據中心,并給予相應支持。自治區科學數據中心統一接入電子政務網絡和數據平臺,確保和自治區現有數據平臺互聯互通。
第四章 科學數據共享與利用
第二十條 科學數據按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種類型。
自治區各級政府財政預算資金資助的各級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所形成的科學數據,可提供給所有單位和個人共享使用的科學數據屬于無條件共享類。
可提供給相關單位和個人共享使用或僅能夠部分提供給所有單位和個人共享使用的科學數據屬于有條件共享類。
由于涉及國家秘密、安全等原因,不宜提供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共享使用的科學數據屬于不予共享類。凡列入不予共享類的科學數據,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相關政策依據。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各級政府財政預算資金資助形成的科學數據應當按照開放為常態、不開放為例外的原則,由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科學數據資源目錄,有關目錄和數據應及時接入自治區科學數據中心,面向社會和相關部門開放共享,暢通科學數據軍民共享渠道。國家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法人單位要對科學數據進行分級分類,明確科學數據的密級和保密期限、共享開放條件、共享開放對象和審核程序等,按要求公布科學數據開放目錄,向社會開放共享。
第二十三條 主管部門和法人單位應完善科學數據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和機制。
應積極推動科學數據出版和傳播工作,支持科研人員整理發表產權清晰、準確完整、共享價值高的科學數據。
科學數據使用者應遵守知識產權相關規定,在論文發表、專利申請、專著出版等工作中注明所使用和參考引用的科學數據。
第二十四條 按照“開放受益”的原則,鼓勵開展科學數據增值和有償服務。
對于政府決策、公共安全、國防建設、環境保護、防災減災、公益性科學研究等需要使用科學數據的,法人單位應當無償提供;
鼓勵法人單位根據需求,對科學數據進行分析挖掘,形成有價值的科學數據產品,開展增值服務。鼓勵社會組織和企業開展科學數據市場化增值服務。
對于因經營性活動需要使用科學數據的,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有償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的,遵從其規定。
第五章 科學數據保密與安全
第二十五條 主管部門和法人單位應建立健全涉及國家秘密的科學數據管理與使用制度和安全保密審查制度,加強科學數據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定科學數據安全保護措施,對制作、審核、登記、拷貝、傳輸、銷毀等環節進行嚴格管理。涉及國家秘密的科學數據的采集生產、加工整理、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科學數據,原則上不得對外開放;確需對外開放的,要對使用目的、用戶資質、保密條件等進行審查,并嚴格控制知悉范圍。
第二十七條 法人單位和科學數據中心應按照國家及自治區網絡安全管理規定,建立網絡安全保障體系。
第二十八條 科學數據中心應建立應急管理和容災備份機制,按照要求建立應急管理系統,對重要的科學數據進行異地備份。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主管部門和法人單位應建立完善科學數據管理和開放共享工作評價考核和獎懲制度??荚u優秀的給予獎勵。
第三十條 對于偽造數據、侵犯知識產權、不按規定匯交數據等行為主體,將被納入失信名單,三年內不允許其申報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同時,不推薦其申報和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同時,主管部門可視情節輕重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給予責令整改、通報批評、處分等處理或依法給予處罰。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區科技廳負責解釋。
附件2: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關于進一步加強基礎科學研究的實施意見
(征求意見稿)
基礎科學研究是創新發展的源頭供給,是國家、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根本動力。為貫徹《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基礎科學研究的若干意見》(國發〔2018〕4號),進一步加強自治區基礎科學研究,大幅提升原始創新能力,結合我區實際,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堅定不移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瞄準世界科技前沿,立足我區特色、優勢領域,圍繞自治區重大基礎研究需求,按照“遵循科學規律、堅持分類指導,突出原始創新、促進融通發展,創新體制機制、增強創新活力,加強協同創新、擴大開放合作,強化穩定支持、優化投入結構”的基本原則,強化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深化科技體制改革,促進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融通創新發展,著力實現前瞻性基礎研究、引領性原創成果和關鍵共性技術、顛覆性技術重大突破,為實現我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二)發展目標。到2020年,我區基礎科學研究整體水平顯著提升,支撐自治區創新發展的源頭供給能力明顯增強。在科學前沿重要方向取得一批重大原創性科學成果,解決一批面向自治區戰略需求的前瞻性重大科學問題,支撐引領創新驅動發展的源頭供給能力顯著增強。建設4-5家國家重點實驗室。
到2035年,我區基礎科學研究整體水平和影響力大幅躍升,原始創新支撐經濟社會發展能力進一步增強,產出一批對國家科技發展和文明進步有重要影響的原創性科學成果。建設8-10家國家重點實驗室。
二、完善基礎研究布局
(三)強化基礎研究系統設計。加強基礎科學研究,完善學科布局,推動基礎學科與應用學科均衡協調發展,鼓勵開展跨學科研究,促進不同學科之間的交叉融合。加強基礎前沿科學研究,圍繞新一代信息技術、生命科學、材料科學等開展探索,產出重要原創成果。加強應用基礎研究,圍繞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和安全的重大需求,突出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創新,在農牧業、高新技術領域和行業集中力量攻克一批關鍵共性基礎科學問題。圍繞改善民生和促進可持續發展的迫切需求,進一步加強資源環境、人口健康、新型城鎮化、公共安全等領域基礎科學研究。(自治區科技廳、發改委、教育廳、各盟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完善自治區科技計劃基礎研究支持體系。發揮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支持源頭創新的重要作用,更加聚焦基礎學科和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團隊建設。通過實施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從基礎研究、重大關鍵共性技術到應用示范進行全鏈條創新設計、一體化組織實施。優化科技計劃布局,加快基礎研究創新基地建設和能力提升,促進科技資源開放共享。爭取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設立聯合基金,以全國智慧解決地區問題。(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人社廳、教育廳、各盟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優化基礎研究區域布局。發揮區域創新優勢,率先實現呼和浩特市、包頭市高校創新資源比較集中的地區優化發展,推動其他盟市(地區)結合當地優勢特色,走差異化發展道路。充分發揮廳市會商機制,協同構建各具特色的區域基礎研究發展格局。突出已有優勢,強化我區東部和中西部地區基礎研究布局。(自治區科技廳、教育廳、各盟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推進自治區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盟市共建若干自治區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鼓勵和引導盟市、社會力量投資建設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加快緩解設施供給不足問題。支持各類創新主體依托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開展科學前沿問題研究,加快提升科學發現和原始創新能力,支撐重大科技突破。(自治區科技廳、教育廳、各盟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建設高水平研究基地
(七)推進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在基礎研究專項經費中設立重點實驗室專項經費,穩定支持國家重點實驗室聚焦國家和自治區戰略目標和需求進行創新攻關,解決區域及行業技術難題。在稀土、蒙醫藥、乳品、生態、水資源等自治區優勢特色領域遴選建設一批國家重點實驗室培育基地,對標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要求,在科研立項、人才團隊建設等方面加大對實驗室的穩定支持力度,提升區域創新能力和地方基礎研究能力,支持其盡快升級成國家重點實驗室。統籌中央與地方相關專項資金等措施優先支持國家重點實驗室及培育基地建設發展。(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加強自治區基礎研究創新基地建設。明確高校、院所和企業建設自治區重點實驗室的功能定位,加強體系建設和布局優化。重點圍繞自治區優勢、特色和基礎學科,根據科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特別是新能源、新材料、現代裝備制造業、煤炭清潔高效利用、生態環境保護、農業、畜牧業、蒙醫藥等優勢特色產業統籌規劃,有計劃、有重點地建設自治區重點實驗室。高校、科研院所類重點實驗室建設。以提升原始創新、自主創新和協同創新能力為目標,加強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引領帶動學科和產業發展。加快企業類重點實驗室建設,以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為目標,加強應用基礎研究和關鍵共性技術研究,引領行業技術進步。加強高校與企業共建重點實驗室,推進產學研深度融合及成果轉化。加強對現有自治區重點實驗室考核評估,實行能進能出的動態調整機制。加強大型儀器開放共享網絡平臺和野外觀測臺站建設。(自治區科技廳、發改委、教育廳、農牧業廳、林業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壯大基礎研究人才隊伍
(九)引進和培養具有國際水平的戰略科技人才和科技領軍人才。圍繞國家和自治區重大需求,創新人才培養、引進、使用機制,大力加強“兩院院士”、國家“千人計劃”、“萬人計劃”和“自治區草原英才工程”等高層次人才的引進和培養力度。支持國家及自治區重點實驗室等基礎研究創新平臺引進培養一批具有前瞻性和國際視野的戰略科學家。建立健全人才流動機制,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鼓勵人才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之間合理流動、建立高層次人才共享制度。對我區新入選兩院院士、“千人計劃”、“萬人計劃”、“長江學者”及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國家優秀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等人才項目專家,給予一定經費資助。(自治區人社廳、教育廳、編辦、財政廳、科技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加強中青年和后備科技人才引進培養。加強博士點建設和博士后“兩站一基地”(工作站、流動站和創新實踐基地)建設,吸引國內外優秀青年在自治區攻讀博士學位或從事博士后研究。通過給予生活補貼、科研經費資助等方式,積極吸引博士、博士后留蒙來蒙創新創業。鼓勵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業引進培養中組部“青年千人計劃”“青年拔尖人才”、教育部“青年長江學者”等杰出青年。鼓勵中青年和后備科技人才自主選擇科研方向、組建科研團隊,進行獨立、自由科研探索。(自治區人社廳、教育廳、科技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建設高水平實驗技術人才隊伍。建立健全符合實驗技術人才及其崗位特點的評價體系和激勵機制,提高實驗技術人才的地位和待遇。加大實驗技術人才、專職工程技術人才和開放服務人才培養力度,優化科研隊伍結構。加強實驗技術人員培訓,提升技術能力和水平。(自治區人社廳、教育廳、科技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建設高水平創新團隊。發揮國家和自治區級重點實驗室的集聚作用,聚焦科學前沿,穩定支持一批優秀創新團隊從事基礎研究。支持高水平大學和科研院所選擇優勢學科加強多方協同合作,組建跨學科、綜合交叉的科研團隊。(自治區科技廳、教育廳、人社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提高基礎研究開放合作水平
(十三)促進基礎研究開放合作。以全球視野謀劃我區基礎研究發展,積極融入全球創新網絡,有效利用全球創新資源,推動我區基礎研究多層次、高水平的國際合作,大力提升自治區基礎研究水平。立足區位優勢和現實基礎,深化國際科技交流與合作,逐步建立與國外高水平大學及研究機構的長效合作機制和科學家、學者互訪機制;選派優秀青年科研人員到國外一流研究機構學習深造。進一步加強中蒙俄科技合作。深化與國內著名高校、科研院所、重點實驗室間的科技合作,積極吸納區外科研資源,聯合開展科學前沿問題研究,力爭在新能源、新材料、現代裝備制造業、煤炭清潔高效利用、生態環境保護、農業、畜牧業、蒙醫藥等優勢特色領域建成一批開放創新合作平臺。(自治區科技廳、教育廳、人社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優化基礎研究發展機制和環境
(十四)加強基礎研究頂層設計和統籌協調。加強統籌規劃,發揮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的作用,擬定基礎研究戰略和規劃建議,開展基礎研究戰略咨詢,提出自治區基礎研究重大需求和工作部署建議。加強與國家有關部委、企業對接合作,推進軍民基礎研究融合發展。搶抓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機遇,推進基礎研究科教融合。(自治區科技廳、發改委、教育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建立基礎研究多元化投入機制。加大基礎研究專項經費投入,加大對自治區重點實驗室的穩定支持與后補助支持力度。自治區財政設立基礎研究專項經費,每年投入不少于1億元支持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完善對高校、科研院所科學家的長期穩定支持機制,支持自治區本科高校安排基本科研業務費。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等政策,引導鼓勵盟市、企業和社會力量增加基礎研究投入。(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科技廳、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進一步深化科研項目和經費管理改革。完善符合基礎研究規律的項目組織、申報、評審與決策機制,遴選基礎研究項目時更多注重對研究方向、人才團隊及其創新能力的考察。建立符合基礎研究規律的經費管理制度,簡化基礎研究項目計劃任務書,落實法人單位和科研人員的經費使用自主權,使科研人員有充足時間心無旁騖地開展科學研究,讓經費為人的創造性活動服務。探索直接委托建設較好的自治區級以上科技創新基地承擔自治區科研任務的機制。(自治區科技廳、教育廳、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推動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融通。在重視原創性、顛覆性發明創造的基礎上,大力推進新能源、新材料、現代裝備制造業、煤炭清潔高效利用、生態環境保護、農業、畜牧業、蒙醫藥等重點領域應用技術創新,通過應用研究銜接原始創新與產業化。創新體制機制,搭建平臺,促進科研院所、高校、企業、創客等各類創新主體協作融通,推動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與產業化對接融通。適應互聯網時代創新活動開源開放的新趨勢,創新基礎研究組織形式,探索開展基礎研究眾包眾籌,加快推進眾創空間和孵化器建設,搭建知識產權對接交易平臺,完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金融與資本服務等機制,為基礎研究向應用研究、試驗開發融通轉化創造有利條件。(自治區科技廳、發改委、教育廳、金融辦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八)促進科技資源開放共享。加強自治區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臺建設和科學數據管理,加強基礎性、公益性的自然本底數據、種質、標本等科技基礎條件資源收集,完善科技報告制度。推動更多自治區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科學數據和儀器設備向各類創新主體開放。強化新購大型科研儀器查重評議,建立健全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管理機制和后補助機制。推進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強化法人單位開放共享的主體責任和義務。(自治區科技廳、發改委、教育廳、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九)構建良好的創新環境和氛圍。開展基礎研究差別化評價,完善以創新質量和學術貢獻為核心的評價機制。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主要評價研究的原創性和學術貢獻;目標導向類基礎研究主要評價解決重大科學問題的效能,加強過程評估,建立長效監管機制,提高創新效率。健全完善科技獎勵等激勵機制,提升科研人員榮譽感;建立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容錯機制,鼓勵科研人員大膽探索、挑戰未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對科研不端行為“零容忍”、樹立正確科研評價導向的規定,加大對科研造假行為的打擊力度。充分發揮基礎研究對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和創新文化的重要作用,鼓勵科學家面向社會公眾普及科學知識。推動重點實驗室等創新基地面向社會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普活動。(自治區教育廳、人社廳、科技廳、發改委、財政廳、科協按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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