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內蒙古自治區農業科技園區建設與規范化管理,推動農業科技創新、技術示范和成果轉化,根據《國家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辦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內蒙古自治區農業科技園區(以下簡稱園區),是指由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自治區科技廳)認定建設的自治區級農業科技園區。
第三條 園區是農業科技資源集聚的重要平臺,農業新技術新品種新成果集成轉化的重要載體,一二三產全產業鏈融合發展的重要陣地,是支撐現代農業和農業可持續發展的核心示范區,園區應為培育國家級農業科技園區和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奠定基礎。
第四條 園區建設與管理要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企業主體、農民受益”的原則,集聚創新資源,培育農業農村發展新動能,發揮農村創新創業、成果展示示范、成果轉化推廣和職業農民培訓四大功能,帶動區域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推進現代農業發展,增加農民收入。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自治區科技廳是園區建設的指導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園區發展的相關政策,宏觀指導園區的建設和運行;
(二)指導編制園區總體發展規劃并統籌協調實施;
(三)組織開展園區申報、認定、考核與評估等工作。
第六條 各盟市科技局是本轄區內園區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園區建設和管理的相關政策,支持園區的建設和發展;
(二)負責轄區內擬建園區的組織申報與推薦工作;
(三)配合自治區科技廳做好轄區內園區考核與評估等管理工作。
第七條 園區申報單位是園區建設和運行的具體負責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成立園區建設領導小組,負責園區建設的組織領導和協調推進工作,落實國家、自治區有關政策和制定配套政策措施;
(二)組建園區管理委員會,行使園區建設與管理職能,負責園區規劃編制、基礎設施建設、創新能力建設、平臺建設、產業發展等工作。
第三章 申報與創建
第八條 園區申報條件:
(一)園區申報單位原則上應為旗縣(市、區)人民政府,以保障園區建設規劃的實施和配套資金的落實;
(二)園區要有科學的規劃方案、合理的功能分區、明確的主導產業、完善的配套政策,并已成為盟市級農業科技園區一年以上;
(三)園區建設應符合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要求,并經所在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納入當地社會經濟發展規劃;
(四)園區核心區要有明確的地理界線和一定的建設規模,要實行閉環式建設與管理,核心區面積不低于2000畝,示范區面積不低于5000畝;核心區、示范區、輻射區功能定位清晰,有具體建設內容;
(五)園區要具備較強的科技創新能力,有穩定的技術依托單位、較完善的技術轉化服務體系和人才團隊,要擁有一定數量的科技特派員;
(六)園區要有一批農業科技型企業,有產品品牌;要具備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院士專家工作站、企業研發中心或星創天地等創新平臺;
(七)園區要有職業農民培訓場所,要有為大學生、農民工、退伍軍人等人員返鄉創業提供的公共服務平臺;
(八)園區要有健全的組織管理機構和服務管理體系。
第九條 園區申報程序:
(一)由園區申報單位通過所在地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向盟市科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盟市科技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并經盟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送自治區科技廳。
第十條 園區申報材料:
(一)內蒙古自治區×××農業科技園區建設申報書(見附件1);
(二)內蒙古自治區×××農業科技園區總體規劃(見附件2);
(三)內蒙古自治區×××農業科技園區建設實施方案(見附件3);
(四)其他有關附件材料。
第十一條 園區論證與創建:
自治區科技廳組織專家依據園區申報條件、總體規劃和建設實施方案對申報園區進行會議評審和實地考察,形成評審意見和考察報告并經研究審定后,由自治區科技廳發文批準創建。
第四章 建設與運行
第十二條 園區申報單位上報的總體規劃和實施方案須經園區所在地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審議通過,報自治區科技廳備案后執行。
第十三條 園區管理委員會負責協調和落實有關園區的土地、稅收、財政等政策措施。
第十四條 園區要堅持創新發展理念,推動科技服務業和創新創業政策在園區落地生根。鼓勵園區引導創新要素集聚,積極吸引優勢企業和優秀人才入駐園區,著力孵化涉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農業高新技術產業,推動園區向高端化、集聚化、融合化、綠色化方向發展;要強化一二三產實質融合,積極推進產城產鎮產村融合;要著力營造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良好環境,打造一批“星創天地”。
第十五條 園區建設期為三年。建設期滿后,自治區科技廳組織專家對園區現場考察,經綜合評審后認定是否通過驗收,并將驗收結果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
第十六條 園區實行年度報告制度。園區管委會每年3月底前向盟市科技主管部門提交園區上年度工作報告,內容主要包括園區建設進展、統計數據、經驗總結、存在問題與下一年度工作重點等,并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盟市科技主管部門審查并簽署意見后報自治區科技廳。
第十七條 園區實行定期評估制度。園區評估工作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對三分之一左右的園區開展評估,每三年完成一輪評估。自治區科技廳按照各盟市上報的園區年度工作報告,結合對園區的評估將園區分為優秀、達標和不達標。對評估不達標的園區給予警告并限期一年整改,對整改后復評仍不合格和放棄參加評估的園區取消園區資格。
第六章 扶持與獎勵
第十八條 加大對評估優秀園區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條件的園區申報國家農業科技園區。
第十九條 盟市、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將園區建設發展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優先支持園區主導產業發展、科技服務機構設立、科技創新平臺載體建設、產學研合作等,推動園區創新引領發展。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內蒙古自治區農業科技園區及特色科技產業化基地認定和管理辦法》(內科發農社字〔2002〕7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科技廳負責解釋。
附件:1. 內蒙古自治區×××農業科技園區建設申報書(參考格式)
2. 內蒙古自治區×××農業科技園區總體規劃(參考格式)
3. 內蒙古自治區×××農業科技園區建設實施方案(參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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