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管理辦法
(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發展技術要素市場,規范技術交易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進步法》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指引》(國科火字〔2022〕159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數據直觀反映我區科技成果產出、轉移轉化成效和技術要素市場活躍程度,是我區科技創新的重要指標。各級科技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的組織、管理、監督和檢查,強化風險意識,壓實主體責任。
第三條 自治區科技廳負責全區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和相關政策的落實工作,統籌全區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以下簡稱登記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撤銷,對全區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開展指導監督和檢查考核。定期組織開展技術合同登記人員培訓,依托“蒙科聚”創新驅動平臺開發智能輔助工具,提升全區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能力。
第四條 自治區科技廳委托有關廳屬單位對中央駐區單位、區直單位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進行日常管理和監督,對全區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情況進行統計調查,開展全區技術市場年度、季度數據分析和監測,對全區登記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第五條 各盟市科技局負責本地區登記機構的日常管理和業務指導,對本地區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分析,檢查督導本地區內登記機構將登記數據及時、準確、安全向“全國技術合同管理與服務系統”上傳。
第二章 登記機構
第六條 登記機構應為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或社會團體,負責本區域內技術合同登記主體(以下簡稱登記主體)的注冊信息審核、管理和注銷,對登記主體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關材料進行獨立、客觀、公正的審核與登記,具體工作職責包括判斷是否屬于技術合同、技術合同分類、核定技術交易額、出具技術合同登記證明等。
第七條 登記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1.應為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或社會團體;
2.具有開展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的固定辦公場所和設施條件;
3.有3名以上取得“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員證書”的專、兼職人員;
4.制定規范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流程,建有崗位責任制度、考核制度和廉政風險防控制度;
5.技術合同認定登記過程中建立相互監督的AB角工作制度;
6.符合科研誠信要求。
第八條 技術合同登記員(以下簡稱登記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2.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知識、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3.經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專業培訓考核,取得“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員證書”,具備上崗能力。
第九條 設立登記機構,由盟市科技局或主管部門推薦,報自治區科技廳批準。經批準設立的登記機構備案為自治區技術轉移公共服務機構。
第十條 登記機構因人員調整、調動等原因暫無相應登記員的,不得辦理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業務。經盟市科技局或主管部門同意并報自治區科技廳批準,可不納入當年服務業績考核評價。
第三章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
第十一條 自治區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統一由賣方(進口合同由買方)按照自愿原則在所屬地域內選擇登記機構進行一次性登記。建立全區統一的登記流程,登記主體按規定流程通過“全國技術合同管理與服務系統”進行注冊、登記。除涉密合同外,登記主體應先將相關材料掃描件上傳到系統中,由登記人員線上審核,待系統提示審核通過后,再攜帶申報材料到登記機構蓋章確認。
第十二條 登記主體應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登記主體應真實、準確、完整填報登記信息,對提交的書面合同書及附件、電子合同文本、技術交易額證明、知識產權證明等材料的真實、合法、有效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應為已生效并在有效期內合同,合同書可參照使用由科學技術部印制的《技術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技術合同的有關規定要求。申請登記的技術合同及附件為外文形式的,登記主體應當同時提交與原合同釋義相同的中文副本及一致性承諾書等材料。對涉及國家秘密的技術合同,應按有關要求進行脫密處理和保密管理。
第十四條 登記主體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應使用規范名稱,完整準確地表達合同內容,載明合同主體、合同期限、項目名稱、技術標的、技術合同成交額、技術交易額等內容,技術內容應當詳實、具體,涉及購置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的合同,應附詳細費用清單,列明不屬于技術性收入部分的合同價款(加蓋財務專用章)。
第十五條 登記機構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技術合同進行分類,并負責核定技術交易額,對符合認定登記條件的技術合同出具《內蒙古自治區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并在該證明和技術合同原件上加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專用章和登記人員制式印章、注明登記號。
第十六條 登記機構認為合同內容不完整或有關附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應當要求登記主體在規定時間內及時補正。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中,屬于《技術合同認定規則》中不予登記情況的,登記機構不得予以登記。
第十七條 登記機構對大額技術合同(合同交易額一般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以及存在爭議的技術合同應實行專家評審,確保實事求是,提高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質量。
第十八條 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 日內完成認定登記。因合同內容不完整或有關附件不齊全需補正材料的,自補正之日起計算受理時限。大額技術合同以及存在爭議的技術合同不受登記時限限制。
第十九條 已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經當事各方協商一致變更合同內容的,應由登記主體向原登記機構提出變更申請并出具相關證明,由原登記機構進行審核。符合變更條件的,登記機構按規定程序予以變更登記內容。
第二十條 已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經當事各方協商一致解除的,應由登記主體向原登記機構申請撤銷并出具相關證明。經登記機構審核確認后,報自治區科技廳將相關技術合同信息報送至國家主管部門在“全國技術合同管理與服務系統”中予以撤銷。
第二十一條 已變更或解除的技術合同涉及免稅或享受其他優惠政策的,登記主體要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登記機構要做好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檔案的整理和歸檔工作。已登記的技術合同在登記機構的保管期限為登記之日起5年。登記主體應妥善保存已登記的技術合同文本和登記證明等材料,按照相關部門要求留存備查。
第四章 風險防控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科技廳在“全國技術合同管理與服務系統”中開通各盟市管理員賬號,對本地區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進行管理監督和統計分析;開通登記機構二級審核權限,登記員批準登記技術合同后,需由登記機構負責人進行二次審核,通過后合同狀態設置為“已經批準”。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科技廳建設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專家庫,完善專家遴選、回避、保密、問責、科研誠信審查等制度。建立大額技術合同的管理、監督和檢查機制,對存在爭議的技術合同建立復核機制。登記主體或有關部門對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結果有異議的,可向登記機構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報自治區科技廳組織專家進行最終確認。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科技廳加強對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的監督檢查,每季度組織(或委托廳屬單位、盟市科技局組織)對各盟市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進行抽查,每次抽查不少于3個盟市,每年對登記機構全部檢查一遍。對大額技術合同、涉稅技術合同、涉及建設工程等內容的技術服務合同進行重點檢查。監督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1.已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2.已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分類是否符合國家規定;
3. 已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技術交易額的核定是否準確;
4.登記主體是否存在惡意編造技術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騙取國家和自治區政策支持的違法行為;
5.登記機構是否擅自收費;
6.登記機構是否按照要求及時做好相關文件、材料及各類信息數據的整理和歸檔工作。
第二十六條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要求的技術合同按規定告知登記主體進行變更或撤銷,涉及免稅或享受其他優惠政策的應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科技管理部門要建立風險管理和廉政風險監督評估機制,制定相關管理制度,規范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系統操作人員管理,切實做好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廉政風險防控工作。對管理混亂、違規登記、統計失實的登記機構,停止其登記工作并責令限期整改; 對限期整改后仍存在上述問題的,報自治區科技廳撤銷登記機構資格。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八條 各級科技管理部門要做好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有關優惠政策的宣傳、貫徹和落實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積極推動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和個人所得稅減免等稅收優惠政策。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可用于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提取、技術交易后補助、研發投入加計扣除和績效評價等。
第二十九條 鼓勵各盟市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加強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的配套政策,完善服務機制,規范工作流程。各級科技管理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合理安排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工作經費,主要用于政策宣傳、業務培訓、大額技術合同評審、登記機構能力建設等,對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成績顯著的登記機構和登記人員適當給予獎勵。
第三十條 自治區科技廳制定登記機構考核評價體系,每年按《內蒙古自治區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評價指標體系》對全區登記機構服務業績進行考核評價,達標的按規定給予后補助支持,補助經費由獲補助機構統籌安排使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登記機構不得將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對外委托,不得收取與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相關的任何費用。對在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中營私舞弊、收受賄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對登記機構直接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對泄露國家秘密和技術合同商業秘密(包括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給國家、登記主體造成損失的,登記機構和登記人員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虛構、偽造技術合同騙取財政資金補助、減免稅、資質認定、獎酬金提取等優惠政策的登記主體,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納入科研誠信失信記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科技廳負責解釋,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
附件:
內蒙古自治區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評價指標體系
(試行)
(一)基礎指標: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變換值(Ki) |
||
名稱 |
分值(Mi) |
名稱 |
取值范圍 |
|
1.政策性 服務 |
10 |
政策宣講、業務培訓情況 |
好 |
1 |
中 |
0.5 |
|||
差 |
0 |
|||
10 |
開展技術合同統計分析情況 |
好 |
1 |
|
中 |
0.5 |
|||
差 |
0 |
(二)服務業績指標: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
名稱 |
分值(Ni) |
名稱 |
分值 |
2.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服務 |
80 |
登記技術合同成交金額同比增速 |
40 |
登記技術合同成交金額總量占比 |
40 |
指標闡釋:
1.政策性服務
考核機構開展政策性服務能力。
組織政策宣傳、業務培訓情況:走訪企業20家以上(含20家)或舉辦業務培訓班累計參訓人員100人以上(含100人)的為好,走訪企業10家以上(含10家)或舉辦業務培訓累計參訓人員50人以上(含50人)、不足100人的為中,走訪企業不足10家或舉辦業務培訓累計參訓人員不足50人的差。
開展技術合同統計分析情況:開展年度、季度統計分析并形成專題分析報告為好,開展年度統計分析并形成專題報告為中,未開展統計分析或未形成專題報告為差。
2.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服務
考核機構開展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業務數質量。
登記技術合同成交金額同比增速:指本年度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成交金額比上年度的增長率。
登記技術合同成交金額總量占比:指年度內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總金額在全區的占比數。
(三)計算公式
M= (∑KiMi+Ni)*Qi
M:被評價機構的總得分。
Ki:為變換值,即被評價機構二級指標所獲得的等級系數。
Mi:為基礎指標值,用于“政策宣講、業務培訓情況”、“開展技術合同統計分析情況”兩項定性指標的計算評價。
Ni:為服務業績指標值,用于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服務業績的計算評價。
Ni=[(本機構增幅-全區各機構增幅最小值)/(全區各機構增幅最大值-全區各機構增幅最小值)*40]+[(本機構占比-全區各機構占比最小值)/(全區各機構占比最大值-全區各機構占比最小值)*40]
新設立的登記機構第一個工作年度不參加服務業績評價。
Qi:為區域調節系數,其中:呼和浩特市、包頭市、鄂爾多斯市、烏海市區域調節系數為1,呼倫貝爾市、通遼市、赤峰市、錫林郭勒盟、烏蘭察布市、巴彥淖爾市、阿拉善盟區域調節系數為1.1,興安盟、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區域調節系數為1.2。
(四)本指標體系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22年5月印發的《內蒙古自治區技術轉移服務機構評價指標體系》中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評價指標體系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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