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以下簡稱《工作指引》)的相關規定,為便于企業選擇符合相關要求的中介機構,經公開征集、自愿申報、信用審查等程序,現公布符合要求的備案機構名單,并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中介機構可按照規定,接受企業委托,委派具備資格的相關人員,依據《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客觀公正地對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進行專項審計或鑒證,出具專項報告。
二、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應堅持原則,辦事公正,據實出具專項報告,對工作中出現嚴重失誤或弄虛作假等行為的,由認定機構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內不得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相關工作。
三、企業也可委托不在名單中、但符合《管理辦法》和《工作指引》相關要求的中介機構出具專項審計報告。不在名單中的中介機構開展相關業務,需提供本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資格證書(復印件)及承諾書(附件2),隨企業申報材料一并報送至自治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
附件:1.內蒙古自治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服務中介機構備案名單
2.審計中介機構承諾書(模板)
內蒙古自治區高新技術企業
認定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1年5月6日
【 糾 錯 】 【加入收藏】【打印本頁】【關閉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