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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蒙古自治區科研誠信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2025/1/2 8:5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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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蒙古自治區科研誠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總體要求,進一步規范科研誠信管理,營造良好科技創新生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廳字〔2018〕23號)《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學技術部19號令)《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業信用評價工作的通知》(內發改財金字〔2024570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自治區科研誠信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研誠信管理,是指對隸屬我區管轄或參與我區組織的自然科學領域科學技術活動的相關責任主體(以下簡稱責任主體)信守承諾、履行義務、遵守科學技術活動規范情況,進行客觀記錄、公正評價,并據此進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等工作。

              責任主體是指隸屬我區管轄或參與我區組織的科學技術活動的受托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單位、科學技術人員、咨詢評審專家、第三方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等。

              第三條 科研誠信管理覆蓋自治區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科技創新平臺載體、科學技術獎勵、科技人才、科技倫理,以及自治區其他相關部門負責的科學技術活動業務的申請與受理、評審認定與實施、績效評價與監督評估等管理和實施全過程。

              第四條 科研誠信管理應遵循依法依規、客觀公正、鼓勵創新、寬容失敗、預防為主、教育優先、科學合理、獎懲并舉的原則。既要嚴厲打擊嚴重違背科研誠信的行為,強化責任追究,也要遵循客觀規律,保護勤勉盡責責任主體的創新活力。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自治區科技廳負責自治區科研誠信工作的統籌協調和宏觀指導,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推進科研誠信體系建設;牽頭負責自治區科學技術活動中的科研誠信管理,收集和記錄責任主體的科研信用情況,建設完善自治區科研誠信和監督管理平臺,開展信用評價及結果應用;統籌自然科學領域的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工作,做好異議處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修復、聯合懲戒等工作,按規定向國家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匯交有關信息。

              第六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本行業、本領域科研誠信建設,加強信用評價和結果應用、宣傳教育和監督引導,強化科研誠信管理;負責獨立組織開展,或者協調、指導、監督本行業各責任主體開展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信息記錄、信用評價,依法依規匯交嚴重科研失信行為數據、開展聯合懲戒等。

              第七條 各級科技管理部門負責推進本行政區域科研誠信建設,履行本級科研誠信管理職責,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指導相關責任主體開展科研誠信管理工作,組織本級并協調配合上級部門開展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依法依規匯交嚴重科研失信行為數據、開展聯合懲戒等。

              第八條 從事隸屬我區管轄或我區組織的科學技術活動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專業服務機構等是科研誠信建設第一責任主體,負責建立健全本單位科研誠信體系;加強科研誠信宣傳與道德建設,在參與科技計劃項目、人才項目、評選表彰、論文發表、學位申請、職稱晉升等重要節點強化科研誠信教育和常態化管理;對科研失信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章 失信行為調查處理

              第九條 科研失信行為是指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發生的違反科學研究行為準則與規范的行為。包括:

              (一)抄襲剽竊、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項目申請書;

              (二)編造研究過程、偽造研究成果,買賣實驗研究數據,偽造、篡改實驗研究數據、圖表、結論、檢測報告或用戶使用報告等;

              (三)買賣、代寫、代投論文或項目申報驗收材料等,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及評議意見;

              (四)以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等弄虛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請托、賄賂、利益交換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科研活動審批,獲取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科研經費、獎勵、榮譽、職務職稱等;

              (五)以弄虛作假方式獲得科技倫理審查批準,或偽造、篡改科技倫理審查批準文件等;

              (六)無實質學術貢獻署名等違反論文、獎勵、專利等署名規范的行為;

              (七)重復發表,引用與論文內容無關的文獻,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獻等違反學術出版規范的行為;

              (八)其他科研失信行為。

              本辦法所稱抄襲剽竊、偽造、篡改、重復發表等行為按照學術出版規范及相關行業標準認定。

              第十條 科研失信行為被調查人是自然人的,一般由其被調查時所在單位負責調查處理;沒有所在單位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處理。調查涉及被調查人在其他曾任職或求學單位實施的科研失信行為的,所涉單位應積極配合開展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情況及時送被調查人所在單位。

              被調查人是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處理。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 被調查人科研失信行為的事實、情節、性質等最終認定后,由具有人事、職稱、項目、學位、論文、獎勵、紀律、榮譽等相應具體管理權限的單位,按程序對被調查人作出處理決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科研失信行為的舉報受理、調查處理、申訴復查、保障監督等工作應按照《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學技術部第19號令)和《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等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建立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容錯糾錯機制;責任主體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相關科技活動目標任務的,經主管部門審核,予以免責。

              第四章 信用評價與修復

              第十四條 科研信用一般應實行分級評價制度;原則上評價分為A(優良)、B(一般失信)、C(較重失信)、D(嚴重失信)四個等級進行信用評價、記錄和管理。

              各行業主管部門也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設計本行業領域科研信用等級,進行區分管理;依據“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原則,結合行業科研活動特點和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獎懲規則與措施。

              第十五條 開展科研信用評價時,應對責任主體進行信息采集和記錄。記錄信息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相關責任主體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所涉項目名稱和編號、違規違紀情形、處理處罰結果、處理單位、處理依據和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等;對于法人機構責任主體,根據處理決定,記錄信息還應包括直接責任人員。

              第十六條 科研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實行動態管理,相關責任主體失信處理懲戒期限屆滿后,移出失信行為記錄名單。

              第十七條 納入科研失信行為記錄的相關責任主體在懲戒期內,有法律法規及其他規定的情形可以提前申請信用修復的,經責任主體提出申請和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審定,可減少懲戒期限或提前移出失信行為記錄名單。

              第五章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內蒙古自治區科研誠信管理辦法》(內科政字〔2022〕12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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