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科技企業孵化器
績效評價辦法(試行)
為推動自治區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高質量發展,完善孵化服務體系,提高孵化服務水平,發揮孵化器在加速科技成果轉化、加快培育新動能、促進自治區經濟轉型升級、推動科技和經濟融通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科發區〔2018〕300號)、《科技企業孵化器評價指標體系》(國科火字〔2019〕239號)、《關于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內黨發〔2018〕23號)、《內蒙古自治區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管理辦法》(內科發新字〔2017〕10號)等相關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評價原則
1.目標導向原則:以推動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為目標,以提升孵化器可持續發展能力為導向,支撐自治區創新驅動發展戰略。
2.科學客觀原則:按照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總量指標與比例指標相結合的方式,以孵化器火炬統計、總結報告和信用審查等為評價依據。
3.動態調整原則:評價指標根據我區孵化器發展水平的提升實行動態調整,保障孵化器不斷適應創新創業發展的要求。
二、評價范圍
評價范圍為自治區范圍內國家級和自治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孵化器與眾創空間的認定主體及物理空間相同的,按照孵化器評價辦法參加評價,以孵化器的評價結果作為年度評價結果。
三、評價內容
主要從孵化器的基本情況、孵化企業及效率、孵化服務能力、社會貢獻、拓展服務、持續發展情況和獲獎情況等方面進行評價。(具體內容詳見評價指標體系)
四、評價方法
1.評價采取定量評價、定性評價和加分項相結合的方法,專家集中評審與現場核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評價。
2.實行分批次評價。根據孵化器的認定時間、級別等因素分批次對孵化器進行評價,評價周期為3年。
五、評價指標體系
1.定量評價(80分)
科技企業孵化器評價指標體系定量評價指標 |
|||||||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標 準 |
分值 |
得分 |
|||
基本情況 (12分)
基本情況 (12分)
|
孵化場地面積 (4分) |
國家級孵化器 |
≥20000平方米 |
4 |
|
||
15000≤面積<20000 平方米 |
2-3 |
||||||
<15000平方米 |
1 |
||||||
自治區級 孵化器 |
≥8000平方米 |
4 |
|||||
5000≤面積<8000 平方米 |
2-3 |
||||||
<5000平方米 |
1 |
||||||
大專以上孵化器服務人員數量占服務人員總數的比例(4分) |
100% |
4 |
|
||||
90%≤比例<100% |
3 |
||||||
80%≤比例<90% |
2 |
||||||
<80% |
1 |
||||||
接受專業培訓的孵化服務人員 占比(4分) |
≥90% |
4 |
|
||||
85%≤比例<90% |
3 |
||||||
80%≤比例<85% |
2 |
||||||
<80% |
1 |
||||||
孵化企業 及效率 (40分)
孵化企業 及效率 (40分) |
新增在孵企業數占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3分) |
≥30% |
3 |
|
|||
20%≤比例<30% |
2 |
||||||
<20% |
1 |
||||||
在孵企業數量 (4分) |
國家級孵化器 |
≥80家(專業孵化器在孵企業數量≥50家) |
4 |
|
|||
70-79家(專業孵化器在孵企業數量40-49家) |
2-3 |
||||||
<70家(專業孵化器在孵企業數量<40家) |
1 |
||||||
自治區級 孵化器 |
≥70家(專業孵化器在孵企業數量≥50家) |
4 |
|||||
60-69家(專業孵化器在孵企業數量40-49家) |
2-3 |
||||||
<60家(專業孵化器在孵企業數量<40家) |
1 |
||||||
在孵企業數量占入駐企業總數 比例(4分) |
100% |
4 |
|
||||
90%≤比例<100% |
3 |
||||||
80%≤比例<90% |
2 |
||||||
<80% |
1 |
||||||
畢業企業情況 (10分) |
當年畢業企業數量占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5分) |
≥15% |
4-5 |
|
|||
5%≤比例<15% |
2-3 |
||||||
<5% |
0-1 |
||||||
國家級孵化器 累計畢業企業數量 (5分) |
≥40家(專業孵化器累計畢業企業數量≥30家) |
5 |
|
||||
20-39家(專業孵化器累計畢業企業數量15-29家) |
2-4 |
||||||
<20家(專業孵化器累計畢業企業數量<15家) |
0-1 |
||||||
自治區級孵化器 累計畢業企業數量 (5分) |
≥30家(專業孵化器累計畢業企業數量≥20家) |
5 |
|||||
10-29家(專業孵化器累計畢業企業數量5-19家) |
2-4 |
||||||
<10家(專業孵化器累計畢業企業數量<5家) |
0-1 |
||||||
吸納應屆大學生人數(4分) |
≥60人 |
4 |
|
||||
40≤人數<60人 |
3 |
||||||
20≤人數<40人 |
2 |
||||||
<20人 |
1 |
||||||
當年在孵企業就業人數(4分) |
≥500人 |
4 |
|
||||
250≤人數<500人 |
3 |
||||||
100≤人數<250人 |
2 |
||||||
<100人 |
1 |
||||||
高新技術企業數量占在孵企業 總數的比例 (4分) |
≥5% |
3-4 |
|
||||
<5% |
1-2 |
||||||
簽約的中介機構數量(3分) |
≥3家 |
2-3 |
|
||||
<3家 |
0-1 |
||||||
在孵企業擁有 自主知識產權 累計數(4分) |
≥20件 |
4 |
|
||||
10≤數量<20件 |
2-3 |
||||||
<10件 |
1 |
||||||
孵化服務 能力 (28分)
孵化服務 能力 (28分)
|
專業服務人員數量與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3分) |
≥100% |
3 |
|
|||
50%≤比例<100% |
2 |
||||||
<50% |
1 |
||||||
專業服務能力 (4分) |
每年為15(含)家以上企業提供創業輔導、宣傳推廣、管理咨詢、投融資等服務 |
3-4 |
|
||||
每年為14(含)家以下企業提供創業輔導、宣傳推廣、管理咨詢、投融資等服務 |
1-2 |
||||||
公共技術服務 能力(4分) |
有自建或參與建設的公共技術服務平臺 |
4 |
|
||||
僅提供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技術指導、科技項目研發等技術支持服務 |
2-3 |
||||||
無自建或參與建設的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未提供技術支持服務 |
1 |
||||||
知識產權服務 能力(4分) |
每年為20(含)家以上企業提供知識產權戰略規劃、代理等服務 |
4 |
|
||||
每年為11-19家企業提供知識產權戰略規劃、代理等服務 |
2-3 |
||||||
每年為10(含)家以下企業提供知識產權戰略規劃、代理等服務 |
1 |
||||||
創業配套服務 (3分) |
提供創業輔導、法律咨詢、財務管理、人力資源、知識產權、政策和管理咨詢等服務,每兩項1分,最高3分。 |
1-3 |
|
||||
創業導師與在孵企業比例 (3分) |
≥30% |
3 |
|
||||
10%≤比例<30% |
2 |
||||||
<10% |
1 |
||||||
投融資服務 能力 (3分) |
具有自有種子資金或與投資機構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達300萬元以上 |
3 |
|
||||
具有自有種子資金或與投資機構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達100萬元以上 |
2 |
||||||
具有自有種子資金或與投資機構合作,能為入孵企業提供投融資服務 |
1 |
||||||
當年獲得孵化基金投資的在孵企業數量占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 (4分) |
≥6% |
4 |
|
||||
4%≤比例<6% |
3 |
||||||
2%≤比例<4% |
2 |
||||||
<2% |
1 |
||||||
總計得分 |
-- |
-- |
-- |
|
2.定性評價(20分)
定性指標 |
定性評價重點 |
計分細則 |
分值 |
得分 |
孵化服務 (6分) |
孵化案例、孵化服務資源網絡建設、創業導師行動計劃、管理規范等方面的情況 |
優秀 |
6 |
|
良好 |
4-5 |
|||
合格 |
2-3 |
|||
不合格 |
0-1 |
|||
孵化績效 (6分) |
評價周期內創業輔導、統計工作的情況;雙創升級的有關舉措、推動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產學研融通發展和以創業帶動就業的情況 |
優秀 |
6 |
|
良好 |
4-5 |
|||
合格 |
2-3 |
|||
不合格 |
0-1 |
|||
孵化器社會 貢獻評價 (8分) |
評價周期大學生創辦企業數量;畢業企業中上市或銷售收入超過300萬元的企業數量;孵化器開展特色工作或具有創新性的服務工作及突出服務案例 |
優秀 |
7-8 |
|
良好 |
5-6 |
|||
合格 |
3-4 |
|||
不合格 |
1-2 |
3.加分項(20分)
評價內容 |
評價指標 |
說 明 |
拓展服務、持續發展情況和獲獎情況 |
(1)在區域范圍內起到輻射帶動作用及對當地創新創業文化氛圍具有營造力。 (2)評價周期內孵化器獲得各級政府部門支持的各類項目和榮譽。 (3)評價周期內獲得自治區級以上科技計劃和科技獎勵的在孵企業數量占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 (4)評價周期內孵化器開展國際合作和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 (5)評價周期內孵化器在創業苗圃和加速器建設情況。 (6)評價周期內孵化器中獲得自治區級以上科技領軍人才計劃的人數。 |
每項指標最高4分,加分項總分最高20分。 |
六、評價指標說明
孵化場地面積:指孵化器辦公用房、孵化企業用房及中介機構用房等實用建筑面積總和。
孵化器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及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
接受專業培訓的孵化服務人員占比:指孵化器的服務人員參加行業認可的專業培訓,并取得資格或證書的人數占孵化器服務人員總數的比例。
新增在孵企業數:指評價周期內新增入駐孵化器的企業數量。
在孵企業數量:指評價周期內符合入住孵化器企業條件的企業數量。
畢業企業數量占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指孵化器畢業企業數量占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疾旆趸鞯姆趸尚?。
畢業企業:指符合畢業條件,并已遷出孵化器場地的企業。
在孵企業就業人數:指評價周期內孵化器在孵企業所聘用的員工總數,反映孵化器對本地區勞動就業方面的貢獻。
高新技術企業: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高新技術企業數量占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指在孵企業中高新技術企業剔除重復的數量之和占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
在孵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累計數:指在孵企業擁有的具有獨立支配權或相對控制權的知識產權數量的累計值,包括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等。
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指在某個專業技術領域,為創業企業提供技術研發、產品或工藝設計、診斷、檢測等服務的公共平臺;提供數據、軟件、裝備、設施等服務的公共平臺;提供融資、市場開拓、人才引進等服務的公共平臺。
創業導師:指經?。ㄗ灾螀^)級科技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孵化器聘任的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企業家、投融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技術專家等相關專業人士。
投融資服務能力:考察孵化器投融資服務成效。以孵化器創業投資資金規模和已投資項目數量衡量。
孵化器開展的特色工作或具有創新性的服務工作及突出服務案例:指評價周期內孵化器組織的有關人員培訓、項目對接、產品展示、人才引進、市場開拓、國際合作等特色服務活動,運營孵化服務創新性亮點,以及當年孵化器對在孵企業服務中成效顯著的案例。
在區域范圍內起到輻射帶動作用及對當地創新創業文化氛圍具有營造力:指孵化器的孵化和服務模式在當地的引領和輻射作用,以及通過宣傳科技創新創業品牌,在當地營造的文化氛圍。
孵化器開展國際合作和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的工作:指評價周期內孵化器在開展國際孵化業務培訓、國際技術轉移、國際項目對接,以及引進留學人員和海外高層次人才到孵化器創業等方面的工作。
七、評價結果及應用
(一)計分方法。評價分數由基礎分(100分)和加分項(20分)構成。最終得分為基礎分數和加分項分數之和。
(二)評價結果。分為四個等級,80分及以上為優秀, 70(含)—80分為良好,60(含)—70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評價優秀的給予50萬元獎勵性補助,評價良好的給予40萬元獎勵性補助。不合格的孵化器,限期整改一年后參加下一年度的孵化器考評,仍不合格,取消自治區級孵化器資格。對不按規定時間和要求提供評價材料的孵化器,視為不合格;對提供虛假材料,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失信“黑名單”的孵化器,取消其自治區級孵化器資格,并且2年內不得申報自治區級孵化器。
(三)晉升獎勵。對晉升為國家級孵化器的,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獎勵性補助。孵化器和大學科技園認定主體及物理空間相同的,不重復獎勵。
八、附則
1.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范圍內的大學科技園、軟件園,在自治區外建設的異地孵化器可參照本辦法評價。
2.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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