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重點實驗室建設
與運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落實《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快推進“科技興蒙”行動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內黨發〔2020〕17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加強基礎科學研究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18〕39號)的有關要求,規范和加強內蒙古自治區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參照《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國科發基〔2008〕539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實驗室是自治區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組織高水平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聚集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共享先進創新資源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務是針對學科發展前沿和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科技領域和方向,開展創新性研究,增強我區自主創新能力。
第三條 重點實驗室是依托自治區高校、科研院所、企業和其他科技創新機構建設的科研實體,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機制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
第四條 重點實驗室實施分類管理,實行定期評估和動態調整,堅持穩定支持和擇優支持。
第五條 推進平臺、項目、人才相結合,在國家及自治區各類科技計劃中加大對重點實驗室的支持力度。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自治區科技廳)是重點實驗室的牽頭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重點實驗室總體規劃、發展計劃和相關政策,指導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運行。
(二)批準重點實驗室的建立、調整和撤銷。
(三)組織重點實驗室考核評估。
(四)培育、遴選、推薦國家重點實驗室。
第七條 自治區有關部門、盟市科技局是重點實驗室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落實有關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的政策、制度,支持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發展。
(二)負責重點實驗室的組織申報與推薦工作。
(三)落實重點實驗室建設期間所需的相關條件。
(四)監督、檢查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運行情況。
第八條 依托單位是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的責任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為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運行提供充分的條件保障,優先支持重點實驗室建設,每年給予重點實驗室不低于20萬元的運行經費。
(二)聘任重點實驗室主任和學術委員會主任及成員。
(三)組織重點實驗室填寫申報、建設、考核、評估材料,審查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并承擔材料失實的管理責任。做好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四)支持重點實驗室開展廣泛的交流合作,推動重點實驗室資源開放共享。
第三章 建 設
第九條 根據規劃和布局,結合自治區的優勢學科、特色產業及區域發展情況,選擇與經濟社會發展緊密結合的關鍵性研究領域,有計劃、有重點地遴選建設重點實驗室,保持適度建設規模。
第十條 重點實驗室主要分為學科類、市(盟)廳共建類和企業類。
(一)學科類重點實驗室主要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設,以提升原始創新能力為目標,開展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開辟新領域、提出新理論、發展新方法,推動創新人才培養引進,帶動學科進步,增強學術影響力。
(二)市(盟)廳共建類重點實驗室通過盟市和自治區科技廳共建,以盟市為主,圍繞自治區產業發展布局與區域特色,開展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培養創新人才與科研團隊,提升區域科技創新能力,促進區域經濟社會發展。
(三)企業類重點實驗室主要依托企業和其他創新機構建設,以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核心競爭力和科技人才為目標,開展應用基礎研究和關鍵共性技術研究,促進成果轉化,引領行業技術進步。
第十一條 申報重點實驗室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研究方向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科技發展規劃,開展基礎研究或應用基礎研究,掌握核心技術并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在國內、區內本領域處于領先地位或具有明顯的地區特色,具備承擔國家和自治區級重大科研任務的能力。
(二)具有高水平的學科或行業帶頭人,以及年齡結構合理、學風嚴謹、學術誠信、相對穩定的科研團隊,固定人員應在10人以上。實驗室要與固定人員簽訂協議,同一人只能是一家重點實驗室的固定人員。
(三)有相對集中的實驗用房,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具備良好的科研設施和儀器設備等實驗條件,科研儀器總值在1000萬元以上。數理和信息等學科、領域申報的實驗室可適當放寬條件。
(四)具備完善的組織體系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依托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承諾為重點實驗室提供必要的運行、研究經費和條件保障。企業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近三年研發投入占年銷售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3%。
(六)實驗室在本部門已運行或對外開放2年以上。
第十二條 鼓勵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等聯合共建重點實驗室,優勢互補,推進產學研用深度融合及成果轉化。申請聯合共建的重點實驗室,必須確定一個主建法人單位,并附有共建協議書,明確各方權責。
第十三條 自治區科技廳根據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重點實驗室建設的布局要求,適時制定并發布申報通知。
第十四條 依托單位組織有條件的實驗室根據申報通知要求填寫申報材料,審核后,由主管部門推薦報送自治區科技廳。自治區科技廳組織專家評審,根據評審意見做出決策。
第十五條 對批準立項建設的,依托單位聘任重點實驗室主任,組織編寫建設計劃任務書,審核后報送自治區科技廳。
第十六條 遴選研究成果突出、區域特色明顯、能承擔國家重大科研任務,并在本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力的重點實驗室,列入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后備梯隊。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對人財物實施統一管理。
第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主任由依托單位聘任,報自治區科技廳備案。重點實驗室主任應是本領域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與團結協作能力,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每年在重點實驗室工作時間一般不少于8個月。
第十九條 重點實驗室主任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2屆,任期滿后換屆,換屆結果報自治區科技廳備案。
第二十條 學術委員會是重點實驗室的學術指導機構,職責是審議重點實驗室的發展目標、研究方向、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工作等。
學術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每次實到人數不少于總人數的三分之二,并形成會議紀要。
第二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一般應由非依托單位人員擔任。學術委員會由國內外優秀專家組成,一般由7-13人單數組成,其中依托單位的人員不超過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固定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流動人員包括訪問學者、博士后研究人員。重點實驗室應保持人員結構和規模合理,并適當流動。重點實驗室應當注重學術梯隊和優秀中青年隊伍建設,穩定高水平研究隊伍,加強研究生培養。
第二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應設立秘書崗位,協助處理日常運行管理和對外聯絡等相關事宜。
第二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要積極開展國內外科技合作和交流。建立訪問學者制度,根據研究方向設置開放課題和開放崗位,吸引國內外優秀科研人才通過科技合作等形式來我區從事科研工作。
第二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應加強與本領域、本行業其他重點實驗室的協同創新,推進科技成果轉化。
第二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應保障科研儀器設備的高效運轉,根據自治區大型科研儀器共享有關規定,加大開放共享力度,在保證重點實驗室科研任務的前提下,原則上30萬元以上的科研儀器設備均應向社會開放共享。
第二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應當重視和加強運行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保密規定。
第二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應重視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營造寬松民主、潛心研究的科研環境,開展經常性、多樣性的學術交流活動。
第二十九條 重點實驗室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依托重點實驗室完成的專著、論文、軟件等研究成果均應標注重點實驗室名稱,專利申請、技術成果轉讓等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辦理。
重點實驗室應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進行科學數據開放共享。
第三十條 重點實驗室應當重視科學普及,向社會公眾特別是學生群體有效開放,每年不少于5天。
第三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主任、學術委員會主任變更應由依托單位研究批準并形成會議紀要,報自治區科技廳備案后生效。
第三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需要更名、變更研究方向或進行結構調整、重組的,須經學術委員會論證,由依托單位提出書面報告,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自治區科技廳批復。
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
第三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管理實行年度考核和定期評估相結合,全面了解和檢查重點實驗室的運行狀況,總結經驗和成績,發現問題,促進重點實驗室建設發展。
第三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應每年按規定時間及要求填寫年度報告,經依托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自治區科技廳。
第三十五條 依托單位組織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及時發現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加以解決,考核結果報自治區科技廳備案。
第三十六條 自治區科技廳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定期評估,每3年一個評估周期,批復滿3年的重點實驗室均須參加評估。
第三十七條 評估分為會議評審、現場考察和綜合評議三個階段。主要評估重點實驗室的研發條件與能力、科研水平與貢獻、團隊建設與人才培養、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等方面。
第三十八條 自治區科技廳結合年度考核和評估結果,對重點實驗室進行獎勵、調整和撤銷。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整改”和“未通過”5類。
評估結果為“優秀” 和“良好”的重點實驗室,一次性分別給予后補助經費支持;
評估結果為“整改”的實驗室,整改期為1年,期滿后,自治區科技廳將組織專家現場檢查整改結果;
評估結果為“未通過”的以及不參加評估或中途退出評估的重點實驗室,不再列入自治區重點實驗室序列。
第三十九條 對參評的重點實驗室或依托單位在評估工作中弄虛作假或營私舞弊的,一經查實,自治區科技廳將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或撤銷重點實驗室資格,并納入科研信用記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為“內蒙古自治區XX重點實驗室”,英文名稱為“Inner Mongolia Key Laboratory of XX”。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內科發基字〔2014〕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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