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眾創空間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眾創空間備案暫行規定》(國科火字〔2017〕120號)、《關于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內黨發〔2018〕23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眾創空間的實施意見》(內政辦發〔2015〕124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強化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入發展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18〕14號)等精神,為推動眾創空間科學構建、健康發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眾創空間是指在自治區范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依托廣泛的社會資源,為創新創業團隊和初創企業提供包括工作空間、網絡空間、交流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等在內的各類創業場所,通過全程化配套支持、個性化創新服務、專業化創業輔導,為創業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的創新創業服務平臺。
第三條 鼓勵和支持我區各類企事業單位、投資機構、行業組織等社會力量,尤其是龍頭骨干企業圍繞主營業務,科研院所、高校圍繞優勢專業,高新區圍繞重點產業領域,按照市場化原則投資建設或運營各類專業化、差異化、多元化的眾創空間,服務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第四條 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自治區科技廳”)負責全區眾創空間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委托內蒙古自治區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開展組織協調、材料審核、政策落實、工作指導、績效考核等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第五條 盟市科技局、國家級高新區管委會、自治區直屬高校等有關單位負責所轄范圍內眾創空間的組織推薦和指導等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與程序
第六條 申請認定自治區眾創空間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獨立的運營機構。申請單位應當是自治區境內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或者內設機構,運營時間在1年以上。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申請單位可以自主支配運營場所的面積不得低于500平方米,并為入駐創業團隊和企業提供必需的辦公條件和會議室、洽談室、公共接待區、項目展示區等公共辦公場地,公共場地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50%。屬租賃場地的,租期應當在3年以上。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商業發展模式。具有創業實體評估準入與退出、財務管理及日常管理服務等規章制度。在利用存量設施基礎上,通過開放共享降低成本,通過投資與高附加值專業服務等獲得收益,探索可持續發展運營模式。
(四)有專業的運營和輔導團隊。具有開展科技創新創業服務的工作人員及能夠提供指導咨詢服務的創新創業導師。有至少3名以上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管理服務人員。
(五)有完備的創業配套服務功能。有相應的供電、供水、消防、通訊、網絡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即入即開”條件。為創業者提供研發設計、技術轉移、認證檢測、創業孵化、知識產權、科技咨詢、科技金融、信息平臺等創新創業服務。每年入駐的創新創業企業或團隊數量不低于6家,開展的創業沙龍、大講堂、訓練營等培訓活動服務不低于5場次,成功孵化的企業案例不低于2個。
(六)與天使投資、風險投資、私募基金及投資、擔保機構等有良好的合作關系。
(七)為創業實體提供不少于半年免費服務(包括免租金、互聯網、輔導培訓、投融資對接費用等)。
第七條 眾創空間申報材料包括:
(一)內蒙古自治區眾創空間申報書。
(二)附件材料:
1.獨立法人的證明(復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3.眾創空間場所產權證書或租賃合同(復印件);
4.眾創空間管理服務人員名單及學歷證明,創業導師名單及聘書(或聘用文件);
5.眾創空間內部管理規范制度;
6.眾創空間開展的服務、活動和具備服務功能的佐證材料;
7.其他應提交的材料。
第八條 自治區科技廳定期受理全區眾創空間認定申報。申請認定自治區眾創空間的建設主體向所在盟市科技局、國家級高新區管委會、國家級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管委會、自治區直屬高校等推薦單位提交申請材料,推薦單位審核同意后向自治區科技廳出具推薦函;自治區科技廳組織專家集中評審和實地核查,并進行信用審查,擇優擬定入選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后,認定為自治區眾創空間并授牌。
第九條 已認定(備案)為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軟件產業基地、星創天地的眾創空間,不再納入自治區眾創空間的管理體系和績效考核范圍。
第三章 政策與扶持
第十條 自治區科技廳負責服務和指導全區眾創空間發展工作。各盟市科技局、國家級高新區管委會、國家級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管委會、自治區直屬高校等有關單位要延伸服務機制,整合各類資源,幫助落實各類扶持政策,對眾創空間及其入駐的創業企業、團隊和創客給予配套支持和服務。
第十一條 自治區科技廳通過績效考核擇優對自治區眾創空間給予一定額度的資金補助。支持眾創空間內的創新創業團隊和企業參與中國創新創業大賽等雙創賽事。
第十二條 自治區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和大型儀器協作共用網等科技創新平臺優先向眾創空間開放共享科技資源。加強各類服務資源與眾創空間的合作機制建設,以研學、論壇、研討、培訓、訓練營等方式,促進區內外創新創業資源的有效流動。
第十三條 鼓勵各類天使投資、風險投資、私募基金及投資、擔保機構投向眾創空間和孵化企業。引導和鼓勵自治區眾創空間的企業在區域股權交易市場、“新三板”進行掛牌和融資。
第十四條 通過邀請或聘請知名企業家、成功創業者、天使投資人等方式,給予眾創空間人才和智力支持。積極發揮創新創業導師作用,為創客提供全鏈條創新創業服務。
第十五條 推薦績效考核優秀的自治區級眾創空間備案國家眾創空間。對備案為國家眾創空間的,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性補助。
第十六條 鼓勵支持大型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發揮專業領域的資源優勢和市場優勢,在產業發展方面聚焦重點領域建設專業化眾創空間。對備案為國家專業化眾創空間的,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性補助。
第四章 管理與考核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自治區眾創空間信息報送制度。眾創空間應當每半年向自治區科技廳上報綜合運營情況和統計數據。眾創空間在運營過程中發生場地面積、運營機構、經營方向等重大事項變化,應當及時通過所屬地管理部門向自治區科技廳報備變更情況。獲得表彰獎勵的眾創空間有義務進行示范交流和經驗介紹,供其他眾創空間學習和借鑒。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眾創空間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對已認定的眾創空間實行績效考核和動態管理。績效考核周期為3年,每年根據眾創空間的認定時間、備案級別等因素依次安排績效考核。
第十九條 眾創空間績效考核結果及其應用
(一)眾創空間績效考核分數由基礎分(100分)和附加(20分)構成,評價最終成績為基礎分數和附加分數之和。
(二)績效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級。得分85分(含)以上為優秀,得分70(含)—85分為良好,得分50(含)—70分為合格,50分以下為不合格。績效考核結果在自治區科技廳門戶網站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三)自治區科技廳對績效考核優秀的眾創空間給予40萬元獎勵性補助,對績效考核良好的眾創空間給予30萬元獎勵性補助;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為一年,整改期滿仍未達到合格標準的,取消其眾創空間資格。
(四)不按規定時間和要求提供考核資料的或提供虛假考核資料的單位,視為不合格。
(五)連續兩年未上報統計信息的、違反管理規定的眾創空間,取消其眾創空間資格。
第二十條 運營期間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重大安全事故的,或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失信“黑名單”的眾創空間,取消其眾創空間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內蒙古自治區眾創空間績效考核指標體系(試行)
評價項目 |
評價內容 |
指標解釋 |
計分細則 |
分值 |
基本 服務 情況 (20分) |
服務總面積 |
眾創空間為服務團隊和企業提供的辦公場地、會議室、活動室、公共服務平臺等使用的建筑面積。 |
少于500平米1分; 500-3000平米2分; 3000-10000平米得3分;10000平米以上得4分。 |
4 |
創客工位數 |
眾創空間為創客提供的工位數。 |
1-20得1分;20-40得2分;40以上得3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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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配套硬 設施 |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產品展示、項目路演、寬帶網絡、開源軟硬件設計、線上線下服務平臺等設施。 |
每項1分,最高5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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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配套軟 服務 |
為創客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研發設計、技術轉移、認證檢測、創業孵化、知識產權、科技咨詢、科技金融、信息平臺、工商、法律、財務、人力資源、企業管理等服務。 |
每項1分,最高8分。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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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 創業 集聚 情況 (25分) |
入駐團隊和 企業情況 |
成功吸引入駐創新創業團隊和企業的數量。 |
每1家企業得1分; 每2個創業團隊得1分,最高15分 |
15 |
通過孵化進入市場商業化企業數量 |
成功從眾創空間進入市場商業化運營創業企業的數量。 |
每1家企業得2分,最高10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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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 隊伍 建設 情況 (15分) |
眾創空間服務人員數量 |
眾創空間為入駐團隊和企業提供服務人員的數量。 |
1-3人得1分;4-6人2分;7-10人得3分;10-14人得4分;15人及以上得5分 |
5 |
創業導師 人數 |
眾創空間聘任的創業導師的數量。 |
每2位導師得1分,最高5分。 |
5 |
|
創業導師輔導服務情況 |
聘任的導師在眾創空間內開展的輔導服務情況,需提供相關佐證材料。 |
每服務2場次得1分,最高5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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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 創新 服務、 創業 教育 培訓等 活動 情況 (25分) |
公共技術 服務 |
為創客提供研究開發、成果轉化、科技培訓、技術信息提供、產品設計、技術指導、技術檢測、分析測試、認證、高性能計算、小試、中試等技術服務的場次數。 |
每場次得1分, 最高7分。 |
7 |
其他創新創業服務 |
協助創客撮合成果對接、參加科技成果交易、科技項目推介等科技交流活動;協助團隊和企業申請各類項目、開展政策指導幫扶、管理咨詢等活動的次數;開展知識產權、工商稅務、法務財會等服務活動次數。 |
每場次得1分, 最高6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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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教育 培訓情況 |
為創客提供創業輔導與培訓(含技術培訓)等情況。 |
每60人次計1分 最高6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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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創新 創業活動 |
項目路演、創業沙龍、創業大賽、資源對接會、市場對接會等活動開展情況。 |
每開展2場次得1分,最高6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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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 融資及 孵化 情況 (15分) |
提供投融資 服務情況 |
為創客提供科技小額信貸、科技金融、創業投資、政策融資或融資策劃服務。 |
每場次得1分, 最高7分。 |
7 |
創客獲得投融資情況及成功孵化案例情況 |
眾創空間內的創客項目/企業獲得的投融資的具體情況;成功孵化案例情況是指創客項目在眾創空間內孵化為企業或創客企業在眾創空間內獲得較好發展,需提供相關佐證材料。 |
每項2分,最高8分。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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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分 (20分) |
其他富有 特色的創業 服務情況 |
區別于傳統的其他創新創業服務,需提供相關佐證材料。 |
每項2分,最高4分。 |
4 |
獲得榮譽 情況 |
獲得國家有關業務部門的榮譽;獲得自治區有關業務部門榮譽。 |
國家級榮譽加6分; 省級榮譽每一項加3分;按最高項計,不得累加。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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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合作 情況 |
引進國際資本項目/企業(含港澳臺)情況。 |
每個2分,最高6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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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道 情況 |
獲得國內外知名媒體報道的情況。 |
每次計1分,最高4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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