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內蒙古自治區技術轉移
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家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方案》《國務院關于推動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打造“雙創”升級版的意見》文件精神,落實《內蒙古自治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內蒙古自治區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八項措施》《內蒙古自治區技術轉移體系建設實施方案》工作部署,促進全區技術轉移服務機構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技術轉移服務機構,是指為實現和加速技術轉移提供各類服務的機構,包括從事技術交易市場和技術轉移網絡平臺運營、技術經紀、技術集成與經營、技術投融資等市場化業務的專業服務機構,以及開展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等公益性服務的公共服務機構,單純提供信息、法律、咨詢、金融等服務的除外。
第三條 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的主要功能是促進知識流動和技術轉移,其業務范圍是:
(一)對技術信息的搜集、篩選、分析、加工;
(二)技術轉讓與技術代理;
(三)技術集成與開發;
(四)技術應用與推廣;
(五)提供中試等后續試驗、工程化等設計服務和技術標準、測試分析服務等;
(六)提供技術咨詢、技術評估、技術培訓、技術產權交易、技術招標代理、技術投融資等服務;
(七)提供技術交易網絡信息服務等;
(八)提供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等公共服務;
(九)其它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的活動。
第二章 申報與管理
第四條 申報自治區技術轉移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方向明確,有符合本機構實際情況和發展要求的經營服務理念。
(二)有適合機構本身發展要求的特定商業和服務模式、特色技術轉移服務項目。
(三)有符合條件的經營場所,有滿足經營需求的辦公設備和條件,有穩定的客戶群及長期合作伙伴,專業服務機構應有獨立的網站。
(四)人員結構及部門設置合理,從業人員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占80%以上,有符合規定的技術轉移專職人員,專業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專職人員在3人以上,公共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專(兼)職人員在2人以上。
(五)管理規范,規章制度健全,有明確的機構章程、完善的服務規程、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合理的員工激勵和懲處制度。
(六)有較顯著的服務業績,經營狀況良好。
(七)有相對穩定的客戶群及長期合作伙伴。
(八)在行業內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
(九)符合科研誠信審查要求,無違規違法記錄。
第五條 自治區科技廳負責對全區的技術轉移服務機構進行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組織開展自治區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定、監督考核等管理工作。各盟市科技行政部門負責對本地區的技術轉移服務機構進行日常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六條 申報專業服務機構需填報《內蒙古自治區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申報書》,按要求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申報工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進行,申報單位將申報材料報送所在地盟市科技局,由盟市科技局審核把關,擇優行文推薦上報至自治區科技廳。自治區本級所屬服務機構,由主管部門審核把關后行文向自治區科技廳推薦申報。
第三章 績效評價與激勵
第七條 自治區科技行政部門按照集中評審、量化考核的程序,依據《內蒙古自治區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試行)》(見附件),每年對符合資質的技術轉移服務機構采取百分制進行分類績效評價,擇優給予后補助。
第八條 服務機構績效評價劃分三個等級:一級(優秀90-100分),二級(良好70-89分),三級(合格60-69分),60分以下為不合格。對一、二級專業服務機構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的后補助,獲補助機構可從補助資金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對在技術轉移服務中做出重要貢獻的技術經理人/經紀人給予獎勵。對一、二級公共服務機構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的后補助,后補助經費用于開展政策宣傳、合同評審、培訓調研等業務工作。
第九條 專業服務機構連續兩年績效評價不合格的取消自治區技術轉移服務機構資質,兩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后補助。公共服務機構違規錯辦業務,或因不作為被舉報投訴的,發生一起扣減5分績效分,一年內發生3起以上的取消申報后補助資格。
第十條 自治區技術轉移服務機構應如實提供評價所需資料和數據。對不按規定時間和要求提供評價資料的視為自動放棄,對提供虛假資料的機構,經核實后取消申報自治區技術轉移服務機構資質,列入科研誠信黑名單。
第四章 扶持與促進
第十一條 自治區科技廳將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納入自治區技術轉移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在自治區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中安排補助經費,支持技術轉移服務機構能力建設。
第十二條 各盟市科技局應將技術轉移機構的管理工作納入科技創新發展計劃,為技術轉移機構的建設和發展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條件支持。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盟市科技行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關細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科技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自治區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績效評價指標體系
為貫徹落實《內蒙古自治區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八項措施》和《內蒙古自治區技術轉移體系建設實施方案》,完善技術轉移機制,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加強對自治區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的規范化管理和績效評價,引導其向專業化、市場化、規范化方向發展,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制定《內蒙古自治區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試行)》,作為對自治區技術轉移服務機構進行考核評價的依據。
一、制定原則
1.引導性原則。自治區技術轉移服務機構評價指標體系應有利于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完善管理機制、拓展服務功能、提高服務能力、培養技術轉移人才,引導和帶動技術轉移機構向專業化、市場化和規范化方向發展,構建和完善自治區技術轉移體系。
2.科學性原則。自治區技術轉移服務機構評價指標體系應準確反映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的實際情況,既能系統地、科學地反映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的運營狀況,又能促進其自身發展。
3.可操作性原則。自治區技術轉移服務機構評價指標體系應定量評價和定性評價相結合,指標清晰,操作簡單,計算方法科學簡便。
4.適用性原則。自治區技術轉移服務機構評價指標體系所涉及的各項指標在對我區技術轉移現狀和技術轉移機構的調查基礎上采集而成,應普遍適用于各類技術轉移機構。
二、數據采集及評價
1.評價指標體系相關指標數據主要通過自治區技術轉移服務機構上報的申報材料以及實地考察評價等渠道獲取。
2.自治區科技廳按照規定標準和程序,委托專業評價機構或組織專家小組對自治區技術轉移服務機構進行評價。
3.自治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評價結果,隨機確定抽查對象,組織相關專家小組進行復查,核實評價結果。
三、指標體系
自治區技術轉移服務機構評價指標體系專業服務機構一級指標為3個,二級指標為8個;公共服務機構一級指標為2個,二級指標為4個。
1.1專業服務機構評價指標體系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變換值 (Ki) | ||
名稱 |
權重(Mi) |
名稱 |
權重(Ni) | |
1.基礎條件 |
5 |
1.1員工總數 |
0.40 |
|
1.2技術經理人/經紀人數 |
0.40 |
| ||
1.3兼職專家數 |
0.20 |
| ||
2.服務績效 |
80 |
2.1上年度促成技術合同交易項數 |
0.40 |
|
2.2上年度促成技術合同交易金額 |
0.60 |
| ||
3.服務能力 |
15 |
3.1上年度服務企業、高校院所數 |
0.20 |
|
3.2信息化手段和專業數據庫情況 |
0.40 |
| ||
3.3執行技術轉移規范情況 |
0.40 |
|
1.2專業服務機構變換值的獲取
二級指標 |
取值范圍 |
變換值(Ki) |
1.1員工總數 |
Xi≥5 |
1.00 |
Xi<5 |
0.50 | |
1.2技術經理人/經紀人數 |
Xi≥3 |
1.00 |
3> Xi≥1 |
0.50 | |
Xi=0 |
0 | |
1.3兼職專家數 |
Xi≥5 |
1.00 |
5> Xi≥1 |
0.50 | |
Xi=0 |
0 | |
2.1上年度促成技術合同交易項數 |
Xi≥20 |
1.00 |
20> Xi≥10 |
0.80 | |
10> Xi≥5 |
0.50 | |
5> Xi≥1 |
0.30 | |
Xi=0 |
0 | |
2.2上年度促成技術合同交易金額 |
Xi≥500萬元 |
1.00 |
500萬元> Xi≥300萬元 |
0.90 | |
300萬元> Xi≥100萬元 |
0.70 | |
100萬元> Xi≥50萬元 |
0.50 | |
50萬元> Xi≥10萬元 |
0.30 | |
10萬元> Xi≥1萬元 |
0.10 | |
Xi<1萬元 |
0 | |
3.1上年度服務企業、高校院所數 |
Xi≥30 |
1.00 |
30> Xi≥20 |
0.80 | |
20> Xi≥10 |
0.50 | |
10> Xi≥1 |
0.30 | |
Xi=0 |
0 | |
3.2信息化手段和專業數據庫 |
好 |
1.00 |
較好 |
0.70 | |
一般 |
0.30 | |
差 |
0 | |
3.3執行技術轉移服務規范情況 |
好 |
1.00 |
較好 |
0.70 | |
一般 |
0.30 | |
差 |
0 |
指標闡釋
1.基礎條件
主要考核機構規模、人員結構等。包括員工總數、技術經理人/經紀人數和兼職專家數3個二級指標。其中員工總數指技術轉移機構從事技術轉移工作的人數,不含其依托機構的員工;技術經紀人數是指參加過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的相關培訓,獲得技術經理人/經紀人資質的人員數。
2.服務績效
主要考核機構促成技術交易的情況。包含2個二級指標,分別是上年度促成技術交易項數、上年度促成技術交易金額。
上年度促成技術合同交易項數。指上年度組織技術交易活動,組織實施政府的科技成果轉化專項,組織國家和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成果的技術轉移,以及促成其它成交技術轉移項目數量。提供技術轉移服務、促進技術轉移是技術轉移機構的主營業務,技術轉移項目是評價技術轉移機構的重要指標。技術交易項目需簽訂技術合同,原則上應辦理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后方可納入統計。
上年度促成技術合同交易金額。指技術轉移機構作為技術交易一方當事人或在技術交易過程中發揮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而達成的技術合同交易額,該指標是衡量機構服務業績的重要指標。技術交易金額需在技術合同中載明,原則上應辦理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后方可納入統計。
3.服務能力
主要考核機構促進技術轉移和服務企業的能力。包含3個二級指標,分別是上年度服務企業、高校院所數、信息化手段和專業數據庫情況、執行技術轉移規范情況。
上年度服務企業、高校院所數。指上年度機構提供過某項服務的企業、高校院所數量。若某企業、高校院所接受過多項或多次服務,仍按一個企業、高校院所計數。
信息化手段和專業數據庫。主要考核機構是否能利用信息化手段為技術轉移服務,是否建立了專業化數據庫且能在技術轉移中發揮很好的作用。信息化手段和專業數據庫齊全、作用明顯的為好,信息化手段和專業數據庫齊全、作用發揮不夠理想的為較好,信息化手段和專業數據庫缺一的為一般,都不具備的為差。
執行技術轉移服務規范情況。主要考核機構是否按照國家《技術轉移服務規范》(GB/T 34670-2017)的通用流程提供規范化服務。服務過程按照委托與代理、考察與評價、簽訂合同/協議、組織實施、服務總結、資料歸檔、跟蹤服務、服務改進、爭議解決等工作步驟開展的為好,缺1-3個步驟的為較好,缺4-6個步驟的為一般,缺7個以上步驟的為差。
2.1公共服務機構評價指標體系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變換值 (Ki) | ||
名稱 |
權重(Mi) |
名稱 |
權重(Ni) | |
1.服務績效 |
85 |
1.1上年度受理業務項數 |
0.40 |
|
1.2上年度受理業務金額 |
0.60 |
| ||
2.服務能力 |
15 |
2.1上年度服務客戶數 |
0.50 |
|
2.2上年度組織政策宣傳、業務培訓情況 |
0.50 |
|
2.2公共服務機構變換值的獲取
二級指標 |
取值范圍 |
變換值(Ki) |
1.1上年度受理業務項數 |
Xi≥50 |
1.00 |
50> Xi≥40 |
0.90 | |
40> Xi≥30 |
0.80 | |
30> Xi≥20 |
0.70 | |
20> Xi≥10 |
0.60 | |
10> Xi≥1 |
0.50 | |
Xi=0 |
0 | |
1.2上年度受理業務金額 |
Xi≥10000萬元 |
1.00 |
10000萬元> Xi≥5000萬元 |
0.90 | |
5000萬元> Xi≥3000萬元 |
0.80 | |
3000萬元> Xi≥1000萬元 |
0.70 | |
1000萬元> Xi≥500萬元 |
0.60 | |
500萬元> Xi≥100萬元 |
0.50 | |
Xi<100萬元 |
0 | |
2.1上年度服務市場主體數 |
Xi≥30 |
1.00 |
30> Xi≥20 |
0.80 | |
20> Xi≥10 |
0.60 | |
10> Xi≥1 |
0.40 | |
Xi=0 |
0 | |
2.2上年度組織政策宣傳、業務培訓情況 |
好 |
1.00 |
較好 |
0.70 | |
一般 |
0.30 | |
差 |
0 |
指標闡釋
1.服務績效
主要考核機構促成技術交易的情況。包含2個二級指標,分別是上年度受理業務項數、上年度受理業務金額。
上年度受理業務項數。指上年度開展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等公共服務項目數量。是評價公共服務機構核心業務的重要指標。
上年度受理業務金額。指完成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等業務的總金額,該指標是衡量機構公共服務機構業績的重要指標。
2.服務能力
主要考核機構促進技術轉移和服務企業的能力。包含2個二級指標,分別是上年度服務客戶數、上年度組織政策宣傳、業務培訓情況。
上年度服務市場主體數。指上年度辦理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等業務的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技術轉移專業服務機構等市場主體(各級科技計劃項目承擔單位除外)總數。若某市場主體接受過多項或多次公共服務,仍按一個服務主體計數。
年度組織政策宣傳、業務培訓情況。主要考核機構是否主動走訪屬地企業,是否組織開展了政策宣傳和業務培訓活動,參加政策宣傳、業務培訓的企業和人員數量,宣傳培訓效果等情況。走訪企業20家以上或舉辦業務培訓班累計參訓人員100人以上的為好,走訪企業10家以上或舉辦業務培訓班2次以上、參訓人員100人以上的為好,
四、計算公式
M=∑KiMiNi
M:被評價機構的總得分。
Ki:為變換值,即被評價機構二級指標所獲得的等級系數。
Mi:為一級指標權重。
Ni:為二級指標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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